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枫**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68.13KB
约2页
文档ID:483326070
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_第1页
1/2

Word文档仅供参考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 2 1条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物资的毁 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 ,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物资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 ,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个地点确定了两个责任原则,即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和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适用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合同法》第3 1 2条规定:物资的毁损、 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 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物资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该条内容适用于一切承运人从中能够看出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限制 ,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 ,《合同法》也给予了承运人的免责权利 ,但只限于3种,即《合同法》第3 1 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物资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不同的运输方式 ,承运人的责任有所不同。

如水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 ,我国《国内水路物资运输规则》给予了承运人1 0种免责权利在公路运输区段 ,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汽车物资运输规则》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细化 ,即对未保价物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关于办理保价运输的物资,按照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 声明价格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等同时,《汽车物资运输规则》给予承运人7种免责权利 在铁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 ,《铁路法》规定,如托运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未按保价运输承运,按照实际损 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至于赔偿限额 ,铁道部在1 9 91年3月公布的《铁路物资运输规程》中规定 ,如托运人的物资不保价运输,关于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物资,每吨最高赔偿10 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物资 ,每吨最高赔偿2 0 0 0元,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物资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航空运输区段适用1 9 9 6年 2月中国民航总局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物资国内运输规则》 。

其中规定,如物资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 0元; 如已办理物资声明价值,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物资的实 际价值,按实际损失赔偿同时,《民用航空法》给予承运人4种免责的权利那么如何确立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呢 ,笔者认为能够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依照和标准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上 ,要紧采纳过失责任或者严格责任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 1 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表明,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不是违约人承担责任 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多式联运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也应适用《合同法》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假如对经营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将最终导致多式联运责任体制的解体这是因为,联运经营人本人通常并不直截了当从事实际运输 ,由于实际承运人过失造成的货损,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就只能归咎到实际承运人头上,从而使联运经营人摆脱其应 承担的合同赔偿责任。

因此,确立联运经营人的严格责任符合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需求,关于 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制止不履行合同行为的发生,将起到积极作用适 用区段运输法规《合同法》第3 2 1条确立了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区段运输法规的原则这就要求 联运经营人在从事联运业务时 ,要将自己置身于各区段运输当中各区段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都不相同,如水路运输为1 0种,公路运输为7种,铁路运输为3种,航空运输为4种赔偿责任 及于代理人、受雇人《合同法》对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是否及于其代理人、受雇人并没有做出规定 ,但大量的联运业务实践则需要解决这一咨询题作者认为 ,能够参照《海商法》第5 8条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治理规则》 第3条的相关内容做出规定: 因物资灭失、损坏或拖延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诉讼 ,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如能证明其是在受雇或代理范围内行事,则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援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 限制赔偿责任能够与区段承运人约定《合同法》第3 1 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够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 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但该约定不阻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该条表明,联运经营人能够事先与区段承运人就赔偿的责任大小、责任比例、承 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责任追偿事宜进行约定 ,但不能减少或落低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因为联运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 遇到诸如货损发生区段不确定等给自己造成的无辜损失 ,需要与区段承运人协商处理 。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