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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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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规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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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平安、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 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 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 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 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XXXo(二)坐落位置:XXXo(三)物业类型:住宅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Xo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 任人负责修复并承当费用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第二十七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当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平安管理假设 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平安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 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 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小区不允许群租和改变居住用途(作店铺、仓库、培训机构等商 业性使用)对现存的群租、店铺、仓库、培训机构等改变用途的处 理:分割原设计单位出租的按群租处理,分割成几间出租的按几倍的 物业费、能耗费收缴;店铺、仓库、培训机构等改变居住用途的物业 费按三倍收取,能耗费按三倍收取多收的能耗费按影响程度分摊到 本单元各业主,多收的物业费30%作为物业公司的奖励,70%归全体 业主的公共收益纳入全体业主账户对新租的群租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停水停电处理第二十九条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社区或派出所报送登记第三十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 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 书面承诺。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 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 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七章物业共有局部的经营与收益分配第三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 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本钱后,所得经营性收 益按以下约定分配:1.20%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 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80%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 新、改造和养护及业委会工作经费;第三十二条如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 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明细情况第三十三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等单个工程支出3万元(含)以下,须经业主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单个工程支出3万元(不含)・10万元(含)须经业主委员 会和业主代表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超过10万元以上(不含)的必 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其中,单个工程支出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 的应组织招标或至少3家以上单位竞价并向社区申请审议报备。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收支情况每1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离职的,须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 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第三十五条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经营性收 益中列支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 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 行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及时报送社区备案,同时邀请社 区和业主代表对维修工程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聘请物业 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 代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物业专项维修基金须符合省、 市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缺乏 首期交存额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 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参与表决专有局部面积四分之 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 9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到达首期物业维修 资金额度二)分摊原那么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续交金额三)资金来源选择以下第1、2、3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 续交资金来源:1 .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2 .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 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3 .根据《杭房局(2018) 271号文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 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 到达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 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第九章违约责任第四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 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1 .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2 .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的被选举权;3 .暂缓发放共有局部经营收益分配;4 .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第四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 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 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 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二)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 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 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制止: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以恢复 原状;2、撤除违章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的违章建筑、门窗以及其它乱搭 乱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3、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 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 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4、对于涉及公共平安的特别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使用强制方式解除隐患;5、在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突发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6、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 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 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 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 等;第四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 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 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1 .欠费12个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2 .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 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第四十三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 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 的,业主承当连带责任第十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 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 分第四十六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 款,那么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 务企业各留存1份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54165平方米、物业总建 筑面积162967.3平方米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368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 用房建筑面积为107平方米,坐落:5幢1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 筑面积为485平方米,坐落:13幢1层、华鹤街594号、华鹤街612 号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1幢1单元1层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 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 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 工程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 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 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阻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 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平安、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那么,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 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二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 《杭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 使用人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杭州市政府相关管 理规定,今后如遇政策调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规定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物业服务企 业指定地点,可燃放的时间为杭州市政府许可燃放时间;(二)燃放人应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 务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帮助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建筑材料•、地面、 绿化等损坏或人员受到伤害的,燃放人应承当赔偿责任;(三)燃放人有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及时清理残留物的责任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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