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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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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有限责任公司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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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公司法学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年5月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与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与特征n(一)概念n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在法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n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n2、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具有人合性因素n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n4、有限责任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n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比较便捷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三)有限责任公司作用(三)有限责任公司作用n1、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n (1)规模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人合因素和信用基础,大大降低了公司运作的成本;n (2)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投资风险;n3、便利投资于各种社会需要的各个领域;n4、便利于满足社会群体的投资需求;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局限性(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局限性n1、公司规模小,资本扩张能力有限、难以取得较好的规模效益;n2、可能加大公司债权人的交易风险;n (1)公司资本保障能力有限n (2)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管理和财务不公开。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n(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n1、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不超过50人;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10万;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签名;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十一讲、有限责任公司n(二)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n1、制定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章程;n 相比于股份公司,章程的灵活性n2、必要的行政审批;、必要的行政审批;n 特定行业的审批n3、股东缴纳出资、股东缴纳出资n 最低资本限额、首次限额、分期缴纳、n 货币出资、实物出资、验资以及出资证明书n4、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差异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差异n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制要简单灵活;n2、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对自己的组织机构进行设置和职权的设置股份有限公股份有限公司司有限责任公有限责任公司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可有可无监事会监事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差异n1、公司性质的差异:人合 资合n2、股东会的作用差异: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存在n3、公司组织机构运作成本与效率不同:n 股份公司中不同职能机构职权配置和严格的工作程序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运作机制,是以较高的成本为代价的。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四、股东会四、股东会n1、股东会的性质、股东会的性质n(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n(2)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形成公司意思,作出公司最高决策n(3)股东会是法定的公司机构n(4)股东会是非常设性机构 第七 股份有限公司n2、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职权n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38条条n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3、股东会召开、股东会召开n((1)股东会常会)股东会常会n 股东会应当每半年或者一季度一次,主要是审议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n((2)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临时会议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n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n C、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3)股东会召集与主持n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4)股东大会通知与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与公告n《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7)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nA 普通决议普通决议:  股东会议决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n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n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五、董事会制度五、董事会制度n1、董事会地位、董事会地位n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公司事务的法定机构n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其职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2、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职权n具体而言,具体而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n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3、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组成n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n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则只设立执行董事。

n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 股份有限公司n4、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n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n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七 股份有限公司n6、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n《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n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 股份有限公司n六、经理制度六、经理制度n1、经理地位、经理地位n经理,是由董事会聘请,在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公司具体事务的机关n经理并非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关n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来自由决定;n股东人数少或则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而设立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2、经理职权、经理职权n第五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七、监事会制度七、监事会制度n1、监事会的地位、监事会的地位n((1)英美法,不设监事会英美法,不设监事会n((2)大陆法模式:)大陆法模式:n A 法国,监事会置于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事会并列,肩负监督职能n B 德国,监事会置于股东大会之下,但高于董事会,肩负监督职能,以及选任董事会、董事会主席以及经营管理职权n C中国,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对股东大会负责,与董事会不存在隶属关系,执行公司监督事务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2、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职权n((1)监督权:)监督权:对公司经理活动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另一方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n((2)建议罢免权:)建议罢免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n((3)调查咨询权)调查咨询权:对公司经营业务、财务事项进行调查,出席董事会会议,提出质询与及那一,或者聘请专门机构协助其进行调查n((4)代表诉讼权:)代表诉讼权: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依职权提出派生诉讼。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2、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职权n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3、监事会组成、监事会组成n(1)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可以设立1~2名监事n(2)职工代表组成,且不低于1/3,有职代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n(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并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n(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n(6)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八、一人公司n(一)投资主体n1、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责任公司n2、法人,一个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二)一人公司章程n一人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n一人股东必须在章程上签名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三)一人公司注册资本n最低限额为10万元n一次性募足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四)一人公司登记n必须载明公司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五)一人公司机构n股东会,可以不设立n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n为了避免人格混同,一人股东应该在公司书面决定上签名,并备置以备查询n一人股东行使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六)一人公司财务制度n1、每一个会计年度必须编制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n2、如果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混同,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九、国有独资公司n(一)投资主体n单一主体n国家——国资委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二)公司权力机构n不设立股东会——职权有国资委行使n国资委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能n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由国资委决定;并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三)公司执行机构n股东会的职能大部分由国资委行使,但国资委是一种政府部分,难以全部行使n董事会就相当重要n董事会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全部职能,还行使有关国资委的授权职能。

n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n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经理,经理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相同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四)公司监督机关n监事会是必设机关n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n非职工代表有国资委委派n职工代表经过民主选举产生n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类似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n(一)股东之间的转让n1、首先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n2、股东之间的转让,会导致股东之间持股比例变化,直接影响股东的表决权和利益分配n3、股东之间的转让容易导致公司成为一人公司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二)股东之外的转让(二)股东之外的转让n1、公司章程规定优先适用n2、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书面通知,并取得过半数股东同意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则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n3、股东对转让的股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n (1)优先权的强制效力?n(2)多个股东要求行使优先权,如何处理?n(3)优先权能否部分行使?n (4)对强制执行的股权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三)股权转让的价格n出资n账面价值n潜在价值n(四)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与登记n注销原出资证明书n颁发新的出资证明书n修改公司章程n修改股东名册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五)股权回购n公司购买股东股权,股东推出公司投资。

n一般情况,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n特定情况下,股东享有公司股东回购请期权:nA公司连续5年不分配盈利;n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资产的;nD公司章程记载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但公司修改章程继续营业的;nC股东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自己股权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六)股权继承(六)股权继承n《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n1、公司章程效力问题?n2、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问题?n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n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案例分析一:n1986年,陈某和汪甲结婚2006年3月16日,在未征得妻子陈某的同意下,汪某与其胞妹汪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登记在汪甲名义的在安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988万元及未分配的收益等作家170.6万元转让给汪乙2006年3月17日,安深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n陈某得知后,诉至法院称:陈某与汪甲已经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一直在为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汪甲转让股份的事情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夫妻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她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1)《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汪乙和安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一审认为:n1、汪甲在安深公司中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处理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n2、根据《民法通则》及《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共有财产的擅自处理,一般认为无效n3、根据《合同法》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在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法院判决:n1、2006年3月16日签订的合同无效n2、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课后作业:课后作业:n[案情案情]n甲、乙、丙、丁决定共同投资设立“红光”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红光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以房屋出资,作价100万元,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万元出资,丁以设备出资作价100万元上述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实际缴纳现金100万元n红光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经过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后一周内,丙将自己出资的100万元抽回60万并且公司成立后发现,甲用以出资的房屋已经出售给张某并在红光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丁作为出资的设备经过重新评估价值仅为30万元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红光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不得出售公司经营性财产并不得进行非经营性支出。

n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n(1)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红光公司董事长王某将自己使用多年的一辆轿车按照现在新车的价格出售给红光公司,该笔交易使得红光公司损失25万元n(2)红光公司董事会将公司一处办公用房出售给戊公司n(3)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n(4)乙公司想退出红光公司,准备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陈某,但是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问题]n1、股东在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n2、红光公司成立后,对丁的出资瑕疵行为,应当如何处理?n3、红光公司成立后,张某能否要求红光公司返还甲出资的房屋?为什么? n4、王某将自己的私人汽车转让给红光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5、就王某和红光公司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红光公司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应当如何实施?n6、红光公司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将办公用房出售给戊公司的合同效力如何?公司章程对哪些主体具有约束效力?n7、现假设红光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银行贷款银行的债权应当如何实现?红光公司的股东各应承担哪些责任?n8、 乙公司转让股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1、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见公司法第26-29条n2、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31条n3、能够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n4、不符合见公司法第149条特有义务)n5、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见公司法第150-153条n6、合同有效见公司法第31条 第十一讲 有限责任公司n7、红光公司先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n其他股东责任承担见最高院94年批复,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附: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的其他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

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n8、见公司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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