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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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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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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 2022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向在说话丁老师开头“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假设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头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马上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全体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打理,持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 本案的教导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进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导法》、《义务教导法》、《教师法》、《未成年人养护法》的有关规定,进犯了学生的受教导权和人身权 《教导法》中规定:受教导者有权“加入教导教学筹划安置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导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导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崇敬学生的人格,不得轻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凌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进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切、保护全体学生,崇敬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

《未成年人养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崇敬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凌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导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遏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加入正常的教导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欺凌学生人格、进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进犯学生受教导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导机构或者教导行政部门赋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有意不完成教导教学任务给教导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导不改的;(三)品性不良,欺凌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受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赔罪,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导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专心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导权(主要是教导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进犯学生的权益。

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专心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导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举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导,使其专心履行自身的义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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