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与核算实务学习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出纳的基本业务之一现金的管理与核算业务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现金管理的内容,明确现金管理的原则、现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具体规定以及现金清查的方法;掌握现金收付业务处理流程、收付业务原始凭证的填制方法、现金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方法以及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方法第一节 现金及其管理概述一、现金的含义 会计范畴中的现金又称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企业并由出纳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它可以随时用于购买所需物资,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偿还债务等狭义的现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硬币、纸币,即由企业出纳保管作为零星业务开支之用的库存现款广义的现金则应包括库存现款和视同现金的各种银行存款、流通证券等在本教材中所采用的是狭义的现金概念二、现金管理的原则现金管理就是指对现金的收、付、存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第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第三,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第四,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第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第七,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三、现金管理的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的规定,现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现金的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 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这些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 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 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换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现金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除上述 5、6 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 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二)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 5 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 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按照规定,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总额/月(或季)平均天数(2)由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 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还应遵循“八不准”即:(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三)备用金管理备用金(国际上也称暂定金额)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备用金的管理有定额管理和非定额管理两种办法1、定额备用金制定 额 备 用 金 制 是 指 按 用 款 部 门 的 实 际 需 要 , 核 定 备 用 金 定 额 , 并 按 定 额 拨 付 现 金 的管 理 办 法 用 款 部 门 按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支 用 备 用 金 后 , 凭 有 关 支 出 凭 证 向 财 会 部 门 报 销 ,财 会 部 门 如 数 付 给 现 金 , 使 备 用 金 仍 与 定 额 保 持 一 致 。
一 般 对 用 于 费 用 开 支 的 小 额 备 用金 , 实 行 定 额 管 理 的 办 法 ; 对 用 于 销 售 找 零 用 的 备 用 金 , 按 营 业 柜 组 核 定 定 额 , 并 拨 给现 金 各 柜 组 可 从 销 货 款 中 经 常 保 留 核 定 的 找 零 款 , 不 存 在 支 出 和 报 销 的 问 题 2 非 定 额 备 用 金 制非 定 额 备 用 金 制 是 指 用 款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向 财 会 部 门 领 款 的 管 理 办 法 在 凭 有 关支 出 凭 证 向 财 会 部 门 报 销 时 , 作 为 减 少 备 用 金 处 理 , 直 到 用 完 为 止 如 需 补 充 备 用 金 ,再 另 行 办 理 拨 款 和 领 款 手 续 对 用 于 收 购 农 副 产 品 的 备 用 金 , 在 集 中 收 购 旺 季 时 一 般 采用 非 定 额 管 理 的 办 法 , 在 淡 季 零 星 收 购 时 则 采 用 定 额 管 理 的 办 法 , 实 行 交 货 补 款 总 而 言 之 , 无 论 实 行 哪 种 管 理 办 法 , 都 要 建 立 健 全 备 用 金 的 领 用 、 保 管 和 报 销 等 手续 制 度 ,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经 管 备 用 金 。
经 管 人 员 发 生 变 动 时 , 必 须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以 明确 经 济 责 任 四、现金、票据及印章的保管( 一 ) 现 金 的 保 管 现 金 的 保 管 , 主 要 是 指 对 每 日 收 取 的 现 金 和 库 存 现 金 的 保 管 库 存 现 金 的 保 管 主 要注 意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要 有 专 人 保 管 库 存 现 金库 存 现 金 保 管 的 责 任 人 是 出 纳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所 属 单 位 的 兼 职 出 纳 人 员 出 纳 人 员应 选 择 诚 实 可 靠 、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 业 务 熟 练 人 员 担 任 2、 送 取 现 金 要 有 安 全 措 施对 向 银 行 送 存 现 金 或 提 取 现 金 时 , 一 般 应 有 两 人 以 上 , 数 额 较 大 , 途 中 最 好 用 专箱 装 放 , 专 车 运 送 , 必 要 时 进 行 武 装 押 运 3、 库 存 现 金 存 放 要 有 安 全 措 施重 点 是 出 纳 办 公 室 和 保 险 柜 等 , 出 纳 办 公 室 选 择 坚 固 实 用 的 房 间 , 能 防 潮 、 防 火 、防 盗 、 通 风 ; 墙 壁 、 房 顶 要 牢 固 ; 门 、 窗 要 有 铁 栏 杆 或 金 属 板 (网 ), 根 据 需 要 可 安 装自 动 报 警 、 监 控 等 装 置 。
出 纳 人 员 要 配 备 专 用 保 险 柜 , 保 险 柜 应 靠 出 纳 办 公 室 的 内 墙 存放 , 保 险 柜 钥 匙 由 出 纳 人 员 专 人 保 管 , 不 得 交 由 其 他 人 员 代 管 ; 保 险 柜 密 码 应 由 出 纳人 员 开 启 , 并 做 好 开 启 记 录 , 严 格 保 密 ; 出 纳 员 工 作 变 动 时 , 应 及 时 更 换 密 码 保 险 柜的 钥 匙 或 密 码 丢 失 或 发 生 故 障 , 要 立 即 报 请 领 导 处 理 , 不 得 随 意 找 人 修 理 或 配 钥 匙 必须 更 换 保 险 柜 时 , 要 办 理 以 旧 换 新 的 批 准 手 续 , 注 明 更 换 情 况 备 查 4、 现 金 清 查为 了 确 保 账 实 相 符 , 应 对 现 金 进 行 清 查 现 金 清 查 包 括 两 部 分 内 容 : 其 一 是 出 纳人 员 每 日 营 业 终 了 进 行 账 款 核 对 ; 其 二 是 清 查 小 组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盘 点 和 核 对 现金 清 查 的 方 法 采 用 账 实 核 对 法 。
对 现 金 实 存 额 进 行 盘 点 , 必 须 以 现 金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依 据 不 得 以 “白 条 ”抵存 , 不 得 超 限 额 保 管 现 金 对 现 金 进 行 账 实 核 对 , 如 发 现 账 实 不 符 , 应 立 即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更 正 , 对 发 生 的 长 款 或 短 款 , 应 查 找 原 因 ,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不 得 以 今 日 长 款弥 补 它 日 短 款 现 金 清 查 和 核 对 后 , 应 及 时 编 制 “现 金 盘 点 报 告 表 ”, 列 明 现 金 账 存 额 、现 金 实 存 额 、 差 异 额 及 其 原 因 , 对 无 法 确 定 原 因 的 差 异 , 应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负 责 人 现 金 清 查 中 发 现 的 长 款 或 短 款 , 应 根 据 “现 金 盘 点 报 告 表 ”进 行 处 理 , 以 确 保 账 实相 符 , 并 对 长 、 短 款 做 出 处 理 现 金 长 款 、 短 款 一 般 通 过 “其 他 应 收 款 ——现 金 短 款 ”和 “其 他 应 付 款 一 一 现 金 长 款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 待 查 明 原 因 后 , 再 根 据 不 同 原 因 及 处 理结 果 , 将 其 转 入 有 关 科 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