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培植优质客户,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全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县联社的协调下,自愿组合,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的临时性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各家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胜县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社 第二章 社团成员条件 第五条 有一定的信贷管理能力及充裕的信贷资金 第六条 已确实满足当地农业贷款需求,无人民群众投诉贷款难的问题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 2、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 3、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50%,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及环保要求 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信用社 5、有足额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的决定 3、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核算材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代理人的授权书 6、用于贷款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7、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主办社为借款人开立基本帐户的信用社一般应被确定为社团贷款的主办社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坚持相互协调和互相配合的原则社团贷款的发放先由主办社进行初步调查,明确贷款意向后,在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再由主办社牵头,由成员社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社团贷款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查报批由主办社根据总金额的大小视同单户贷款执行《广西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社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分担余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执行发放贷款时,成员社应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签定社团贷款协议成员社要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及时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主办社的专门帐户 第十五条 贷款的管理检查,主要由主办社负责,贷款发放后,主办社的法人和管理此笔业务的信贷员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按季向社团成员反馈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组织成员社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检查,形成共管理、互相监督 第十六条 主办社每月负责督促和收集项目贷款的经营业务进展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并送一份给成员社保管。
第十七条 主办社和成员社要建立建全合规、合法项目贷款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贷款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主办社提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原则对贷款本金、利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主办社,主办社在当日内按出资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贷款造成损失,由成员社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过程中出现异议,由县联社协调解决 第五章 主办社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主办社的主要职责是: 1、接受借款申请书,认定社团贷款总额及种类 2、向相关信用社发送组团邀请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约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反馈意见 3、负责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签署等工作 4、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5、严格执行社团协议,保证社团贷款各成员之间利益,不得利用主办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6、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发放和收回协议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7、对审定统一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余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8、办理社团贷款担保手续 9、设立企业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及时划归成员社 10、负责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措施情况,并定期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1、办理社团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事项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贷款的期限与一般企业贷款相同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贷款的结息方式和其他贷款相同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1、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2、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3、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4、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信用社债务、逃辟信用社监督 5、违反《贷款通则》和社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经指出不改的,主办社负责召开社团会议对其作出处罚社团会议协商后的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告借款人及其保证人其处罚可依法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方法,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主办社具体执行诉讼程序,费用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责任: 1、成员社收到主办社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规定划付款项的 2、成员社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3、借款人归还社团贷款而主办社不履约给成员社划付款项的 4、贷款人其他违反《贷款通则》和社团贷款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且在期限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社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及之处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