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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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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52550365
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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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案号案由告知事项1. 为便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退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银行结算账户2. 本确认书所称诉讼费指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款项3. 本确认书中所列银行账户信息仅用于法律文书载明需向当事人退费且无其他影响退费的情形(如:当事人上诉、款项被冻结、查封等影响退费的情形)4. 如果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致使诉讼费无法及时退费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5. 为提高诉讼费退费效率,当事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本院向其退还诉讼费的银行结算账户,本院向其退还诉讼费的金额以汇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金额为准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和本院向其账户汇入诉讼费的银行凭证构成其诉讼费退费手续,与其向本院出具的领款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 当事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仅适用于本案号案件,如当事人有多个案件的,应每个案件单独填写一份确认书,否则无效如果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后需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申请告知正在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重新填写当事人银行账户结算确认书7. 当事人为法人的,原则上账户名称应为当事人本单位。

如收款单位银行账户注销,应提供人民银行的相关证明;如收款单位注销,应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之后可将诉讼费退至单位法定代表人账户上如为破产案件的,请填写破产管理人账户8.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如诉讼费退到当事人以外的账户,需提供相关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9. 如案件为上诉案件,请在案号中填写原案号并在后加“上诉"二字10 .签署本确认书后,待判决生效,将按裁判文书载明金额直接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结算、退费)》,票据“交款人"签字栏以确认书签字为准,当事人自行到承办人处领取票据 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户名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具体网点)联行号号码邮编其他联系方式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并确认了上栏银行结算账户,并保证所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各项内容是正确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将及时书面通知法院请抄写以上条款:当事人签字:(捺印或盖章)年 月 日工作人员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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