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第七讲 公民基本权利(二)公民基本权利(二)平等权平等权政治权利政治权利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朱应平 著 论平等:平等这个词概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进步,也可以说它概括了人类过去的一切生活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代表着人类已经走过的全部历程的结果、目的和最终的事业如何理解:“自由、平等、博爱”? 一、平等权(the right to equality) (一)含义 1、定义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与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通说认为:双重性质既是原则又是权利 2、内容(概括) (1)不管何种差别,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思考:“在法律面前”是否仅仅意味着法适用的平等,即“法之下”的平等?(Equality under the Law) (2)国家的平等保护义务; (3)对特权的禁止 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择题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义之一是指 A.公民在立法上平等 B.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 C.公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平等 D.人民在立法上平等 参考答案:B 如何理解? 法的平等至多只是法的适用或者执法、司法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而且立法上是绝无平等可言的,原因有: 第一,从国家的角度看。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国家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所以立法是统治阶级针对被统治阶级的,立法的平等只对统治阶级内部而言,对被统治阶级必须专政,不能让他们参与立法,因此立法对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而言是不平等的 第二,从公民的角度看公民不等于人民,罪犯虽然犯罪,但仍然是公民,因此不可能所有公民在立法上都平等并且即使是守法公民,也不一定人人能够行使立法权,因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代表才能直接参与立法,所以公民必须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才有立法权因此,立法对于公民来说是不平等的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内容 1.作为原则的平等权 第3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3条第四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明示的具体平等权 我国宪法关于平等权规定的主要条款(平等权种类) (1)民族平等序言第11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4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宗教平等第36条第二款: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性别平等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4)社会平等(地域、城乡、户籍、家庭出身 等) 指国家在机会与社会条件方面,对其公民应平等对待,设定法律权利义务应当一视同仁,禁止差别对待 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待业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到我国农村地区 (5)经济平等 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之间存在着体制性障碍某些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禁止或限制非公有资本进入。
3.默示的平等权 即第33条与其它条款具体权利的结合: 如平等选举权、平等的结社权、平等的出版权、平等的信仰权、平等的尊严权、平等的教育权、平等的工作权等 这是我们在案例中要反复运用的 各国: 尊严平等权,民族和种族平等,宗教平等权,思想观点平等权,身份平等,选举平等权,政党平等权,性别平等权,工作平等权,教育平等权,语言平等权,农民的平等权,经济平等权(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税赋平等、不同产权主体地位平等、财富和机会平等);(三)两种平等原理 1.形式上的平等原理 又称为机会平等或机会均等(近代宪法所确立) 每个人作为抽象意义上的人都是平等的,都应该获得平等机会 2.实质上的平等原理 又称为条件平等(现代宪法所确立) 根据不同主体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运用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就需要对人群进行分类 (classification)分类的目的和分类的手段 相同的人相同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3.形式上的平等原理和实质上的平等原理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修正和补充关系 形式上的平等原理仍然适用于对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人格尊严以及政治权利等宪法权利的保障 实质上的平等原理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 (1)在权利主体上,男女平等、种族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实现就是实质上平等所期待的客观结果 (2)在权利内容上,主要适用于对经济自由、社会权的保障领域,目的在于使经济强者和经济弱者之间恢复法律内在所期待的那种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 Equity is more simply explained by this picture below:(四)合理差别与禁止歧视 1合理差别 宪法意义上的差别:合理差别和不合理差别(歧视)。
不合理差别: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禁止性的差别事由) 列举: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我国第34选举权) 形式上的平等所承认的合理差别:个人能力、认知水平、德行、业绩 实质上的平等所承认的合理差别:年龄、生理、民族、经济能力(收入)、特定主体的限制我国目前立法规范的合理差别的情形有 : 第一,因行使政治权利需要的区别对待 宪法第74条规定身份保障权 (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7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因人的生理与年龄的差别对待 宪法第34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45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所作的合理差别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权利给予的保障是相对于非残疾人在法律上所作的合理差别;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益、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性规定。
第三,因民族的合理差别对待 宪法第59条: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选举法对少数民族公民当选人大代表,作了不同于汉族的规定 第四,特定职业的差别要求 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医师法和教师法等,都在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师资格等方面进行相应的限制 但实践中有很多不平等实例和案例,有些正在被修改:例如:1. 2010年选举法“四分之一条款”到“同票同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重要原则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城乡均按约每67万人分配1名2.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 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 确定死亡赔偿金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规定 1.户口歧视一是歧视农民工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性别歧视 四川省委办公厅曾出台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规定不得为男性领导干部配备女性身边工作人员 3.年龄歧视一是就业年龄歧视中央招录国家公务员按照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须是35周岁以下的;二是退休年龄性别歧视女性被强制55周岁退休(国务院1978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4.身高歧视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2002年“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案” 5.名校歧视 重庆商报2004年9月1日报道,近日,外交部发出公告在全国招录公务员。
华晓是2001级本科统招学生,2005年毕业,英语六级水平,一查外交部网上发布的招录公告发现,全国仅有91所高校的2005年优秀应届统招毕业生和部分社会在职人员才有资格报考,重庆仅有重大、西政和川外3校华向外交部咨询获知,自己除校籍外,其余条件符合外交部要求,但他没有资格报考华晓认为,这是一种“名校歧视” 思考题: 1、外交部有权对招录公务员的行为进行规定吗? 2、外交部的要求可能违反宪法上的哪些规定? 3、如果该要求违宪,按照宪法规定的监 督体制,哪些国家机关有权予以监督?参考答案 1.外交部作为国务院的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拥有行政管理权 宪法第107条 2.第33条+第42条+第5条第三款(+第38条) 3.宪法第89条第(十三)项合理差别的程度界限:逆反差别(反向歧视、保护性歧视) 男女平等退休案 2005年1月,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原出纳科副科长、今年55周岁的周女士接到单位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年满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让她办理退休手续 8月23日,周女士以自己足以胜任现任工作,单位让她退休的决定违反了我国宪法、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与单位男职工一样享有60周岁退休的权利。
在周女士提起仲裁后,10月17日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仲裁结果:因申诉人未提供支持其观点的有效证据和法律 依据,故仲裁庭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必须对特别保护立法进行多元的综合考量,尤其应注意 是否对被保护者有利并被他们接受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概念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 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广义的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1、概念: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2、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存在三种选举: (1)人大代表选举(最狭义)选举法 (2)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选举 (3)村民(居民)选举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特征 (1)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一是我国公民;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享有政治权利。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行使对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代议机关代表;二是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方式是法定的,通常采取投票表决等形式 4、罢免权:选民或选举单位将已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撤销其代表身份的权利 罢免权是选民选举权的延伸或展开形态 选举法第4348条对罢免代表做了具体规定 (三)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1)依据:宪法第35条2)两种涵义:广义:包含新闻、出版、著作等自由,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狭义:出版自由(著作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内3)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没有新闻法之类的法律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部委规章: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电影审查规定、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等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