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要求(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依据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预防和降低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隶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适用本要求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要求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受全部权或运行管理权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该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验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行为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接收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给予处理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计划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该遵照安全第一、节省用地和经济合理标准,并按摄影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计划第七条 严禁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它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选线应该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轻易发生洪灾、地质灾难区域;确实无法避开,应该采取可靠工程处理方法,确保不受地质灾难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和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距离,应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该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完工验收手续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十一条 负担危险化学品管道施工单位应该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对应资质。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和经过同意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应该含有对应操作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对管道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对管道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验,并根据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其它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该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方法,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该对相关保护方法进行安全检验,科学制订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根据方案实施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六个月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管道单位应该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其它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该对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时间间隔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运行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该设置显著标志发觉标志毁损,管道单位应该立即给予修复或更新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置专员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觉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应该立即汇报单位责任人并立即处理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事故隐患应该立即排除;对本身排除确有困难外部事故隐患,应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该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时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区段和场所,应该进行关键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该立即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对包含更新、改造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该根据本措施第九条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第十九条 管道单位发觉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应该立即给予阻止,无法处理时应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一)私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二)采取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隶属设施;(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它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七)其它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隶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隶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觉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行为,应该立即给予阻止,无法处理时应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其它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和修建其它建(构)筑物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隶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周围范围内,管道单位发觉下列建(构)筑物和管道线路、管道隶属设施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应该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存放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觉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应该立即给予阻止,无法处理时应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养护疏浚作业除外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觉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应该立即给予阻止,无法处理时应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在前款要求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应该根据本要求第二十五条要求实施第二十五条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该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和管道单位共同制订应急预案,采取对应安全防护方法,管道单位应该指派专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一)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隶属设施周围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隶属设施周围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实施本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要求作业,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制订符合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要求施工作业方案;(二)已经制订应急预案;(三)施工作业人员已经接收对应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四)含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设施、永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隶属设施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确需用于其它用途,应该取得管道单位同意,并采取对应安全防护方法第二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置对应应抢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时组织应急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管道单位应该立即开启应急预案及响应程序,采取有效方法进行紧急处理,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并根据国家要求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第二十九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该采取有效方法立即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省级、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建设项目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立案和安全设施完工验收手续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据本要求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相关汇报后,应该立即依法给予协调、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后,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并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事故处理方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更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理;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更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理一)管道单位未根据本要求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根据要求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未和管道单位共同制订应急预案并采取对应防护方法,或管道单位未指派专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方法立即、妥善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根据本要求将处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更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要求,采取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组成犯罪,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含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区域第三十九条 本要求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隶属设施包含:(一)管道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二)管道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