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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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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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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应事先来信或来电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校医院审核,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第五条 每年秋、春两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又无正当事由的,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二、请假与考勤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相应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及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准假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第八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学生在学期间出国探亲等事由的申请有在学期间出国(境)留学、假期出国(境)旅游或探亲的,应按《苏州科技大学学生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旅游、探亲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对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员负责各二级学院应定期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第十条 学生未经准假擅自缺课,或请(续)假逾期,属于旷课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各类考试(含考查),未经准假擅自缺考,属于旷考旷考不予补考,应予重修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须提前请假和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旷考论处三、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或教学环节)采用结构成绩制,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各部份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平均学分绩点的计核等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体育成绩和考核按国家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要求,以及《苏州科技大学体育教学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随机抽查旷课累计超过3次者,或缺交作业、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超过1/3者,原则上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该课程不计核成绩,记为“缺课”该课程须重修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不计核成绩,记为“作弊”或“旷考”该课程须重修,并按《苏州科技大学考试纪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补考及格者,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并记载相应的学分和绩点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课程重修按《苏州科技大学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4及以上,或者累计以往各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36及以上时,可申请跟随低年级重新学习不及格的课程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按高分记载第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在第七学期结束后,经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12及以上时,可申请跟随低年级重新学习四、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某种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可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准予休学休学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者;(3)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第二十二条 休学手续办理程序1.学生申请休学的,由本人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因病的需校医院认可的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申请人(因病不能办理时可由委托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2.应予休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经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3.休学学生办完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疗费用的报销按学校规定执行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一般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须持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休学期间的工作单位或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来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随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4.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不予办理复学手续5.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五、退 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自愿申请退学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未按学校规定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1.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需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学生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签批2.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签批。

3.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时,可在学校网上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确诊患有精神病应予退学的学生,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六、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成绩优秀的学生自主选择专业 取得我校本科学籍、修业满一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且无课程积欠的优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学校接受转专业计划内申请转专业第三十二条 因学校或个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在相关政策和学校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申请转专业提出转专业的学生应无违纪违规记录、无欠费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的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7、跨学科门类的;8. 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实施按《苏州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执行七、修业年限、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五条 本科学生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按《苏州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位证书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了本专业规定学分的75%以上,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者可按《苏州科技大学关于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暂行办法》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允许年限内,但超过学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延长学习年限具体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注册,授予的学位信息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全校本科各年级实行有其它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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