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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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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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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管理,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包括不锈钢园区、综改示范区)范围内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六条 (建设工程建筑密度的计算)建筑密度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的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外围(包括保温层、围护性及装饰性玻璃幕墙)水平投影面积第七条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以下各条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记入容积率1、特殊地形建筑,形成既有地下、又有地上建筑的空间。

只有一个方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1.5 米时,以高出1.5米边的长度* 结构层高高度计算的值计入容积率两个方向及以上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1.5 米时,以高出1.5米外墙的长度占外墙总长度的比值*该层空间建筑面积的值计入容积率2、建筑物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当进深(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皮间的距离)超过2.2米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未超过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装饰性阳台(指设置在建筑物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且与建筑物内部空间集阳台不相联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4、当住宅建筑层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3.6米,小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计入容积率;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2米小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计入容积率。

5、当办公室建筑层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当办公室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6、当普通商业建筑(住宅商业兼容)层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当普通商业建筑(住宅商业兼容)层高大于等于6.1米小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计入容积率7、当工业建筑的结构层高大于8.0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8、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多功能厅、会议厅、影视厅、大餐厅、运动场馆等公共部分,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

9、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结构净高不大于2.1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5米、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任一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10、设备平台是指提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物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面积应小于4.0平方米按照起居室配置设备平台1.0平方米的标准计,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不得超过居室个数,设备平台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居室个数(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11、消防连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4面积,并计入容积率12、雨篷不管材质类型,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二)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1、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 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当建筑室外地坪不一致时,以标高最低处作为室外地坪;2、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功能单一的车行、人行出入口。

3、避难空间、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空间(包含设备管道层)4、建筑底层净高不小于3.6米的架空层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公共开敞空间使用5、独立建设的燃气调压房、垃圾房、防汛泵房、热力站市政配套用房6、地面停车楼7、廊、亭等景观建筑8、单一功能的门房(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9、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三)、本条一、二款之外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第八条(建设工程建筑密度的计算)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一)计算规则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二)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计入:1、底层架空的以围护结构(柱)外围水平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2、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3、阳台(首层不论是否落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4、建筑物下通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三)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1、顶板覆土不少于0.8 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 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3、独立建设的燃气调压房、垃圾房、防汛泵房、热力站市政配套用房4、无柱雨篷5、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功能单一的车行、人行出入口6、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通风井7、单一功能的门房(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8、地面停车楼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可建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并附计算明细第十条本规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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