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教育建设类专业系列教材职业技术教育建设类专业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适用教材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适用教材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主主 编:叶胜川编:叶胜川 刘平刘平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目目 录录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概述1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2建设法律责任建设法律责任3 3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1 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及特征建设法规的概念及特征 1.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立法机关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他法律国家行政机关指的是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条例、规定等称为行政法规;其法律地位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所属的主管部门制定的条例、规定、办法等属于部门规章,其地位低于国务院制定通过的行政法规建设活动是人类基本生产活动之一,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各种社会关系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建设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包括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1.1.2 建设法规的特征 建设法规作为调整建设活动和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具备一般法律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法律特征。
1. 经济性 经济性是建设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设活动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建设法规的经济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括其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如房地产开发、住宅商品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都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益突出建筑业是为国家增加积累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合同法》是调整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 2. 技术性技术性是建设法律制度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建设工程类型繁多、结构复杂,建设产品的质量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紧连在一起为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这是具有法规作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的技术法规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3. 行政性 建设法律规范大量采用了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关系。
调整方式包括: ①授权即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利,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依据《房屋拆迁条例》下达的拆迁令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③禁止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在建设法律规范条文中使用“不得”、“禁止”词语的条文,表示不可为的行为 ④许可即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等 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 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⑦计划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实行计划管理 ⑧撤消。
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消或消灭 4. 综合性 建设活动联系面多,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影响建设活动的因素既包括建设活动的前期规划、勘测设计,又包括工程的施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既要考虑工程技术、投资效益,又要强调建设质量和安全;既要注意现行的政策法规及管理运行机制、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又要考虑各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地发展的不平衡,包括劳动力素质、交通条件、生活状况、各种风险等具体问题因此,建设法律制度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各个领域调整的方式有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等手段及相结合的方式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1.2 建设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建设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及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职能;二是经济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如订立工程建设合同等;三是从事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四是市场调控关系。
1. 建设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对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对建设工程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构)之间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行隶属的性质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政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2. 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一般以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在建设活动中,各种经济主体为了自身的生产、经济利益或经济目标,需要寻求协作伙伴,在建设法律规范内进行经济、技术与生产合作如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同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等发生的勘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关系。
3. 民事关系 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法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设活动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等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到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着个人的权利,民事关系受到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4. 市场调控关系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保护国家和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发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1.3 建设法规的作用和实施建设法规的作用和实施 1.1.3.1 建设法规的作用 建设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建设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法规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建设行为只有在建设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才能得到承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建设法规对人们建设行为的规范性表现为:①必须为的建设行为(在法律规范中一般用“应当”、“必须”等字样)例如《建筑法》第1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第52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②禁止为的建设行为(在法律规范中通常用“不得”或“禁止”等字样)例如《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32条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必须为和禁止为的法律规定用以规范、指导、制约建设活动主体的行为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2. 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建设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建设活动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还对一切合法的建设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合法的建设行为不容侵犯。
例如《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3. 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在具体法律规范中,一般都有规定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文大多数法律规范集中设置一章,称为《罚则》或《法律责任》处罚违法建设行为是一种强制性手段通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客观上起到保护和鼓励合法建设行为的积极作用处罚违法建设行为的手段包括建设行政处罚和司法处罚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1.3.2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1. 建设行政执法建 设行政执法,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有关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①建设行政决定,即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单方面的处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②建设行政检查,指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了解主要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查两种③建设行政处罚,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主要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申诫处罚三种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指在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 2. 建设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 建设行政司法,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①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劝导、调停等方法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消除争议,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它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并由这些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裁决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及劳动争议居中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专门机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做出的审理判决活动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3. 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律、法规等规范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具体包括:①遵守宪法及法律的规定;②遵守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③遵守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1.4 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体系 1.1.4.1 法规体系概念 法规体系,通常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起来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其共同的特点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反映特定的阶级意志,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从而构成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
在统一的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它是组成法规体系的基本要素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或法律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法律制度,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形成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执法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有助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统领下,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主要包括政治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政治法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立法法、监督法、国籍法和公民基本权利法、军事法等。
行政法包括行政法总则、行政主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专门行政法等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 民法包括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如: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一般商事法、破产法、海商法、商标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等民法与商法关系十分密切,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原则和原理也适用于商法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亲属法是调整婚姻、家庭、亲属等方面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其他亲属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劳动关系法、劳动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工会法等等 环境与资源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1.4.2 建设法规体系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统一体系为了完善建设法规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我国的建设立法依据这一体系规划方案进行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设法规体系又相对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求建设法规体系必须服从国家法律体系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的总要求,建设方面的法律与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保持一致,建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一层次的法规相抵触另外,建设法规应能覆盖建设事业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建设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建设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1.4.3 建设法规体系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 1. 建设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与基础。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 建设行政法规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 3. 建设部门规章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定、办法以及条例实施细则与建设技术规范等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质管理规定》等建设技术规范包括实施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技术规程、规范、条例、办法、定额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全国建设业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4. 地方建设法规 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5. 地方建设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1.5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1.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基本原则这项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规定各种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对他们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要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建设立法应当确立规划与设计市场、建设监理市场、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市场、施工管理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用事业市场、建设资金市场等多元化的建设活动大市场。
三是要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律制度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但这种调整不应当是直接干预性的国家对其行为实施的调控只是间接性的四是要求建设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建设法律制度自身完备,才能有效地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活动秩序 2. 法制统一原则 建设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组成本体系的每一个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与要求,该法律体系与其他体系法律也不应冲突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以及上一层级的法规相抵触,与地位同等的法规所确立的有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关内容应相互协调建设法律制度系统内部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对低层级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在内容规定上应当互相衔接因此,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协调配套原则,才能保证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科学化、系统化 3.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建设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带有明显的综合性,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作为建设行为的主体都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上对等建设立法的责权利相一致具体表现为:一是建设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一个主体享有建设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建设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担其规定的责任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权利和责任或义务彼此对等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2 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 1.2.1 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2.1.1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2.1.2 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 ①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凡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都可称之为法律关系 ②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连接人们之间的关系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③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在法律规范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行为模式是国家意志,体现了国家对各种行为的态度一种社会关系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就意味着法律对它的保护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2.2 建设法律关系概述建设法律关系概述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2.2.1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指的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主体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建设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因此没有主体,就谈不上客体,更谈不上权利义务客体是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没有客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便失去了目标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实质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2.2.2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活动中涉及到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非常广泛,包含如下主体: 1.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又是国民经济的领导、组织、管理者 2.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它们是建设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特别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行使国家领导、管理和组织经济的职能过程中,在建设法律关系中体现得最为广泛、直接 3. 法人依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法人之间以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及法人与其他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经常发生大量的经济关系,因此法人特别是企业法人,是建设法律关系中数量最多、范围最广泛的主体。
常见的建设类法人如下: ①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②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贷款融资的主要金融机构,例如建设银行是我国专门办理工程建设贷款和拨款、管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 ③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各类设计院、所等例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城乡建设勘察单位等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④ 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业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活动的组织 ⑤ 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是指专营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经营商品房屋的公司,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 ⑥ 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监理公司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业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⑦ 原材料、设备生产供应企业。
建筑原材料、建筑设备生产供应企业获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建筑原材料预制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生产供应,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4. 其他经济组织它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它们也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成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5. 经济组织内部单位它们是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主体 6. 公民个人公民个人在建筑业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建设企业职工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2.2.3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 财 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它是指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
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等 2. 物 物是由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其中包括天然存在的实物和人类劳动制造的产品物是最广泛的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有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机械等设备;具体的基本建设项目等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3. 行为 行为是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 所进行的活动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加工承揽等活动 4.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属于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它可以适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主要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它们虽不是物质形态,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一旦与社会生产相结合,便可以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智力成果可进行有偿转让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如设计单位提供的具有创造性的设计图纸,该设计单位依法可以享有专有权,使用单位未经允许不能无偿使用。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2.2.4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权利 权利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可要求负有义务的主体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正确行使时,有要求司法机关保护的权利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2. 义务 义务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为满足其他权利主体的要求,在建设活动中履行的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含义:负有义务的主体,必须进行或不进行一定的建设活动,以不影响对方行使权利或使对方的权利得以实现;只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或不进行一定的活动,而不是无限度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受国家强制力的监督和保障。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2.3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2.3.1 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中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1.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2.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①主体变更主体变更一般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加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建设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的结果是合同转让。
②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定导致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的变更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3.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①自然消灭建设法律关系自然消灭是指某类建设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和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②协议消灭建设法律关系协议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③违约消灭建设法律关系违约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2.3.2 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建设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建设法律规范本身产生的,建设法律规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法律事实即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 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是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建设法律关系不会自然而然产生不是任何客观现象都可以作为法律事实,只有通过法律规范确定为法律事实,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即只有当建设法规把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某种客观情况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建设法律事实,成为产生建设法律关系的原因,从而和法律后果形成因果关系 2. 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 建设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这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之一如洪水灾害导致工程施工延期,致使建筑安装合同不能履行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①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 ②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 ③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 ④ 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国家制定、颁布建设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定额等行为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⑤ 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它包括各级检察机构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构的审判、调解活动等如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做出判决的行为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3 1.3 建设法律责任建设法律责任 1.3.1 建设法律责任概述建设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产生会导致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国家权力法律责任能够促使义务的履行 建设法律责任即违反建设法律规范的责任,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反建设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建设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以及违反其他法律的责任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 违法、违约行为的产生导致不利后果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设定建设法律责任,是为了保证建设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得以实现,它是以法定义务为基础的。
这里的义务有作为的义务,也有不作为的义务 (2) 承担建设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建设法律规范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范承担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不能随意设置法律责任,必须在建设法律制度中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构成建设法律责任 (3) 建设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建设法律制度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明文规定的义务,国家就要予以追究,即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责任实施的后盾国家追究建设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专门机关来实现的建设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司法机关,另一类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4) 建设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是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形式不可缺少,但日常大量的责任形式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这是由建设法律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3.2 1.3.2 建设法律责任的类别建设法律责任的类别 法律责任按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来划分,一般可以分为六种: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责任、诉讼法律责任。
建设法律制度一般规定了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三种形式其具体承担方式,又可分为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为(能力)责任等建设法律责任的三种形式又以行政法律责任为最主要的责任形式下面介绍这三类具体形式的法律责任 1.3.2.1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定,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等方面加以考查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在于: ① 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触犯了刑法并构成犯罪; ② 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③ 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处罚形式相比,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它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甚至剥夺其生命; ④ 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由人民检察机关主动提起,由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判决,决定其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程度的大小。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称为刑罚刑罚是建设法律制度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等方面的不同而要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也称作基本刑,是对犯罪行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以单独使用为特点,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一种刑罚手段,通常是在判处犯罪分子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而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例如,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消除建筑市场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建筑法》共有11条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65条规定诈骗的刑事责任;第68条规定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69条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事责任;第72条规定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第73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74条规定施工企业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77条和第79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第78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限定招标单位的刑事责任。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3.2.2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法律特征是: ① 有责主体的广泛性,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国家机关并且各有责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是平等的 ② 民事责任内容具有财产给付性质它是一种财产性的责任,责任范围与所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数额相适应 ③ 民事责任的强制程度具有不确定性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不必介入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民事责任根据责任人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可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建设法律制度中的民事责任以侵权责任为主,但也有违约责任和违反相邻关系等其他义务的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是公民、法人有故意或过失行为而侵犯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利,致使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①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② 责任人具有行为能力 ③ 行为人须具有民事违法性,即侵犯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利,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损害事实,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④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还要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下列几种侵权责任,则不需要有主观过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权责任; ② 产品质量责任; ③ 高空作业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 ④ 饲养动物造成侵害的责任等《民法通则》第135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为十种。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主要有: ① 停止侵害; ② 排除妨碍; ③ 消除危险; ④ 返还财产; ⑤ 恢复原状; ⑥ 修理、重作、更换; ⑦ 赔偿损失; ⑧ 支付违约金; ⑨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⑩ 赔礼道歉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3.2.3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行政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消极性法律后果其基本特征是: ① 行政法律责任属于对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要求行为的行政制裁; ② 行政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机关进行的处罚; ③ 行政法律责任是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和行政奖惩程序进行的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 行政法律责任的分类 行政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行政处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等,对其所属工作人员所做的处罚它是一种内部处罚对这种处罚不服,不能提起诉讼,只能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请劳动仲裁按我国《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形式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职工的行政处分形式有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给予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核心,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2. 行政处罚的分类 行政处罚的分类标准很多,一般按照行政处罚指向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内容或性质划分,可分为四种: (1)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管理相对人提出训诫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
警告、通报批评等属于此类 (2)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物等属于此类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3)能力罚又称行为罚,是指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属于此类 (4)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拘留和劳动教养属于此类 3. 行政处罚的机关行政处罚的机关,原则上应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把行政处罚权基本上赋予了行政机关,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行使处罚权但考虑到目前行政机构精简,编制压缩,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如农业、卫生、建设、劳动等部门,管理范围广,人员编制少,完全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比较困难,因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授权或者委托处罚的条件法律、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也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接受委托处罚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并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如果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法定的技术检测或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3.3 建设活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建设活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1.3.3.1 建设活动纠纷的调解 所谓调解是指发生建设活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从中调停、劝解,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行为这里第三者主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调解的原则是: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式与否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做出的决定,不受任何人干预 (2)调解必须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为基础第三者起到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作用,在此基础上由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3)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否则是违法协议,是无效的。
(4)调解应当制作书面文件,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协议一经签字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纠纷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调解,是诉讼调解,与上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政调解、民间调解性质不同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3.3.2 建设纠纷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 仲裁的特点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自愿即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第三者仲裁,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第三者就不能裁断 (2)仲裁主体可以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是否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但要根据当事人自愿,还要通过签订仲裁协议,自行约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任命等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3)仲裁客体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能够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而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仲裁协议约定,并依法进行 (4)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协议仲裁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做裁决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同时当事人以同一争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2. 仲裁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 仲裁与审判相比,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是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越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来越多的人从实践中认识到其优点,日益愿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1)仲裁有较强的自主性,当事人比较信任从申请立案、组成仲裁庭到开庭审理,仲裁的每一步骤均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性,都能提决定性的建议尤其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是自己选定的,仲裁员又是由有较高威望、公道、正派的各行业专家担任,当事人信任程度高 (2)仲裁程序简便易行当事人双方都有仲裁权,可以提出仲裁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请求,可以开庭辩论也可以庭上和解,和解又反悔,辩论终结还会被征求最后意见,没有诉讼的各种限制而能同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3)仲裁开庭方式灵活,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并减少彼此感情冲突,避免影响日后正常商业交往 (4)仲裁费用比较节省,尤其因及时处理纠纷而节省时间 3. 仲裁的程序 仲裁的具体程序,是指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直至仲裁庭做出裁决的程序仲裁程序是具体解决纠纷的操作规程,主要是: (1)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还应当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应当提出仲裁 (2)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认为符合仲裁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者由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不公开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而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也可自行搜集证据,证据应当开庭出示当事人可以辩论仲裁庭应当把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5)调解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裁决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6)裁决。
仲裁庭进行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少数仲裁员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意见做出仲裁可以就事实已经清楚的一部分先行裁决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自裁决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3.4 1.3.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3.4.1 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被管理对象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行政救济活动建筑行政处罚的复议,是指当事人对建设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认为应当作为而建设]行政机关未作为引起争议,提起的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其管理职权而实施的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争议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2)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法律行为,没有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活动因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 (3)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相对人提出复议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有以下优点: 第一,程序简便,可以不作公开审理,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不到场辩论,也不进行调解,只进行调查和书面审查,做出裁决 第二,争议可以较快地解决,有利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平,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复议的申请所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为均可以依《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复议因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步骤: (1)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递交复议申请书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复议。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复议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已受理的,不得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3)复议机关对申请进行审理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副本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复议除有必要采取其他方式外,一般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不适用调解审理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4)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分别做出以下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对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或滥用职权,或显失公平、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3.4.2 建设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争议,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 1. 行政诉讼的特点 行政诉讼除了具有一般诉讼所共有的一些特点外,还有自身特殊性: (1)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的主要特征,是行政诉讼的明显特点之一行政诉讼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有争议而发生的诉讼活动,行政机关只能处于被告地位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拥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可以依职权作单方面意思表示,无须跟管理相对人商量。
而管理相对人则有义务接受这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不愿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求助于法院拒绝这种意思表示 (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即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由行政管理的效率性、连续性、强制性决定的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中对争议事项有责任提供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因为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这种权力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自由处分,否则就是滥用国家权力,损害公共利益 2.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就当事人请求,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渠道但是,两者又有明显区别: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1)性质不同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受理的范围和处理权限不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机关违法案件,因而只能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不仅受理行政机关违法案件,还处理行政机关处理不当的案件因而可以决定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3)审理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议,做出判决,适用的是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是由复议机关进行书面复议,做出复议决定,适用的是行政程序,兼有行政与司法两重性,类似于准司法程序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4)效力不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除特殊法律规定情况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建设法律制度中行政诉讼的适用 (1)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是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2)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是不作为的行政机关。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处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 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 (1)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3)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要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中,不适用调解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4)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显失公正的处罚,可以判决变更法院判决在上诉期满,未提出上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一一一一 建建建建设设设设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概概概概论论论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