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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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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Word)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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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为规范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答应的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现场开工放样状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规划验收,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答应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撤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存旧建筑的状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及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托付项目所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承当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调整与变更)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及附图进行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答应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及附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答应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行为 第六条(规划答应公开) 建设单位(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后至竣工规划验收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公告牌形式展示《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及所附总平面图,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告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开工放样复验的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完成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掌握线的现场定界,并进行现场放样检测后,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开工放样复验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建设单位(个人)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所含全部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提出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第八条(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报送材料) 建设项目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工程)》; 2.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等规划掌握线的相关定界报告资料; 3.建设用地定界资料或建设用地权属资料; 4.《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6.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7.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二)市政交通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交通工程)》; 2.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等规划掌握线的相关定界报告资料; 3.建设用地定界资料或建设用地权属资料; 4.《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5.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6.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三)市政管线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管线工程)》; 2.《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 3.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4.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第九条(开工放样复验申请的受理)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开工放样复验申请后,应当场出具收件凭证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开工放样复验的检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检查建设项目放样灰线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及其附图的核准要求,并依据现场检查状况填写《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记录归档 开工放样复验检查具体标准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开工放样复验的结果) 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后,经复验审查合格的,同意开工,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 经复验审查不合格的,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通知单》,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根据本规定提出开工放样复验申请 第十二条(开工放样复验的期限)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放样复验工作。

对保障性住宅、重大工程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放样复验工作 第十三条(告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规划管理日常检查和竣工规划验收的要求 第十四条(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本市104产业区块内非居住类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实行告知承诺及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个人)可自主选择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者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选择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后6个月内,依据《关于简化行政审批,转变部分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管理模式的若干规定》(沪规土资执规〔2013〕862号)相关要求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收件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 第十五条(竣工规划验收的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必需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答应证核准的建设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并已撤除答应证核准的建设范围内临时建筑和不予保存的旧建筑后,应根据《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方法》的要求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批准的全部建设项目,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 第十六条(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报送材料)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及其项目表(复印件); 4.建设单位签订的诚信承诺书; 5.建设工程竣工图(含总平面图、单体图,纸质原件一套);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复印件); 7.消防、环保、卫生、交警、绿化等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8.规划开工放样复验阶段免审项目或者其它在建设项目开工阶段未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需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9.因建设项目的特别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交通)》;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质原件一套;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复印件); 6.因建设项目的特别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管线)》; 2.《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复印件); 4.《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复印件) 第十七条(竣工规划验收的受理)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场出具收件凭证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检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检查建设项目建设状况及竣工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及其附图的核准要求等状况,并依据现场检查状况填写《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记录归档 规划竣工验收具体标准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竣工规划验收的结果) 符合验收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送达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单位(个人)凭《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后续相关手续 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结论通知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处理意见建设单位(个人)应在整改后,重新根据本规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竣工规划验收的期限)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系统平台)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建设项目规土实施全过程管理系统平台'完成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对于各类检查信息应当准时录入,实现检查信息资源共享和市、区(县)两级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案卷归档)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完成后,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准时整理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及竣工验收案卷,并按规定准时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推行诚信承诺制度)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过程中,应按规定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和精确性,凡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不一致的,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个人)在已作诚信承诺后,违背承诺或构成违法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其不良诚信记录录入本市诚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文书制作) 本规定涉及的行政答应和行政检查文书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制 第二十五条(检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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