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布)矿业法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分类 第二章 国家矿产资源管理 第三章 矿业证与授权 第二编 矿业活动需遵循的工业安全、卫生、环保和行政监督方面的特殊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 矿业活动需遵循的特殊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工业安全、卫生和环保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三编 矿业税制、违权、诉讼、授权及其他过渡条款和最后条款 第一章 矿业税收 第二章 违法行为的追查、确认和制止 第三章 诉讼 第四章 权力的授予 第五节 其他条款,过渡性条款和最终条款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刚果共和国境内所有矿产资源和化石燃料的勘探、勘查、开采、持有、运输和加工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业和管理,必须服从本法和为实施该法律制定的相关文本 第一章 分类 第一节 按照矿物和化石燃料矿床分类 第二条 蕴藏在刚境内地表及地下的矿产资源和化石燃料均按相关标准被划定为矿山或采石场 第三条 无论何种矿物和化石燃料都可以分成以下类别: 类别1:化石能源矿物 类别2:放射性矿物 类别3:含铁和不含铁的金属矿物 类别4:非金属矿物 类别5:贵重矿物 类别6:矿物水和温泉 类别7:建筑以及土壤改良材材料,陶瓷和其他工业材料,氮、磷、钾无机肥料除外。
第四条 以上各类别矿物具体包括: 1、化石能源矿物:液态或气态的碳氢化合物、沥青、煤炭等,泥煤除外; 2、放射性能源矿物:镭、钍、铀和其他放射性元素; 3、含铁和不含铁的金属矿物:铁、锰、钴、镍、铬、铝、钒、钛、锆、钼、钨、铜、铅、锌、锡、汞以及稀土金属; 4、非金属矿物:钾、钠、镁、磷酸盐、铋、硫、氮肥、石墨; 5、贵重矿物:金、银、铂、钯、铑、铱、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绿长石、祖母绿、石英、绿松石等; 6、建筑以及土壤改良材材料,陶瓷和其他工业材料:沙子、石膏、粘土、瓷土、石灰石、泥炭等; 7、矿物水和温泉:地下水(少量地表水),微量元素丰富,对人体有益当水温达到37至42摄氏度即为温泉 各类别并不限定在已列举的范围内 第五条 第三条中1到5类矿物的矿床视为矿山,6、7类矿物的矿床视为采石场 第六条 第7类矿物的矿床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也可视为矿山: 1、该采石场为国家重要工业建设提供原材料; 2、该采石场可证明的矿物储藏量足以满足国家重点工业设施的长期需要 当不具备条件2时,也就是储量不足时,该矿物的矿床又重新被视为采石场 第二节 矿业活动的分类 第七条 根据现行法律,矿产行为分成5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勘,第二阶段:踏勘,第三阶段:详勘,第四阶段:矿区开发,第五阶段:开采。
第八条 具体而言: 1、初勘主要是确认和辨识矿区,包括层系、地貌和绘制地图; 2、踏勘主要是对矿区进行初步探查,寻找矿物迹象; 3、勘探主要是对矿区进行深入勘探以便保证床产资源或化石燃料发现的延续性,研究开采条件,进而开采矿产; 4、建造采石场主要包括建造与能源、通讯和供应相关的基础设施、安装机器设备、建造办公和居住营房、建造开采矿物基础设施、试开采; 5、开采即采掘出矿产资源或化石燃料提供给使用者,属于商业行为 第九条 完成上述第八条矿业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应服从本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 任何希望从事上述第七条所称的某一项或多项矿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矿权 该法人或自然人为此应出示满足上述开矿所需求的技术资质和财务能力证明 被剥夺工商活动权利的法人或自然人不能从事矿业活动 第二章 国家矿产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 刚国家矿产资源为刚国土范围内地表及地下,包括领水和领海蕴藏的上述第三和第四条所称的矿物 所有矿业企业或组织的行为必须符合矿业部的有关规定,须在该法律和现行其他条例下开展 第十二条 国家矿产总体普查和地质测绘工作属国家职责范围国家将通过立法设立矿业专项基金为上述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并成立专门机构,由该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负责执行勘探和绘图工程。
第十三条 关于石油、天然气等碳氢能源的勘探、勘查、开采、处理、运输和储存的条款另有规定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矿山企业是指所有从事上述第七条所称矿业活动某一阶段或几个阶段工程的个体企业或公共、私营企业 在符合第六十六条到第六十九条规定下,由矿业部长提议,经部长联席会议通过后,国家可以创立公共机构负责参与采矿活动的某一阶段或几个阶段的工程 上述企业和机构的行为隶属于矿业领域,由矿业部长监督管理,在本法和现行条文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章 矿业证及其赋予的权利 第一节 矿业证的性质 第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和化石燃料的矿业证主要包括:踏勘许可、勘探许可证、手工开采许可、工业开采许可、开采许可证、贵重矿物持有、运输和加工许可上述矿业证赋予持有人本法和现行条文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矿业证是持有者不可抵押的不动产 第十七条 矿业证的价格和标准由该法律规定 第二节 踏勘许可证 第十八条 踏勘许可证由矿业部长法令授予 第十九条 踏勘证授予持有者开展踏勘的权利,可与其他已取得相同矿区踏勘权的持有者进行竞争 踏勘许可证允许其持有者: 1、在勘探过程中,出于研究工作的需要,无须事先征得矿业管理中心的同意,可在刚境内转移除了第三条中类别2和5外的其他矿物,需告知矿业管理中心所移动矿物的属性、数量、来源地和用途; 2、出于研究工作的需要,在事先与矿业管理中心签署协议并有严格数量限制的情况下,可将第三条类别2和5的矿物从原产地移动到刚境内外的其他地方; 3、需在与矿业管理中心事先签署协议并有严格数量限制的情况下,可将除第三条类别2和5的其他矿物从原产地移动到刚境外。
踏勘许可证还授予其持有者在经探查发现某区域矿物具有较好效益后,申请有关地区的矿物勘探和开采许可 第二十条 申请踏勘许可需向矿业部递交以下材料:由公司总经理签署的矿业证申请函、公司简况、公司领导成员和级别、技术资质、项目财政明细、公司名片和公司最新报告、公司对当地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所有法人或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都可申请矿产资源或化石燃料的踏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踏勘许可申请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盖章,如申请第三条类别2和5时提交的申请需一式四份,其中两份盖章申请材料需明确申请范围和目标矿物 第二十三条 踏勘许可有效期一年,可续期,对同一时间段只发一次,不可转让或出租 第二十四条 踏勘许可证的持有人为勘探其他矿物,可按本法规定的方式随时申请延长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节 勘探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勘探许可证需由矿业部长提议经部长联席会议批准后颁发 第二十六条 在财务和技术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颁发勘探许可证实行“先到先得”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勘探许可证授予持有者在准许勘探区内勘探排他性 第二十八条 勘探许可区域必须是简单的形状,按照四边分别以北-南和东-西定位,许可区域端点和中心设立界桩。
单个勘探许可证的准许勘探面积对于沉积矿而言不能超过2000平方公里,对于非沉积矿而言不可超过1000平方公里如果后期颁发的勘探许可证与原已颁发的勘探许可证存在区域重叠,后期颁发的勘探许可证需将重叠部分减去 第二十九条 勘探许可证是公司的不动产,不可被转让或出租 第三十条 勘探许可证申请需向矿业部提交一式4份材料,其中2份盖章申请材料需附带第二十条中提交的材料和两份往年结余 第三十一条 所有法人或超过18周岁的自然人都可申请勘探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勘探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可应持有人要求再延长两个两年,延期条件为所得勘探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一半除所得勘探面积外,剩下的面积重归国家所有,如原持有人不继续提出申请,可供其他人或公司提出踏勘或勘探申请 第三十三条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可对因许可证延期而划归国家的一个或多个区域重新申请 第三十四条 其他矿物的勘探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和条件有可能和已颁发的某种矿物的勘探许可证的规定相同 第三十五条 正如第十九条中的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在向矿业管理中心申报矿物名称、数量、原产地及目的地后,在勘探过程中和结束后可拥有对发现矿物的支配权 第三十六条 勘探许可证还授予其持有者发现勘探区域收益较好时,拥有提出开采许可申请的优先权,但须符合第六十二条第三段的规定。
如持有者在被授予勘探许可证9个月后仍没有进行勘探活动,则会被矿业部收回勘探权,且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所有没有取得勘探许可证的人在偶然发现某个矿物或矿井后需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矿业部或其代表机构发现人向矿业管理中心递送一定数量的已收集的矿物,该中心则会出具收据这个人就被指定为“发现人” 在涉及贵重金属时需满足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所有矿业部官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或其他人员在执行与国家利益相关活动时,如发现矿藏需按程序进行报备,并在发现处设桩或在国家地图上作出标记 第四节 开采许可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物开采须在符合第三十九条和该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取得手工开采许可、开采许可或者开采许可证 第一项 矿产资源或化石燃料的手工开采许可 第三十九条 手工开采许可须经矿业中心管理当局授权,经该当局调查后划定在勘探区以内的开采面积并规定相关条件 矿业当局颁发矿业手工开采卡片,其形式和内容由现行法律规定 冲击岩和残积岩的开采通常以手工开采的方式进行 在取得手工开采许可证后即可进行矿产资源或化石燃料的手工开采 第四十条 任何年满18周岁的刚果公民均可单独或与其他有合作意愿的人联合申请手工开采许可。
申请手工开采许可需向矿业管理中心递交一式三份材料,其中一份盖章,材料内容包括: 第一款 对于自然人:申请人姓名、住址和相关资格;申请授权开采的矿物;申请开采区域范围、经纬度位置和面积;申请人财政能力信息;开采区域产权信息 第二款 对于法人:公司简介、公司在刚开展活动的复印件或副本、姓名、商业注册登记号、申请开采区域范围、经纬度位置和面积、公司财务能力和开采区域资源储量信息 经矿产管理当局调查通过后颁发手工开采许可,划定开采面积并确定开采条件 如经矿产管理当局调查不能通过,则不能颁发开采证,且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手工开采许可赋予持有者在划定区域内开采的排他性 手工开采许可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再延期3年 第四十二条 手工开采许可证持有者应做每日开采数量记录,矿业管理中心定期检查 第四十三条 经矿业管理中心同意后,手工开采许可可转让 第四十四条 手工开采许可准许开采的矿种需经矿业部长令予以明确 第二项 采石场或小型矿开采许可 第四十五条 该开采许可主要针对采石场或小型矿的开采,由矿业部长令授予 以上有关矿产资源或化石燃料手工开采许可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小型矿的手工开采。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小型矿山是指所需人工技术方法和财力规模不大的人开采活动具体参数限制由矿业部长令决定 第四十七条 小型矿开采许可赋予其持有者如下特权: 1、当证明某一矿床存在的证据成立是,进行上述在第八条规定的勘探和开采; 2、当开采达到一定规模后授予矿业开采证 第四十八条 尽管受到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规模和方式限制,第三节其他条款仍适用于该开采许可持有者 第四十九条 除上述第六条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第三条中类别7矿床的开采须取得开采许可并遵照本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