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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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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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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天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那么》的抉择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那么〉的抉择》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人民政府抉择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那么》(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居住面积确定安置房型,按原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改善费对安置新住房自然增加的使用面积片面,由被去除房屋使用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5%交纳住房改善费二、将第四十四条其次款修改为:“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小于原房实际使用面积的,按原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实际使用面积的,按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计算三、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那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中断拆迁、收回或注销证书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二)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擅自承揽拆迁业务的;(三)嘱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拆迁人无正值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对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6个月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五、将第六十九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六、将第七十条修改为:“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抉择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那么》根据本抉择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那么(1994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2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那么〉的抉择》修订发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创办的顺遂举行,养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处境,制定本细那么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创办需要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举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那么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创办单位或者个人本细那么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体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务必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务必依照本细那么规定,对被拆迁人赋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务必从城市创办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模范性文件;(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模范性文件;(三)负责全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四)对房屋拆迁单位举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对房屋拆迁活动举行检查、指导和监视;(六)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举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八)处置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概括管理工作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是本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模范性文件;(二)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审批和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工作;(三)调处、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四)监视、检查房屋拆迁活动;(五)处置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付出的单位或者个人赋予赏赐其次章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务必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准拆迁第十条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持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主管部门批准的创办工程投资筹划文件;(二)拟去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总平面图;(三)拆迁自有房屋的,须有房屋全体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拆迁他人房屋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创办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有市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出让土地的四至范围图;(四)拆迁筹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拆迁筹划内部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一)被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二)被拆迁人住房的处境;(三)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匡算;(四)安置标准和去向;(五)临时过渡方式及概括措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均须向被去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涉及去除文物古迹、风貌建二、教堂、寺庙、涉外房产、代管产房屋的,务必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交本细那么第十条所规定的齐全证件和资料后,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立刻受理,并自收之日起10日内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对应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不发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发放、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十四条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如确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务必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范围调整手续第十五条拆迁期限自公告公布的搬迁开头日起计算,最长为六个月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期限如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嘱托拆迁成片综合开发改造、市公用根基设施创办等拆迁工程,应由当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拆迁第十七条拆迁人嘱托拆迁的,被嘱托人务必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人与被嘱托人双方须签订嘱托拆迁合同市、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采纳房屋拆迁嘱托第十八条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一)有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文件;(二)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承受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四)有承受对被拆迁人举行拆迁鼓动,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才能和条件。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被去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实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其次十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细那么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其次十一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去除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务必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其次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举行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拆迁期限、复议和诉讼时效等内容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所作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供给了周转用房的,不中断拆迁的执行其次十三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细那么其次十二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拆迁的抉择,逾期不拆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其次十四条房屋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0.5%收取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于每季度前10日内将上一季度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上缴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用于全市房屋拆迁管理业务费用概括收费管理手段,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其次十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举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照实供给处境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机要其次十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其次十七条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将被去除房屋的全体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分别送交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原由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管理部门应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归档处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其次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体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细那么的规定赋予补偿去除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去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赋予适当补偿其次十九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三十条去除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因规划要求原地不能重建的,由拆迁人按照重置价格赋予补偿,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去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赋予适当作价补偿第三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清偿的非住宅房屋,清偿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片面,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布局差价;清偿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的片面,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清偿建面积缺乏原建面积的片面,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其中按原建面积清偿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不结算差价第三十二条去除公有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按安置面积对原房全体人实行产权清偿,不结算差价被去除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拆迁人应对原房作价补偿,补偿金应交给房屋产权单位。

第三十三条去除私有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按照本细那么规定的补偿手段予以补偿,补偿金应发给被去除房屋全体人去除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清偿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片面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布局差价;自然增加的面积,由被去除房屋全体人按新屋本金价格交付价款;自然缩减的面积,由拆迁人按照原房重置价格赋予补偿第三十四条去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持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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