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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倾销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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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倾销措施协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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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有关货物贸易的协议 § 第一节 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 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协议 § 第三节 部门协议 第一节 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 《反倾销协议》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保障措施协议》 一、反倾销协议 § 反倾销三要素的确认 §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 反倾销调查程序 § 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 (一)反倾销三要素的确认 § 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是反倾销的三个 要素 1.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 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 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 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Ø(1)出口价格的确定 Ø(2)正常价值的确定 Ø(3)倾销幅度的确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 值的比较) 出口价格的确定 § 《反倾销协议》把出口价格界定为:被指 控倾销产品首次转售给某一独立买主的价 格,若无此类转售,则由进口方政府在合 理基础上加以推定 § 出口价格的推定,依据《海关估价协议》 给出的参考方法进行 正常价值的确认 《反倾销协议》给出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 方法: § 第一,采用被指控产品或与其相同或相似 产品在调查期间在出口方市场上已付或约 定应付的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必须符合4个条件: Ø该价格应具有代表性,即能反映该出口方 市场上的一般交易情况,而不是在特殊情 况下过高或过低的价格; Ø该价格应该是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 ,而不是关联企业之间形成的交易价格; Ø该价格应是基于一定交易规模的价格,一 般认为,该产品的国内销售量不低于对有 关进口方出口量的5%; Ø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的时间因素,该价格 应是发生在被指控倾销产品调查期间的价 格 § 第二,采用出口方对某一第三方的出口价 格,即出口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方 出口相同产品的价格 采用该方法必须符合5个条件: Ø向某一第三方出口的产品必须与向进口方 出口的产品相同或相似; Ø应是向所有第三方出口价格中最高的价格 ; Ø第三方的市场组织机构和其他方面与进行 反倾销调查的进口方有可比性; Ø对该第三方市场的销售价格不低于生产成 本; Ø对第三方的出口量一般不低于出口到反倾 销调查方市场总量的5%. § 第三,采用结构价格,即有关产品在原产 地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利润所形成 的价格 生产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和利润的计算必须 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生产和正 常贸易过程中销售时的实际数据来确定, 实际数据的取得可通过现场调查或权威性 统计资料。

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以上三种方法应依次使用 § 一般情况下,应优先使用第一种方法 § 只有在不存在或不能确定有关产品出口方 境内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进口方反倾销调 查机构才可以采用出口方对某一第三方出 口产品的价格来认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 如果第三方出口价格仍不存在或不能确定 ,才可采用结构价格 2)上述三种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出 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 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出口价格相比较的 基础 欧美国家在实践中采用三种方法确定非市 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 第一,替代国价格,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 水平与出口方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 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 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 § 第二,结构价格,即用出口方生产产品的 各项投入的数量,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 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相 应的管理费用和利润; § 第三,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 无法使用上述两种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正 常价值时,进口当局将使用相似产品在进 口方的销售价格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 产品的正常价值 倾销幅度的确定 § 对确定了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 ,就可以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倾销及倾销 的幅度。

§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 格×100% § 要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必要的调整 ,使两者的比较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 通常以出厂价为基础,尽可能以同一时间 的销售为基础,并考虑影响价格的其他因 素 举例 § 如果一家外国出口商出口到中国的板材价 格为1200美元/吨(发票价),假设其间的 环节包括:保险费、运费、港口费等200美 元;我们了解到这家出口商在其国内的板 材售价为1100美元/吨(发票价),假设其 间的环节包括运费50美元/吨 § 该出口商存在倾销行为吗?如果存在,倾 销幅度是多大? § 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出口价的出厂价为 1000美元/ 吨,其在国内的正常价值为 1050美元/吨 § 倾销幅度为(1050-1000) / 1000=5% 2.损害的确定 § (1)国内产业的定义 § (2)确定产业损害的标准 国内产业的定义 § 《反倾销协议》第4条:国内产业是指生产 与被控倾销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进口方 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其产品 总量构成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总产量主要 部分的国内生产者 § 不包括与被控倾销的出口方有关联的国内 生产者 § 若倾销产品集中销往一个WTO成员境内的区 域市场,该市场对这种产品的需求原来主 要由居于该市场内的生产商提供且这些生 产商所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几乎全部在这一 市场销售,则这一市场内的生产商被视为 一个独立的国内产业。

§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一体化建立了 一个单一的统一市场,则整个一体化地区 的产业被视为“国内产业” 确定产业损害的标准 《反倾销协议》倾销引起的损害分为三种: F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 F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威胁; F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新建受到实 质阻碍 § 实质性损害指对进口方相同产品的销售产 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严重损害了进口 方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利益及其产业的发展 § 确定实质性损害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Ø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Ø是否造成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大幅降价销 售或产生价格严重抑制; Ø对进口方境内相同产业的影响:对销售、 利润、产量、市场份额、设备利用率、库 存、就业、工资等诸多因素的实际或潜在 影响及其程度 § 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 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 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 常迫近 §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 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这些 事实包括: Ø倾销产品的进口增长率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 Ø出口商在出口倾销产品方面具有巨大能力 和潜力; Ø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的市场价格是否明显 受到抑制; Ø受调查产品的现有库存情况。

§ 产业新建受阻指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 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 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 § 产业新建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损害的累计评估 《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 方可以累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 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这些条件是: 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 过了2%. 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数量不低 于该进口方对该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 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 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3.因果关系的认定 证明以上损害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而非 其他原因 § 需证据的支持; § 排除损害国内产业的其他原因,这些原因 非倾销产品造成;如,市场需求减少、消 费模式发生变化、国内同行业的低价竞争 、技术的进步、非倾销产品的进口等 (二)反倾销措施 § 一旦确定进口产品倾销及国内产业损害确 实存在且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进口方可以通过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 倾销措施和价格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对国 内产业的救济 1.临时反倾销措施 § 含义: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 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 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 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 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 继续受到损害。

§ 形式: Ø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初裁确定的 倾销幅度); Ø要求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 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 § 限制: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自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 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临时反倾销 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时间应尽可能短, 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4个月,特定情况下可 以延长到6个月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n含义: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 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 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 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 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n形式: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 的形式 n原则: 1)征收额度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 2)多退少不补:初裁时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 的税率不同时,其不足部分不再补交,而 多交部分则应退还; 3)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 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 反倾销税; 4)如果对某种进口产品按实质性损害或损害 威胁标准最终裁定适用反倾销税,可以对 作出最终裁定以前进口的该商品追缴反倾 销税; 5)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 维持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 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3.价格承诺 § 含义:价格承诺是指,被控倾销产品的生 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 ,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 方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 相关规定: 1)缔结协议应在进口方主管机构已经作了肯 定性的倾销和损害的初步裁决后 2)如进口方主管机构认为其接受出口商的价 格承诺实际上不可行,如实际或潜在的出 口商数量过大,或者其他原因,则可以不 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要求 3)价格承诺可由进口方主管机构提出,但不 得强迫出口商接受 4)价格承诺被接受后,应出口商的请求或进 口方主管机构决定,可以继续完成倾销和 损害的调查如果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调查 结论是否定的,则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如 结论是肯定的,价格承诺应按照规定继续 有效 5)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价格承诺协议,则进口 方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迅速采取行 动,包括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立即实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立即追溯征收反倾 销税 (三)反倾销调查程序 Step1.反倾销调查的发起 § 反倾销的发起一般是由进口方国内产业代 表向主管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而开始特殊 情况下,政府当局也可以主动开始反倾销 调查 §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包括倾 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证据,以及其他相 关材料。

step2.审查、立案与调查 § 审查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业资格、代表性 、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缺乏证据 的简单判断不能满足立案的要求 J如何确认申请者的产业代表性? § 为保证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反倾销协 议》除了规定对国内产业的一般理解外, 还规定了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对产业的代表 性进行审核 § 《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在表明支持 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 体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 ,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 品生产总量的25%,这些支持者应被认为可 代表该产业提出申请 举例 § 假定国内的生产者为100家,且每一家产量 相同25家生产者发起申请,在剩下的75 家生产者当中,如果反对者超过24家,余 下的为不支持也不反对者,则不得立案发 起调查,反之,如果不支持也不反对的生 产者超过50家,则可以立案发起调查 § 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请发起者的代表性, 并审查申诉材料的准确性、充分性之后, 符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 1)进口方在正式决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发 布立案公告,公告应载明出口国的名称、 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声 称倾销的依据和损害存在的概要说明。

2)进口方当局应将调查内容及要求提供的信 息资料以“调查表”的形式通知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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