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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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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宁夏师范学院教务处 篇一:宁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宁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教导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和《宁夏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其次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为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体制 其次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举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五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拟定本院(系)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理由 3.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学生提出的申请举行复议,将复议结果转告学生本人,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5.研究、处理本院(系)其他有关学士学位工作事宜 第六条 学位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是: 1.复核二级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2.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组织协调学士学位授予和证书颁发工作。

4.负责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5.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即时总结阅历,不断提升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需坚持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八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导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专业的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根本原则,喜欢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文明礼貌,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性端正。

2.获得毕业证书者 3.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以下一项要求: (1)非外国语专业本科生加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2)非外国语专业本科生加入校内大学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3)外语专业本科生加入校内大学学位其次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4.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补考或重修门数,不超过四门(含四门),且补考或重修合格。

5.毕业论文(或设计)合格以上 6.教导实习、专业实习(实训)成绩及格以上 第九条 已获得毕业证书,但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根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导仍不改正者 2.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在学期间,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过“留校观察〞处分者。

[原为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4.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教导本科生在校期间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即平均成绩低于65分者) 5.因其它理由,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达不到第八条第3、第4款要求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1.以学科、专业为背景,代表学校加入省、部级和国家级比赛(或竞赛)且获奖,其中个人获前六名者,集体获前三等奖者;或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或个人作品入选省、部级及全国美展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且第一的署名单位为宁夏师范学院者;或出版专著者;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审核看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在校学习期间,在各类教导教学活动中做出突出表现,受到学校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审核看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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