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及预计损失认定标准公司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资委令第 1 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2 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3 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8 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二) (三)等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出资产损失认定及预计损失认定标准第一章 资产损失的认定第一条 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对于库存现金损失,只有因发生盗窃、灾害毁损的情况下,取得企业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立案并长期无法破案的证明及发生灾害毁损的相关证明,经公司安全部证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后,可确认损失若系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对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判断: (1)清产核资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项查明付款时间、收款人、付款事由、付款方式等事项;(2)企业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形成原因的说明;(3)企业同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说明及相关业务合同;(4)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5)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确实不能收回款项,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第二条 应收款项及坏账损失的认定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1、有充分证据的损失项目,按《国有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以下简称资产损失认定规则)第 23、24、26 条的要求准备资料;(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文件;2(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应取得公安机关、企业劳资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3)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由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终(中)止执行、或判决胜诉后超过 2 年未申请执行的证明;(4)逾期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 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 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资料,如账页2、对不完全符合上述外部证据,但具有(不限于)以下辅助证据的,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确定是否确认为损失:●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企业自行清算公告; ● 债务单位已被政府正式列入近期破产计划;● 债务单位已连续 2 年未办理工商年检、未进行纳税申报,有关机关拟吊销其证照的书面证明;工商部门信息中心的调查证明;● 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或证明债务人长期停产、财务状况恶化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本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对内部职工个人债务人已失踪、死亡、调离的证明材料;● 对企业内部长期挂账(5 年以上)的医药费借款、采购借款、因公办事借款等,能提供借款凭据、转账付款给医院、供货单位或收费单位的凭证,以及相应的采购合同、收费文件、采购货物入库证明及费用已发生证明等,经本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包括企业内审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证实认可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对于个人现金借款,应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报销或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外部证据,才可确认为损失● 在最近 5 年以上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经多次追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应出具专项说明材料及追收情况报告● 涉及到司法纠纷或经济纠纷的债权,企业外部依据不充分,可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辅助证据● 对单笔金额较小(市内 5,000 元以下、市外 10,000 元以下) 、不足以弥补催收成本的项目分类作出合理说明具体格式如下:催收成本测算金额序号 债务人名称 金额 账龄诉讼费 律师费 差旅费 其他催收成本 合计合计33、外部证据及内部证据均不充分的,原则上只能申报“坏账准备” ,列为预计损失4、内部单位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要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2 号)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核资坏账损失申报处理但在清产核资实际工作中,企业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在清产核资中比照坏账损失申报:A、企业对于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B、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C、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5、因重大会计差错造成债权不实,应提供详细的会计轨迹第三条 存货损失的认定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1、存货损失与预计跌价损失的划分原则不能正常使用或出售,只能报废或按残值处理,列为原制度损失申报;可正常使用或虽不需用但可转让(含降价转让,但非残值) ,出现质次价高情况的,可申报预计存货跌价损失2、原制度损失的证据要求(1)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应扣除责任人赔偿并提供下列(不限于)证据:● 经存货保管人和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存货盘点表;●存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如:明细账账页)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 5 万元及以上的存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应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并提供以下证4据:● 单项存货 2 万以下或批量金额存货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由 集团公司技术装备部和技术中心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存货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或者批量金额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由公司总工程师、设备部门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单项存货 5 万元以上或者批量金额 50 万元以上,由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损失的技术鉴定应说明损失原因、依据,预计残值测算等,并由鉴定人签字●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企业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3)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作出详细的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关会计记录轨迹,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或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4)存货报废技术鉴定证明原则上按存货的类别(按照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会计科目进行分类)出具,并按照企业内部资产损失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同时附明细表(参考格式附后) 但对于单项存货损失在 1 万元以上的需单独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小额(10000 元以下)存货损失附表的参考格式:序号 存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账面金额 库存时间 预计残值 报损金额 损失原因合计(5)因重大会计差错造成存货重大不实(如以前年度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 ,应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并提供详细的会计轨迹资料第四条 待摊费用损失的认定待摊费用损失指已不能为经济利益的流入发挥作用的待摊销费用项目,包括应提未提、应摊未摊两种情况根据清产核资问答三: “对于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时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如对计算机设备缩短折旧年限等,使依据原制度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小于按《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下应提取的折旧额,这部分差额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后,视同应提未提费用作为原制度损失在清产核资中进行申报处理” 。
1、应摊未摊的待摊费用5(1)企业提供的专项说明,包括该项待摊费用的形成时间、已摊销金额、未摊销的金额、应摊未摊的原因等;(2)相关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2、应提未提的费用(1)企业提供的专项说明,包括费用形成的时间、未提金额、未计提的原因等;(2)相关的依据,如:合同等资料第五条 投资损失的认定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1.主要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按每一投资单位分项提供相关权属资料,包括合同、章程、股权证等;(2)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吊销执照及解散的被投资单位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应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或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工商部门的注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3)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已超过 5 年,且被投资单位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企业清算决议、或联营解散决议等证据确认投资损失;(4)购买的债券、股票余额证明及市价信息2.辅助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被投资企业近 3 年报表及审计报告,重要的决议等;(2)关于对被投资企业现场调查情况的说明;(3)对于投资时间长,资料遗失,与被投资企业中断联系 5 年以上的,提供投出资金的原始凭据和可说明长期无投资收益及其他会计信息的轨迹(如历年投资及投资收益明细账) ,并附企业书面说明。
4)因重大会计差错造成投资账面金额不实,应提供详细的会计轨迹第六条 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根据清产核资问答三,企业在 1995 年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生产经营用地,后改为非生产经营用地,用于建造职工宿舍的,在本次清产核资中,对于职工宿舍产权已归职工个人所有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企业同时提供相关6材料后,可以申报对列入固定资产中的土地进行账务核销1、固定资产损失与减值准备的划分原则不能正常使用或出售,只能报废或按残值处理,列为损失申报;可正常使用或虽不需用但可转让(含降价转让,但非残值) ,出现质次价高情况的,可申报预计减值损失2、资产损失的证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盘盈的固定资产,提供下列证据,作为固定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盘点表;● 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 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盘盈资产价值较大且确定其价值有困难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2)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并提供下列证据:● 固定资产盘点表;● 资产账面价值的相关会计记录(账页、凭证) ;●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 5 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3)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保险赔偿,并提供下列证据:● 资产账面价值的相关会计记录(账页、凭证) ;●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 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应提供投保合同、保险公司勘查、鉴定、理赔等相关证据;● 报废固定资产,应由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对于单项资产净值20 万元以下的损失项目,由企业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对于单项资产净值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损失项目应由集团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单项资产净值 5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外部的鉴定单位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对报废的房屋、建筑物、重要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