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共 有,第一节 共有概述 第二节 共有的分类 第三节 共有关系及其终止,第一节 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和特点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二)共有的特点 1.共有的主体为两个以上,即共有的主体具有复数性 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即共有的客体具有同一性3.共有的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共有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的法律形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即共有所有权具有联合性 共有VS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有是公共所有,发生一个所有权,在我国现 阶段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共有和公有分属不 同的范畴,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共有的成立原因 ①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即共有人因为具有共有的目的、意思而成立共有关系 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夫妻财产、家庭财产的共有三、共有关系的意义 ①财产共有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 ②自然人之间的合伙经营和法人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而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还会更加普遍 ③法律确认和保护财产共有关系,对于巩固和发展经济联合,以及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夫妻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
返回,第二节 共有的分类,一、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 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二)按份共有的特点 1.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 2.各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 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二、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 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二)共同共有的特点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基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共同共有的类型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有如下几种: 1.夫妻财产共有 2.家庭财产共有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三、准共有 所谓准共有,是指共有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准共有的客体只能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而 不能是有形的财产,也不能是人身性权利 这种类型的共有与普通的共有即对有体物所有 权的共有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差别,所以,各国民事 立法在规定了共有之后,一般也都附带对准共有作 出规定 通行做法是,准共有除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 外,得适用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至于应准用按 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规定,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返回,第三节 共有关系及其终止,一、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共有关系,是指共有人内部之间及共有人对外 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内、外部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共有人也 同样享有 (二)共有物的管理与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 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三)共有物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 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处分其应有份额的情 况,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的权利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限于在共有人有偿转让其份额时行使; ②须在同等的条件下行使; ③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关于共有人抛弃其共有份额的行为,原则上应 当允许,但抛弃行为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 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不得以逃避因共有物所产生的 债务为目的抛弃共有份额)。
四)共有关系的维持 共有关系成立后,共有人负有维持共有关系的 义务,而不得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随意终止共有 关系 (五)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享有与承担, 既涉及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也涉及共有人全体的对 外关系二、共有关系的终止与共有物的分割 (一)共有关系终止的原因 共有关系会因一定情况的出现而终止引起共 有关系终止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共有物灭失、 一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的单独所有权、共有人协商 终止、共同共有基础关系的解除或消灭等二)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关系终止,应进行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可以达成分割协议,达 不成协议时,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分 割 不论是协议分割还是裁判分割,最终的具体分 割方法有以下三种: 1.实物分割,即对共有物进行实体分割 2.变价分割,即拍卖、变卖共有物,所得价金由共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 3.作价补偿,即由其中某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补偿其应有部分的价值实行这种分割后,共有物归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