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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建筑工程资质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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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530078661
三级建筑工程资质申报流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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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l 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5 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 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和注销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编码:003591256A05000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定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 号)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筑 [2007]51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13号令)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21号令)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59号)   ◆《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2011]128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通知》 (闽建许[2013]216号)事项收费: 不收费申报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    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建法[2005]56 号);    4、《关于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审批[2007]28号);    5、《关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建造师问题的通知》(闽建筑 [2008]9号)等 。

申报材料:      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和业绩资料)一套其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材料两套,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资料一套  (一)业绩核实表 1、申报厅批资质的,按照闽建审批[2012]543号文件要求,提交《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实情况表》(省内、省外业绩),由初审部门出具,经核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2、申报部批资质的,除按照闽建审批[2012]543号文件要求,提交《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实情况表》(省内、省外业绩)以外,还需按照建办市[2012]36号文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省内业绩)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大型工程业绩),由初审部门出具,经核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资质申请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书面材料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的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经初审部门审核上报     2、由企业如实填报,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3、申报部批资质的,还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的电子数据光盘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三)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四)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建造师注册证书(申报部批资质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还需加盖执业印章);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五)业绩资料(第三册)(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六)企业分立或兼并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分立或兼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或合并情况);    2、企业分立或兼并的批准文件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国有、集体企业)或股东会决议(民营企业)    3、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三)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备注:主项资质由省厅核准的企业可不提交原由省厅审批发证、有档可查的企业原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证书 注销证书      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办理流程: 受理 → 审查 → 会签 → 厅领导审签 →核准(或转报部)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办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建设公寓一楼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00 - 12:00 下午:14:30 - 17:30 】、【夏季:上午:8:00 - 12:00 下午 15:00 - 18:00 】受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建设公寓一楼责任部门:政务服务中心1号、2号、3号窗口办理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联系:0591 — 87674698监督:0591 — 8761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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