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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保修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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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保修协议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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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33间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牌产品有限责任保修协议书(全系列汽车起重机)Q/XZJ24534-2011编制:2011-08-04 发布2011-08-08 实施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制度、流程执行会签表名称“徐工”牌产品有限贵任保修悔议书(全系列汽车起重机)编号Q/XZJ24534-2011受控 号单 位负责人受控号单 位负责人09J技术中心26物资管理部10J营销公司27设备能源部11客服中心如Mr28应用丄程研究所12财务部29技术办13经营计划部30汽年起重机研究所14工程制造部31底盘研究所15J采购部>34消防车研究所16J品质控制部35标准认证研究所17人力资源与管理部乙 136一分厂18办公室37二分厂194市场部38三分厂20党委工作部39四分厂21信息中心40五分厂22J法务部41六分厂23武装保卫部42七分厂24安全环保部43八分厂25工艺技术部备注:J会签单位标识版号:B修改状态:00页码:共9页“徐工”牌产品有限责任保修协议书XZJ24534-2011(全系列汽车起重机)致 客户尊敬的客户:您好!首先感谢您对 徐工集团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 工重型公司)的信任,并选用 徐工重型公司的产品。

为了保障您 的权益,请您在使用 徐工重型公司产品前,务必认真、仔细阅 读本保修协议书和随车交付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包含:《操作手册、维修手册》、《零部件图册》)等在产品交接过程中,请认真按照《客户接车登记表》内容 对产品进行验收为了确保您合理地享有保修权利,请务必在 接车后完整填写《产品质量保修卡》,并在二十日内邮寄至 徐工 重型公司客服中心,以便我们与您所在地代表处或服务商联系, 使您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当您的产品需要报修服务时,请拨打服务热线 400-110-9999,也可向产品所在地的徐工重型公司代表处或服务 商提出(尽量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 ,应尽可能清晰的描述您的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故障现象,如有可能 请提供图片等证实文件,由徐工重型公司 代表处或服务商负责尽 快实施服务为保证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时,请 您配合做好维修工作,协助提供相应的维修场地、起重设备、 维修所需的工具、配合服务人员做好更换下的故障零部件的回 收等工作当您的产品从一个区域(省份或直辖市)转移到另一个区 域(省份或直辖市)施工时,需要保修的,请您与徐工重型公 司当地代表处或指定服务商联系,以便为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 务。

维修服务工作完后,徐工重型公司服务人员负责填写《用户服务卡》,请您对产品维修情况和服务情况进行签字确认重要提示:对于接车内容要求验收项目,一经您签收认可后,我公司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本保修条款中第 4页“㈣不属于产品保修范围的零部件”提到的非三包质量责任,比如:玻璃制品、油脂 等的保修保换请您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正确操 作并及时保养和维护,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有效运行后附:《产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表》客户签字: 日 期: 保修协议书一、保修规定㈠适应区域本保修书适用于中国大陆的所有地区,其余地区可参照执行㈡适应产品本保修书适应于徐工重型公司销售到最终用户的全系列汽车(全地 面)起重机系列产品㈢产品保修期限和范围:徐工重型公司所生产的全系列汽车起重机产品保修期为:自产品移 交到客户接收之日起计算(以交付凭证为依据),保修内容如下:1. 以下关键结构件享受三年保修,终身免人工费维修(保修期外需 要维修换件的故障,由客户承担购买备件的费用,徐工提供免人工费更 换):车架、固定支腿、活动支腿、转台、伸缩臂结构、副臂、副臂连接架 焊接结构件2. 以下关键零部件享受24个月的保修期:8-70吨产品:主阀、下车多路阀、先导控制阀、卷扬减速机、回转 减速机、变速箱、车桥、发动机、伸缩油缸、变幅油缸、垂直油缸、水 平油缸。

80吨及以上吨位产品:主阀、伸缩控制阀、回转减速机、卷扬减速 机、回转支承、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支腿换向阀、伸缩油缸、变幅 油缸、配重油缸、垂直油缸、水平油缸、力矩限制器注:1)以上保修部件中易损件、 易耗品、制动蹄片、制动气室除外; 2)8吨产品底盘(含所附属的车桥、变速箱、发动机)除外; 3)发动 机易损件详见发动机供应商《保修手册》3. 以下内容享受12个月的保修期:⑴传动部件:传动轴享受12个月或五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 修期⑵液压系统零部件:液压平衡阀、液压回转控制阀、液压锁、液压油 散热器、液压油箱、液压油泵、液压马达⑶电气系统零部件:导电环、电油门、电比例手柄、显示器、电磁阀、力矩限制器(8-70吨产品)、电器控制板、电器仪表、电器开关、 CD机/收录机、电风扇⑷底盘零部件:转向器、转向油缸、转向拉杆、推力杆、平衡梁、 制动气室4. 以下内容享受6个月的保修期:⑴回转制动器摩擦片、卷扬制动器摩擦片:出现非正常磨损性损坏, 予以更换⑵各种高压、低压软管:在正常使用保养的情况下,出现软管压头 处漏油、断裂和管壁鼓泡破裂的问题,予以保修或更换⑶整机外观及各部件油漆非正常褪色的质量问题。

5. 以下内容享受3个月的保修期:⑴蓄电池(电瓶):在正常使用保养的情况下,电瓶出现极板击穿、 不蓄电、壳体鼓泡质量问题,予以保修或更换⑵钢板弹簧:在正常使用保养的情况下, 出现钢板弹簧断裂的问题, 予以保修或更换⑶灯具:出现灯具内进水、支座脱落的问题,予以保修或更换6. 以下内容享受1个月的保修期:⑴轮胎:轮胎龟裂、分层、鼓包或异常磨损(需经徐工重型公司人 员确认属实)等质量问题,予以更换⑵离合器摩擦片:出现离合器摩擦片非正常磨损性损坏, 予以更换⑶滑轮(铸铁、尼龙)、滑块、铜套:裂纹、破碎、异常磨损等质量 问题,予以更换7. 钢丝绳:自客户购车之日起 20天之内(以有效的报修反馈记录为 准),发现有产品出厂前存在的断丝、断股、挤伤等问题,予以更换8. 主机保修期内修复后的保修范围内部件,其保修期随主机保修期 自动终止9. 特殊要求的产品,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执行在保修期内因以上保修范围内产品部件的质量问题造成的产品故 障,徐工重型公司负责免费提供维修,无法修复或修复达不到产品性能 要求的,徐工重型公司负责为您更换出现故障的零部件㈣不属于产品保修范围的零部件:1. 整机外观及各部件油漆褪色、损伤、剥落等。

2. 产品使用后易损耗、易磨损、易老化和易破碎的零部件,如:橡 胶(塑)类零部件、减震器、制动蹄片、雨刮片、排气筒、传动皮带、 密封元件、标准紧固件、玻璃钢围板、玻璃制品3. 电器类零部件:灯泡、保险丝、线束、插接件4. 各种油料、润滑脂、防冻液、制冷剂、各种过滤器、外装饰薄板 件5. 属日常维护保养部件,如:清洗、更换各种过滤器、调整制动器、 离合器、发动机及需检查调整的其他零部件㈤其它特殊零部件规定的有限保修范围:1. 发动机的保修内容请参阅您所购买产品配置的 发动机供应商《操作与保养手册》或《保修手册》,发动机的首次保养请参照您购买产品所 配置的发动机厂家的具体规定2. 如您所购买的产品使用的是其它供应商提供给徐工重型公司原装底盘,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间请参阅您所购买产品配置的 底盘供应商《操作与保养手册》或《保修手册》3. 特殊要求的产品,按双方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有关约定内容执 行㈥以下原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不在保修范围:1. 日常保养、正确使用对产品寿命有着巨大作用,没有遵守徐工重 型公司《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部件说明书使用、保养和调整造成产 品故障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各润滑点未定期注油保养、拉杆球 头未检查调整、骑马螺栓松动未调整、离合器未检查调整、卷扬制动器 未检查调整、伸臂滑块未检查调整、伸臂拉索松弛未检查调整、液压油 未定期更换保养、未正确加注使用防冻液等。

2. 没有遵守徐工重型公司《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未能正确操作使用造成的产品损坏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况:超载起吊、工况设置错误、支腿未按要求伸出、斜拉等3. 发生故障后未经徐工重型公司授权同意继续使用造成的产品损 坏4. 对产品进行的任何自行拆卸和改装5. 未按照徐工重型公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焊接造成 的油缸、发动机ECU、电子力矩限制器(电脑)等零部件的损坏6. 未经徐工重型公司授权使用其他厂家的零部件代替徐工重型公司 原装件或者核准使用的替代件或者附件7. 未按照徐工重型公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等级加注和更换各 种机油、齿轮油和燃油造成的相关产品和零部件损坏、故障8. 人为事故或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暴雨、火山、泥石流、火 灾、台风等)、战争等造成的产品损坏9. 由于在未经徐工重型公司授权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作业而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在产品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10. 产品实物与徐工重型公司的整机铭牌、合格证、编号不相符合, 且得不到有效证据的,不予保修11. 未按照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的,不予保修㈦由于徐工重型公司的产品属特种产品,产品必须取得当地行政主 管机关的使用许可证,并且从业人员必须遵照所在国的相应法律规定达 到一定资格后才允许操作,否则因此造成的产品损坏和出现作业事故等, 徐工重型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二、退、换车约定:㈠换车约定:1. 客户必须在产品自售出后的 3个月之内提出换车申请(以有效的 申请记录为准)2. 产品存在不少于两个主要功能出现无法修复的严重故障(因产品 制造或设计原因)3. 客户愿意承担因自身责任或达不到换车条件(见 1、2条)而换车 造成的办理换车手续所支付的交通费和运输费用, 并交纳车辆折旧费(折 旧费按每日车辆合同价款的 2%自交付之日起按日计算)全部满足以上条款,经徐工重型公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签署有关 协议后可予以换车更换相同型号、规格、配置的产品,不受销售价格 变动影响更换不同型号、规格、配置的产品,按换车时销售价格找补 新旧产品的差价后执行㈡退车约定:1. 客户必须在产品自售出后的 1个月之内提出退车申请(以有效的 申请记录为准)2. 因产品制造原因和设计原因导致产品出现维修后达不到产品使用 性能的重大质量问题的,且也不能通过维修更换部件达到产品性能要求 的3. 客户愿意承担因自身责任或达不到退车条件(见 1、2条)而退车造成办理退车手续所支付的交通费和运输费用,并交纳车辆折旧费(折 旧费按每日车辆合同价款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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