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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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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休假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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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篇一: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年假是指给符合休年假条件的职工每年一定天数的带薪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 年假原本是企业自愿提供应员工的一种福利,希望员工通过休假来缓解慌张工作带来的压力,用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但自从国务院公布并于 2022年1月1日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2年9月28日制定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以来,年假就带有了强制的意味 一、适用年假的前提条件: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假的计算方法及年假的国家规定: 年假的计算方法: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新入职之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在新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依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缺乏1整日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四、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工资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概括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依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理由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不享受年假的条件: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依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依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缺乏1整日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结论】:关于职工在实际工作中所享受的年假休假天数应根据该职工个人状况予以确定,该网友可以根据本文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予以判断是否符合享受2022年年假的条件,假如已经符合,可以向单位申请,假如单位未安排休法定带薪年假,那么在这位网友离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将未休的带薪年假折算成工资 【更多相关内容推荐】 公务员年休假补贴2022新规定 2022年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 2022甘肃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 公务员带薪休假天数2022新规定 公务员带薪休假方法2022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条例2022 湖南带薪休假实施细则2022 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时间2022最新规定 篇二: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加入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3 天 (二)加入工作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7 天; (三)加入工作时间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10 天; (四)加入工作时间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15 天; (五)加入工作时间满 30 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 20 天。

上述人员在参 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 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 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 待遇 (八)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 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4、当年病假、 事假累计相加超过 40 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 条第 2、3、4 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 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 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 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 资;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 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文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 过 6 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 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 续疗养的, 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依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缺乏1整日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概括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担心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理由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依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举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方法依照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依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缺乏1整日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视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方法的状况 用人单位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方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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