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安好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好,事关改革开放、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22年11月2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安好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公布施行8年以来,对我省预防和裁减生产安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进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好生产根基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好防范和监视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创办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更加凸显,较大事故频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好生产形势照旧严峻2022年新修订的《安好生产法》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安好进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突出了安好生产责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了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好生产责任制、安好生产投入、安好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和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好生产责任追究,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置力度。
《条例》已执行8年,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好生产工作需要,片面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吻合、不匹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好生产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屡屡就安好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提出创新安好管理模式,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新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对安好生产工作提出客观要求因此,对《条例》举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迫在眉睫,特别必要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条例》的修订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和2022年的立法筹划,《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筹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3号)也将《条例》的修订列入省政府2022年立法筹划起草单位省安好监管局把《条例》的修订起草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嘱托云南省政府法制研究会做前期课题研究,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稿之后,征求了各州市安好监管局观法,先后赴昆明、曲靖、文山开展了实地调研,并借鉴和吸纳了重庆、宁夏、甘肃、黑龙江、浙江等地的立法阅历,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数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文稿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84条,各章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好生产法》一致,保持了原有的框架和体例。
对《条例》修改48条,增加30条,保持6条,删除5条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为: (一)关于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 《安好生产法》确定了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安好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监管体制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概括监管职责:一是明确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三个务必”的安好生产工作原那么和“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五位一体工作机制(第三条);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好监管责任,并将安好生产责任层层延迟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三是强化了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第七条、第五十一条);四是强化了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好生产专项监管“一岗双责”职责(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五是强化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的安好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六是落实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追责(第六十九条)。
(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好生产的责任主体,草案充实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概括要求:一是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好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概括职责(第四条、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好生产保障、“三同时”、作业场所设施设备以及重大危害源的风险分析、评估与管控责任(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其次十五条至其次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三是充实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规章制度和信息化创办要求(其次十二条至其次十四条);四是突出了特殊危害作业、粉尘作业场所、涉氨制冷、危害物品输送管道、地下矿山、道路运输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安好生产保障(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五是强化了公共安好,更加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和新型城镇化物业管理的安好要求(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六是统筹推进安好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明确标准化创办要求(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七是依据上位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第七十条至八十二条) (三)关于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创新 一是建立了生产安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二是明确负有安好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风险评定和风险管控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安好生产信息化创办的要求,建立筹划执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制度(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三是总坚固践阅历,固化了安好生产巡查、督查、约谈、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制度(第五十条);四是规定了实行安好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五是明确了建立安好生产专家库、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和应急才能创办(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为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经营风险,保障事故受害人实时获得赔偿,草案规定了加入安好生产责任保险不再缴存安好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概括激励措施(第十六条);二是2022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死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已经得到了充分保障,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好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条例》第四十六条举行了修改(第六十七条);三是删除了与上位法明确规定一致的个别条款(《条例》原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更多热门推举:1.解读《河北省安好生产条例》2.《福建省安好生产条例》亮点解读3.2022年《山东省安好生产条例》全文4.新《浙江省安好生产条例》问答5.解读新《浙江省安好生产条例》的修订亮点6.福建省安好生产条例全文7.浙江省安好生产条例(修订版)全文8.《河北省安好生产条例》9.吉林省安好生产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10.《福建省安好生产条例》公布云南省安好生产条例篇3:云南省学校安好条例 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导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云南省学校安好条例,下面是条例的细致内容,接待大家阅读与珍藏。
云南省学校安好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导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好,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导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好的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安好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那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好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视、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好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教导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好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好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好突发事情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好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好工作措施和合理处理学校安好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导教学秩序 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创办规划、城市管理、安好生产监视、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好管理工作 学校对本校安好管理负有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好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释教导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好隐患;应当对学生举行必要的安好教导和自护自救教导;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实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 教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促使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好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教导经费中优先安置学校安好保障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好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工在教导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好,为教职工供给安好的工作环境 其次章 学校安好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以下安好工作制度: (一)安好教导、宣传制度; (二)安好保卫和安好检查制度; (三)突发事情以及其他安好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四)教导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好管理制度; (五)危害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六)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好管理制度; (七)药品、危害品、测验室物品管理制度; (八)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 (九)交通安好管理制度; (十)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十一)安好工作奖惩制度 第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好保卫人员,并为其供给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办学校根据需要在现有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内,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立安好保卫机构并配备保卫人员。
第十条 学校安好保卫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好保卫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学校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验出入学校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有关手续; (四)管理学校安好防范设施,实时报告安好隐患; (五)养护在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辅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合作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做好安好防范的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教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好教导列入教导教学筹划,指导学校按照筹划对学生举行安好教导 安好教导应当包括交通安好、消防安好、食品卫生安好、人身安好、财产安好、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禁赌、禁毒防艾、法制教导等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好教导筹划,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才能和法律责任才能,采取安好管理养护预防措施,对学生举行安好教导、管理和养护,并根据安好教导内容组织学生举行演练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接洽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接洽员,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接洽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前一周为安好工作检查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为安好教导宣传周。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害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特意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添置、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好管理措施 医学类和开设生物专业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测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好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测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模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教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助中小学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政府法制、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单位中选聘称职的法律工承担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员 兼职法制副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