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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翻译论文传统戏曲英译的翻译规范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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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戏曲英译的翻译规范刍议 传统戏曲英译的翻译规范刍议曹广涛摘要:在大规模开展戏曲翻译实践之前,建立戏曲英译规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戏曲翻译规范并非单一的概念和标准,而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系统,涵盖了戏曲英译限度,戏曲典籍选择,戏曲文学视角定位,文化身份的塑造,戏曲译出与异化译法诉求,译文的评价,译者的素质等多个方面本文认为中国传统戏曲翻译规范就其整体而言,研究还比较薄弱,只有正确把握戏曲英译理论和规范,理论研究先行,以正确的理论指导戏曲英译实践,才能使戏曲英译实践健康发展 关键词:戏曲英译翻译规范文化文化输出异化译法 随着昆曲、粤剧和京剧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戏曲艺术作为中国文化的最为综合的体现日益受到重视,戏曲教育不仅开始进入中小学和大学课堂,戏曲的对外译介也更加紧迫戏曲英译作为一个有待开发的领域,正逐渐成为译界热点,正由过去的丑小鸭,逐渐成长为白天鹅在当前翻译标准研究和翻译“批评标准研究很不够”(杨自俭,2005:7)的情况下,对戏曲英译规范进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一、翻译标准与翻译规范 翻译标准与翻译规范是一对容易混淆的近义词依照《现代汉语词典》,“标准”、“准则”、“准绳”、“规则”、“原则”和“规范”都是同义词,可互相释义,基本可以互换。

我们论说翻译,多用的是“标准”和“原则”,而“翻译规范”则是新近引进的国外翻译研究术语英语中,rule,law,principle,standard,yardstick,regulation,precept等等都是“critierion”(标准)的同义词英语翻译论著论翻译标准,多用rule,principle,critierion或lawlaw”指“法律,法规或规则”,引申后指“指导行为的普通原则或法则”在翻译研究中,通过揭示翻译的规范,累积起来,能够形成翻译的“法则”,并由此形成“翻译的普遍法则”rule”是指一个人或组织制定的行为和方法上的“规则或准则”而“critierion”、“standard”和“yardstick”都含有“评判和估价事物品质的标准”之意,多指规定性的、客观的、公平的标准与准则,规定性成分居多norm”在Longman Dictionary of theEnglish Language(1984:1000)中的词义解说与“principle”和“standard”互相释义,为两者的同义词其中它的第一和第二义项分别指“权威的准则;模范”和“正确的规则或准则,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举止的期待”,同时也可以认为是Webster’sNew Dictionary of Synonyms(1978:488)中所指的“既定风俗习惯”,也即林克难(2001:15)所称的“行为常式”。

trend”、“tradition”、“habit”、“provocation”等是它的同义词Chesterman(1997:52)以《科林英语词典》的释义指出,“norm”及“normative”在英语中既具有规定性导向,也具有描述性导向,描述性多于规定性 林煌天主编的《中国翻译辞典》指出,“翻译标准是翻译活动必须遵循的准绳,是衡量译文质量的尺度,也是翻译工作者应该努力达到的目标翻译标准是翻译理论的核心问题”(林煌天,2005:167)杨晓荣(2005:145)在其翻译(批评)标准研究中指出,“翻译标准是翻译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这是译界“基本上已经达成的共识的”两个观点之一 本文认为,从戏曲文本出发,正视原文本的存在,以原作为本,以戏曲文学(文人之文学或民间之文学)为基本翻译视角,以译者个人的自律为准则,戏曲翻译实践就会形成能被广泛认可的翻译标准,这种翻译标准为在戏曲英译和对外传播语境中达到Shuttleworth和Cowie所说的“最佳的常规度而提供规则、指南、活动及其结果的特征来普遍和反复使用”(Shuttleworth&Cowie,2004:126)这种翻译标准作为戏曲英译界追求的目标和理想,值得尝试和努力,而不少翻译者也正是这样做的,正如英国翻译家Newmark(2001:73)所说:“翻译总是一种尝试和努力。

我国戏曲英译名家汪榕培在谈到其韵译明代传奇戏曲《牡丹亭》剧作中的唱词和诗句时,也坦承其翻译就是“已经尽了努力进行了一次尝试”(汪榕培,2000:39)在戏曲英译中确立一种普遍认可的翻译标准并非易事,但译者需要有这种敢于挑战困难的精神,需要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意志,从戏曲英译实践出发,进行理论上的钻研和深究,既放眼国际译论,又加强自律,立足于戏曲的民族文化之根,以原作为本,努力尝试并探索出符合戏曲对外译介根本属性和客观需要的翻译标准 “规范”是翻译研究派从社会学及语言学研究方法中得到启发而创制的翻译研究新术语以色列学者Toury(2001:55-56)指出,“规范即是将某一群体所共享的普遍价值和观念—诸如何为正确,何为错误,何为适当,何为不适当等—转换成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的行为指南,它在某一行为范畴中,规约何为规则,何为禁忌,何可容忍,何可允许Toury认为,翻译规范制约翻译过程,介于规则(rules)和个性(idiosyncrasies)之间,并随着历史的发展因时、因地而异Chesterman(1997:51-57)指出,所有的翻译模因构成了庞大的模因库(meme pool),一旦某种翻译模因占据主导地位,就变成翻译规范。

明晰”、“真实”、“信任”和“理解”四种价值观应成为翻译规范的基础和依据此外,Chesterman强调,翻译理论需要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Hermans(1996:31)指出,规范介于惯例和法则之间,它的一头是惯例(convention),另一头是法则(decree)Sch?ffner在Bartsch的规范观之基础上,认为“规范是社交过程的产物,是社会团体成员共有的惯例,是其社会行为的范例,它能规约人们关于行为举止本身及其结果的期待”(Sch?ffner,2007:1)Nord在其翻译研究中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参数:规则(rules)、?译林2011年NO.??/?2规范(norms)和常规(conventions)这三个概念构成一个层级结构,每一概念的涵盖面均小于前一概念Nord将常规界定为“规范的具体体现”(Nord,2001:30) Delisle(2007:99)认为“规范”是指任何现行的无标记规约,它为一个语言社群所遵循,是特定交际情景中表达一个概念最有可能的表达方式而Shuttleworth和Cowie则认为,人们把“规范”理解和描述为译者为了生成可被接受的译文所必须遵循的指南甚或规则……规范起着引导与汇集的作用,因为它把问题标志(即具体的话语和用法)归结为某一特定规范可以适用的问题类型(Shuttleworth&Cowie,2004:153)。

对于戏曲英译规范,本文认为,同样是“可变的”和“竞争的”,同样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既具有描述性(即行为惯例),同时具有规定性(即法则性)中国译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戏曲英译方面,翻译规范具有引导作用第二,译者既有西方汉学家,也有国内学者第三,国外汉学家有西方的规范,中国译界也自然应该有中国的规范戏曲英译不应妄自菲薄,不必盲从西方汉学家的戏曲英译规范第四,译者应该明确作品译出和译入在译介目的和策略上的不同,对于戏曲的译出,不能为翻译而翻译对于戏曲英译实践,虽然我们无从影响和干预西方的翻译规范,我们自己的译者则需要加强自律,调研总结和反思国内外戏曲英译的实践与研究,综合参考从中析出的戏曲英译过程中的主导性模因,主要根据我们的文化利益和译介目的,确立戏曲英译规范第五,在使戏曲英译文达到“明晰”、“真实”、“信任”和“理解”的初级和起始规范上,译者应注意选择,主要从译出的视角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高度,吸取“信达雅”、“信达切”和“真善美”等翻译思想的精髓,认真遵守戏曲翻译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等译者行为指南,选择最优秀、最健康、最有力量的戏曲作品进行翻译,向世界展现中国戏曲文化的最为精华的部分。

二、戏曲翻译规范 所谓戏曲翻译规范,指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所依据的具体规则或采用的具体策略对于传统戏曲剧作英译,任何一个译者可以没有系统周密的理论,却不可以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奈达也曾建议译者要“逐渐形成自己的一套翻译规范”(gradually formulate your own set of[3] principles)不同的译者在翻译思想、认知策略、审美理念以及知识结构等诸方面因人而异,自然形成不同的翻译规范虽然译者的翻译规范各有不同,有些规范还是大家共同遵守或者说应该共同遵守的对于戏曲英译来说,也是如此概括起来,戏曲翻译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翻/译/研/究1.戏曲英译的哲学规范:可不可译戏曲是可译性与不可译性并存的文类形式戏曲文类的综合性和复杂性远在其他典籍之上,其英译因而涉及到戏曲翻译的可译和不可译问题,这是戏曲翻译中存在的一对突出的矛盾体,也是戏曲翻译所要回答的第一性哲学问题这个问题目前多被用来论述诗歌翻译,作为一种诗剧,中国古典戏曲同样存在可译和不可译的问题,而且还比较突出最早于18世纪下半叶传播到欧洲的元杂剧《赵氏孤儿》,其戏曲英译本省略了原作中的唱词显然,这样的选择性翻译除了与戏剧观念稍有关联之外,更主要的是剧诗难译,有些因素甚至是不可译。

可译性和不可译性矛盾体是语言本质属性的体现:可译和不可译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承认戏曲是可译的 德国语言学家维拉莫维·沃尔林多福在《什么是翻译》中说,艺术上确切的翻译,是可能的他认为这要靠在译文选择一些能引起像原文那样印象的情感的手段成仿吾说:“译诗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诗是否可译完全取决于译者的能力陈爱钗,2002:45-49)诗歌如此,戏曲作为一种文类,也不例外同时,我们也不否认戏曲的不可译性,将不可译否认和替代是错误的戏曲英译的不可译主要有两个层面:语言层面和文化层面钱钟书说,“依义旨而传,而能如风格以出,斯之谓信”; 但他又说:“全部和彻底的‘化’,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乔曾锐,2000:99-201)贺麟说:“我们一方面要承认诗是可以译的,一方面又要承认诗之可译性是有限的转引自王宏印,2003:141-157)这句话是讲诗歌翻译的,由于戏曲中最有戏曲特色也最为难译的部分恰恰是剧本中的曲辞,无论是宋元南戏,元明杂剧,还是明清传奇,近代地方戏,无论是曲牌体,还是板腔体,其中的剧曲唱词都是其中的最为核心的部分,是戏曲之为戏曲的本质属性,词为诗余,曲为词余,故而诗歌翻译的可译性限度这一特征也基本适用于戏曲翻译。

戏曲有可译之处,也有不可译之处,这是一个客观存在,对此不能视而不见或拒绝承认对于不可译之处,究竟应该树立怎样的翻译规范?硬译死译并非上策,文化扭曲和文化变通之译更应引起警惕,根据戏曲的文本特点,译文加注是一个值得提倡的解决办法 2.戏曲翻译的视角规范:回归案头中外戏曲学者,在戏曲英译这个问题上,在文学翻译与演出翻译的区分上,在具体翻译策略的运用和理念上,各有特点,译者应客观看待英美学者与中国学者的翻译理念差异在戏曲英译时,国外汉学家一般倾向于以演出为目的的归化法、意译法,虽然译入语比较流畅,归化技法比较巧妙新颖,以目的语和演出为目的的英译视角具有一定创意,但译文之最终搬上舞台终究缺乏观众基础和现实条件原因有?译林2011年NO.??/?2二,首先,国外戏曲观众主体为华侨华人,不必观看外语戏曲;其次,西方的剧团基本上不具备戏曲声腔的训练和指导,搬演戏曲也不切实际这是以演出为目的的戏曲英译的先天不足和致命缺陷,是可表演性翻译原则的客观局限性所在同时,归化译法往往使戏曲失去本真性,并不符合戏曲作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原则,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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