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 了解交易磋商的含义;熟悉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及内容 教学重点: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的必要条件 教学难点:要约、承诺 第八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第一节 交易磋商的程序 一般包括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 (Counter Offer)和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 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一、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offer) 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 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 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询盘(Inquiry):内容可涉及:价格、品质、数量 、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 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二、发盘(Offer) 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发盘的定义 根据公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 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表达, 即构成发盘” 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方发 盘和买方发盘之分。
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Bid) 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确定的内容 向特定的人提出 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 条件之一: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根据公约至少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1)标明货物的名称; 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 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 方法 条件之二: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 意思 订约建议不构成发盘,诸如“仅供参考”、“须以 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条件,这样的 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 中国合同法的类似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条件之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1.发盘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 2.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 3.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 4.商业广告本身不是一项发盘除非在广告中注明 “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广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最先 支付货款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可视为一项 发盘 发盘的有效期 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 例如: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复到我处。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发盘有效期为6天 当发盘规定有效期时,还应考虑交易双方营业地点不同而产生 的时差问题 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 “合理时间”:根据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 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有效期有有效期有 多长?多长? 1 规定一个时间点 Offer subject reply June 1st . Offer valid till June 1st reaching us/our time/Beijing time. 2 规定一段时间 Offer valid for 10 days. Offer reply in 7 days. 电报,信函等发盘按规定日起算(一般以信内日期作为发 盘起始日),无规定时多采用邮戳日 ,email,等发盘以到达日起算(含节假日),若 到达最后一日为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实例 发盘生效的时间 根据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也采取到达主义 我国合同法还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的到达时间 如何确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何时生效?何时生效? 发盘的撤回与撤消 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Revocation)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撤回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 ,以阻止其生效 撤消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 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1.发盘的撤回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 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 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人可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盘的撤回 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 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 2.发盘的撤销 公约规定,在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 ,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 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公约还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 不得撤销: 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 可能撤销的,如Firm, Irrevocable等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 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 ,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 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 敦,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 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如何处 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
注释:发 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 发盘的失效 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 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以下情况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1. 受盘人作出还盘 2. 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 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 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 制措施 5. 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 等 何时失效?何时失效? 三、还盘(Counter-Offer) 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 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就是说,还盘是对 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 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 约束; 二是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四、接受(Acceptance) 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 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根据公约,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 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 ,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 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条件之一: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发盘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只有 特定的人才能对发盘作出接受由第三者 作出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只能 作为一项新的发盘 案例讨论 欧洲某中间商A对某商品向我方询盘,我方于5月20 日向A商发盘,并要求5月31日前复到26日我方突然收 到美商B按我方发盘的规定开来的信用证随后又收到A 商的电报称:“你方20日发盘已转B商”当时,该商品的 价格正在上涨我公司将信用证退回,又按调整后的价 格直接向B商发盘但B商来电称信用证于有效期内送到 我方,是以行为表示的接受,所以,合同已经成立,并 拒绝接受新的报价试问B商的意见是否合理? 条件之二: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 的交易条件 接受应是无条件 但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 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 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 为有条件的接受它是否是有效接受? 有条件的接受 接受是否有效,取决于:内容的变更是否属于 实质性的 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 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 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均视为实质变更发盘的条件”。
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不能构成有效 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 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 和更改(如要求包装更改、增加重量单、装箱 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 公约规定: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 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 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 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 条件之三: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规定了接受的时限时,受盘人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 限内作出接受,方为有效 如发盘没有规定接受的时限,则受盘人应在合理时 间内表示接受 对何谓“合理时间”,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为了避免 争议,最好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接受的具体时限 条件之四: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 发盘的要求 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 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 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公约规定,如根据发盘或依照 当事人业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作出某种行 为来表示接受,并须向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
例如,发盘人在发盘中要求“立即装运”,受盘人可作出立 即发运货物的行为对发盘表示同意,这种以行为表示的接受 ,在装运货物时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 上称为“逾期接受” 一般逾期接受无效,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但有例外的情况 公约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 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 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 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 失效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一、合同有效成立 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生 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以接受通知到达 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的行为为 准 有些合同成立的时间有特殊规定如我国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 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2.口头形式 即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当面谈判或通过方式达成协议 而订立的合同 3.其他形式 如以行为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四、书面合同的签订 1.书面合同的意义 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书面合同的类型 正式合同(Contract)繁式合同 确认书(Confirmation)简式合同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 书和购货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通常一式两份,由双方合法代表分别签字后各 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据 包括约首、约尾和基本条款三个组成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 求写明全称)。
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基本条款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如品名 、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 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等 约尾一般列 明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