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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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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 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 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 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 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 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 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 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 目 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 2 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 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 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 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 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 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 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 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 等服务 3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 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 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 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 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 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 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 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 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4 第二章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 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 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 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 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 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 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 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 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 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 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 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 5 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 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 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 织的宴请、 旅游、 娱乐, 不得收受礼品、 现金、 有价证券等, 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 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 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 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 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 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 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 6 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 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 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 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 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 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 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 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 7 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一)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 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 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 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 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 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 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8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 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 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 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 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 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 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 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 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 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采购 9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 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 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 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 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 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 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 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 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 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1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 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 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 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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