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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专业课-外贸单证实务11.案例十一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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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G 公司以 CIF 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 因合同金额不大, 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 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 到货后, G 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 G 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 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 有质量合格证书, 非他们责任 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 挤压造成的 G 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 破碎险” 承保范围, 但 G 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 (C) , 没保“碰损、 破碎险” , 所以无法赔付 G 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 即浪费了 金钱, 又耽误了时间 分析: G 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 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 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 (A) , 按照《INCOTERMS》 的解释, 在 CIF条件下, 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 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 即平安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 (C) 就算履行其义务 解决办法: (1)当进口合同使用 CIF、 CIP 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 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 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 进口合同尽量采用 FOB、 CFR 等价格术语, 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 (3) 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 (《国际商报》 2001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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