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联合体模式下的EPC项目风险防控分析

菲***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9.75KB
约7页
文档ID:208351710
联合体模式下的EPC项目风险防控分析_第1页
1/7

联合体模式下的EPC项目风险防控分析 这篇文章聚集联合体形式承接的EPC项目,从投标资质认定、合同签订方式、项目实施风险、联合体的连带责任等角度对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总结以联合体形式承接EPC项目应留意的问题,提出签订联合体协议的推荐性条款,供大家参考 1、以联合体形式承接EPC项目模式与其他模式的对比 以联合体承接EPC项目模式是介于平行发包模式和单一主体承接EPC项目之间的一种模式我们对三种模式的责任范围、协作关系、业主追责主体、业主风险转移程度进行了对比 EPC促进设计、施工融合,而联合体的连带责任又增加了各方风险,使以联合体承接EPC项目模式融合了其他两种模式的部分特点,成为一种“过渡模式” 表 三种模式的对比 从20XX年国家发文推进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至今,我国EPC模式经历飞速发展,大批设计、施工单位从单纯设计、施工开头转型在企业不能同时具备设计、施工管理能力时,联合体模式供应了一种方式,使专业性不同的单位相互合作,优势互补,积累经验,培育自身力气 当企业自身具备一家综合性工程公司的实力时,其自身已是一个超级“联合体”,也能更好地发挥EPC模式深度融合的功效,这也是EPC总承包发展的方向。

2、投标资质认定问题 实践中会存在联合体投标中,担当设计任务的设计联合体成员具有施工资质或担当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同时具有设计资质对于此种状况投标人的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在《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根据联合体分工担当相同工作的,应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 在联合体投标中, 担当设计任务的设计联合体成员的施工资质不应当影响评标委员会对于担当施工任务的施工联合体成员施工资质的评定,应以联合体分工中担当该项任务的联合体成员资质作为评定标准 此种方式有利于发挥联合体各成员方的特长,也符合联合体成立时优势互补的初衷联合体在投标时,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避免因分工不明出现评标委员会将全部资质都从低认定,最终导致废标或扣分的状况出现 3、合同签订方式 (一)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EPC合同应当由招标人、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视为本合同为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成员协商全都,最终达成的合同文本。

根据合同商定,在签字盖章处应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实践中易出现诸多不规范操作如:招标人基于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将一个EPC合同拆分为设计、选购、施工等几个合同,由招标人分别和担当此项工作的联合体成员签订此种模式与EPC促进设计选购施工相融合的初衷相违背,且使总承包合同和后续施工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在实践中应尽量避免采用此种签订模式 而有的EPC合同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单独与业主签订此种方式应基于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中的分工或授权,以证明联合体各方对于联合体牵头人单独签订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从符合相关规定、降低项目风险、削减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EPC合同 (二)联合体协议 依据《招标投标法》,“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商定各方拟担当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在某些招标文件中, 招标人会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将联合体协议格式附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需按此格式提交联合体协议一般招标文件中的联合体投标协议都较为简洁。

考虑到EPC项目的复杂性,联合体各方应采取在中标后再签订更为详尽的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联合体内部分工,联合体牵头人授权范围,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范围 (三)分包合同 对于联合体成员就其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应由联合体一方还是联合体共同签订,对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联合体一方自行分包或由联合体共同分包的状况存在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两种方式均可采用联合体各方可在联合体合作协议中商定联合体分包的方式 4、项目实施风险 在传统EPC模式下,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无直接合同管理,业主为两者沟通的桥梁;在单一主体的联合体模式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于总包和分包的关系,也可理解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联合体模式下,双方地位更公平,关系也产生了变化 这篇文章仅以设计院牵头的联合体模式为例,与设计院作为单一主体的EPC模式相对比在联合体模式之下,设计院和施工单位同为总承包合同主体,双方地位更为公平,业主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对接施工单位与设计院作为单一主体的EPC模式相比,施工单位的议价能力增加,施工单位和业主处于更紧密的关系之中,设计院对施工单位的管理难度也会增加。

且在此种模式下,由于许多施工问题可以由业主直接联系施工单位解决,设计单位进行总包管理的职能被减弱在大部分状况下,设计单位偏向于解决技术问题,如施工交底、设计变更,而较少参与到施工管理中,其工作介于总包单位和单纯的设计单位之间,设计院投入人力物力削减,也降低了承接EPC项目的成本 总体而言,业主偏向于以传统平行发包的思维对待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EPC项目这不利于一家企业发展成为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能力和丰富的EPC项目管理经验的综合性工程公司 5、联合体的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担当连带责任 由于联合体各方担当连带责任,发包人有权恳求部分或全部联合体成员担当责任联合体成员依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当责任实际担当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联合体责任人追偿 但对于由联合体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联合体其他成员是否对第三方担当连带责任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在各地司法案例中也存在不同的判决 主见联合体共同对第三方担当责任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①联合体协议内容仅为联合体法律后果担当的内部责任划分依据,不具有对外效力;②联合体一方行为所代表的仍为联合体,其法律后果应由“联合体“担当。

主见由签订分包合同的联合体一方担当责任,主要考虑到:①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任意突破;②分包合同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无关,要求联合体就分包合同也担当责任有失公正原则在实践中,由于每个项目实际状况不同,还应结合项目详细情形考虑,如: (1)是否涉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2)联合体协议是否授权联合体一方可就其分包范围内工作单独进行分包; (3)联合体一方在分包前是否告知其他联合体成员并征求其同意; (4)其他联合体成员对于联合体一方的分包行为是否知晓并予以认可等 6、思索与总结 随着EPC 模式在我国的发展,联合体模式逐步成为承接EPC项目的一种选择,且在EPC政策不够全面、发展还不够成熟、企业实力不够强大的时候,成为投标人倾向于选择的一种合作方式此种模式下,联合体成员的风险增大,且受到其他成员方行为的影响在考虑此种合作模式前,投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风险,并从以下几方面来掌握风险: (1)重视对联合体成员的考察和选择,尽量选择实力雄厚的合作单位 (2)重视联合体项目部构成和项目管理流程的建立,增加设计单位的主导权和管控权 (3)重视联合体协议的签订。

在投标前签订初步的联合体协议,在中标后签订更为详尽的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分工、权利义务和风险范围;明确商定“对于联合体成员与其分包商、供应商单位之间的纠纷,由联合体成员自行担当责任”;明确商定“对项目发包人担当完连带责任后,联合体成员之间可就非己方责任向联合体成员责任方进行追偿;以削减在项目实施中的风险”,从多方面削减项目实施风险 文章来源:低碳经济- 7 -。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