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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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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摘 要自从刑法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后,对于该罪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就产生了较大异议对此本文围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安排、罪名的实体构成等方面展开论述,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并没有倒置或“证明责任转移”,仍是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理论当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要如何去正确的运用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对人们了解我国民事诉讼发的精神内核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人们了解如何正确运用这一理论来进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如今法学界的热点之一就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这个改革的系统中,因为证据制度在诉讼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所以证据制度改革的力度也是最大的,其改革的速度也是最快的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实体目 录1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 31.1证明责任 31.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审核 4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 42.1关于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 42.2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52.3被告人没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 53 “不能说明”并非程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构成本罪的实体要求 64 关于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制度建设的思考 74.1 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74.2 个人存款实名制 74.3 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8引言  早在1988年的时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次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出现,而到了1997年才收录到刑法当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把《刑法》中的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订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格外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刑法规定的“责令说明来源”,使刑法学界对该罪的证明责任的主体问题即证明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产生了诸多异议,许多学者据此推测当司法机关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时,因为我们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关于申报财产的法律,因此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义务一定要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而刑法中“责令说明来源”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告人的身上,一言以蔽之:他一定说明本人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哪里,这部分是否合法,如果不能说明清楚,那么差额部分的财产便会以非法所得判定,①在本罪中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是“证明责任的转移”。

  关于这点笔者并不赞同对此笔者认为,尽管本罪的设立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但是并没有变更证明规章,也就是本罪在刑事诉讼里仍然是由公诉机关举证,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或“证明责任转移”1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  1.1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指的是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和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并且加以证明的责任而证明责任中的责任,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小的负担究竟是由原告还是被告承担,或者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这同诉讼主是张紧密联络在一起的因此,可见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很重要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之一而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证明责任的承担也是不同的最早的时候在罗马法当中,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如果已经明确了其中一方承担的责任,那么证明的条件也需要明确列举从传统的意义上来说,如果被告人能够拿出有力的证据,就可以声明自己是无罪的反之,则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在封建社会,会出现严刑逼供的现象,而在当今社会是肯定不同意的从欧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人本精神是高尚的,原告一方一定提供明确的证明责任,而且这个责任也不由法官声明从我国的刑事诉讼角度上看,证明责任是由检察院提供,被告的人们并不对这个责任产生负担,也不由其他的代理人来承担。

1.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审核从我国的基本法案中可以发觉,控诉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因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诉机关,都不能莫名的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审核考虑的依据主要有两点,(1)总体的原则是“无罪推定”,也就是说,如果想提出诉讼,就一定对当前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能任意为之同时,从大的原则上考虑,对于被告人,是不能够自证其罪的,不能采纳非法的手段随意定罪2)从多个角度综合分析,检查机关具有更好的信息处理能力,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公正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无论是个人的起诉,还是法律上的公诉,检查机关都需要严格履行国家的职责,对于必要的流程严格考虑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了解,不能胡乱的编造事实这样,才分析具体的案件时,就可以考虑当前情况是否属于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并按照法律的程序依法进行处理第一,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情况,推断其财产是否明显不合法,并且进行必要的信息比对如果对于异常的信息能够说明,那么被告人的辩解是生效的所以,有关机关应该准确公正的给予推断,如果得到了相关财产是合理的,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证明如果嫌疑人的确存在了非法的行为,那么就要根据具体的动机和数额进行评议,以判定最终定罪的尺度。

第二,诉讼机关需要按照程序严格执行,不能跳过中间环节,不能进行没有依据的判决如果确认了有非法的财产数额,也要进行详细的清单列表上面两点分析更加明确的指出了责任的重要性,考虑承担责任的人员特征,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就要有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如果去调查巨额财产的问题,更多的不是交给个人,而是由权利机关进行承担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2.1关于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证明责任是指被告人对自己的诉讼主见,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这里指的责任,实际说是一种义务同诉讼主见紧密地联络在一起的是由原告或者被告、又或者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在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之中,证明责任是一个极其关键的要素证明责任的承担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是不同的在《罗马法》中,采纳谁主见谁证明,由控诉一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方法来解决民事诉讼问题在专制主义时期,实行纠问式诉讼形式,被告有责任提出证据并证明自己无罪要是被告无法拿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那么要遵循当时法律,严刑逼供被告人在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中,实行当事人化诉讼,即原则上由原告负担证明责任,一般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法官同样如此在大陆等社会主义国家中,法院有主导权,一般来说控告一方的检察官负担证明责任,无罪的责任不由被告人自己承担。

2.2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一项基本原则,即控诉方(公诉人、自诉人,公诉人即检察机关)负担证明责任基本根据是:(1)“无罪推定”原则,公诉人承担控诉职能,在提出被告人的犯罪和惩处承诺时,被告人就犯罪事实一定承担证明责任还有,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被告不承担自证其罪的责任,禁止被告人自证其罪2)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据收集能力,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体现公正即公诉案件,由国家专门执行控诉职能的机关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主要由检察机关等执行;若未能做到,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依照法律,司法机关在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依旧承担证明责任  要是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高于其合法收入的,那就有必要调查和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额财产,并令其给出合理理由和解释控诉机关应尽可能地找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超额财产的途径如果它们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的财产,它们就应该受到爱护;违反刑法规定的,应当按照刑法的具体罪名具体处理,应当确定哪些犯罪  只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检察机关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获得超额财产的手段,才有可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探讨。

  综上所述,体现了证明责任的规章: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因此一定承担证明的不利后果所以,我们说,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诉讼,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2.3被告人没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1、 被告人证明责任的内容主要是关于他无罪的证明,而“真实的答辩”应包括有罪供述和无罪有罪被告诚实地回答不属于证明责任的范畴对于一个真正无辜的被告,一个真实的答案是,他被要求忠实地陈述无辜的事实,并提供他可以提供的证据  2、要求被告人诚实地回答,只是要求其依照事实提供证据、材料或线索,并非是让他举证证明,我们只是要求该国家工作人员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解释差额部分的来源,并不是要求其一定进行证明,差额部分来源的真实性仍须由控诉机关去收集证据、提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提出证据材料的责任,他可以不承担证明责任司法人员作证答辩时,应当诚实地陈述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3、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查处来说,不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诚实的回答,司法人员的证明责任都不能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差额部分来源的说明还是要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充分地收集证据并加以证明,司法机关依旧负责证明被告人有罪。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说明来源的,不能仅据此作为默认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所有案件的惩处一定用证据、调查和研究来衡量,不可轻信只有被告供认,没有其他证据,被告人不能被判有罪并被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供认,证据完全属实,被告人可能被判有罪并受到惩处行为人是否有真实存在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在法律规定上,是要求司法机关去查明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由司法机关查找并证明的,而并非是行为人不承认即可,也并非是行为人说来源正值即可 3 “不能说明”并非程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构成本罪的实体要求“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司法机关的指控,并认为该项指控是站不住脚的,有必要驳回索赔,承担证明责任不履行证明责任直接关系到诉讼损失的法律危险但从这一罪名来看,司法机关的收费并不存在,法律与财产余额非法推定的联络尚未完成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未履行解释义务,则不一定承担诉讼损失的法律后果,因为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犯罪人的财产来源是违法的还有,被告人除了“解释”以外,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解释”的真实性,而只能由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陈述”是错误的,才能将其定罪此外,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要求证明责任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法律规定“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此处“说明”就是陈述财产取得来源的客观事实,并不等同于要求嫌疑人举证当然这里的“陈述”往往与举证的形式相似,因为客观事实本身就可能构成证据的内容,而且行为人如果能够提供证明其“说明”的证据材料,只会有利于自己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中,对构成该罪具有决定作用的,是行为人持有巨额财产而没有合法来源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要件是“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说,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事实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存在这一前提,才存在着该国家工作人员本人需要说明,司法机关需要查明的问题;另一方面本人拒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同时司法机关也无法查清巨额财产之来源,这两点是“来源不明”的应有之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差额巨大的财产来源,在实践中可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完全不作任何说明,也就是有条件说明财产来源而拒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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