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2021年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严格掌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爱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进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疆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疆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疆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爱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 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平安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精确 定 第六条 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 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疆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疆以外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疆污染损害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为倾倒的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疆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及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疆15天之前,通报主管部门,同时报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疆的时间、航线、以及废弃物的名称、数量及成分 第九条 外国籍船舶、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疆,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倾倒许可证应注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事项 签发许可证应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主管部门依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展,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 废弃物依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分为三类其分类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可依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展,以及海洋环境爱护的需要,对附件进行修订 一、禁止倾倒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见附件一)当消失紧急状况,在陆地上处置会严峻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二、倾倒附件二所列的废弃物(见附件二),应当事先获得特殊许可证 三、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一般许可证 第十二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应通知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核实工作按许可证所载的事项进行主管部门如发觉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应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峻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海洋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航。
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供应便利 第十四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和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照实地具体填写倾倒状况记录表,并按许可证注明的要求,将记录表报送主管部门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应有明显标志和信号,并在航行日志上具体记录倾倒状况 第十五条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免于担当赔偿责任 为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未按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时,应尽力避开或减轻因倾倒而造成的污染损害,并在事后尽快向主管部门报告倾倒单位和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的受益者,应对由此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补偿 由于第三者的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倾倒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确凿证据,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责令第三者担当赔偿责任 在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因不行抗拒的缘由而弃置时,其全部人应向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应定期进行监测,加强管理,避开对渔业资源和其他海上活动造成有害影响。
当发觉倾倒区不宜连续倾倒时,主管部门可打算予以封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处以警告或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出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损失清单,技术鉴定和公证证明,并尽可能供应有关原始单据和照片等 第十九条 受托清除污染的单位在作业结束后,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清除效果及其状况,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标准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废弃物检验单的; (二)不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填报倾倒状况记录表的; (三)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状况下,未准时向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报告的 二、凡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情节严峻的,除中止或吊销许可证外,还可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进行倾倒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处以人民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二)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状况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也可以并处 对于违反本条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在收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主动检举、揭发,乐观供应证据,或实行有效措施削减污染损害有成果的个人,应赐予表扬或嘉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