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公司工会“三不让”承诺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不让”承诺,规范和做好困难职工的帮困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帮困救助长效机制,更有效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规范“三不让”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成立落实“三不让”承诺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委书记、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担任成员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党委组织部(团委)、党委宣传部、工会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工作部,负责落实“三不让”承诺的日常工作二、“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的来源行政每年按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拨付;职工每人每年缴纳60元;行政每人每年拨付60元;(根据集团公司党办〔2006)37号文)企业资助、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助、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共同构成“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三、“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在工会基本帐户开户行存储,由工会财务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独立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指定专人管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担保或不属于困难补助和医疗互助的其他用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接受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行政每年按当年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拨付,公司工会在减去应上缴的费用后,按55%、5%和40%的比例分别建立困难补助、帮困助学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障三项资金各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专款专用原则的前提下调剂使用四、“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的使用1. 救助对象困难救助对象按其困难程度分别界定为特困职工、重困职工和一般困难职工1) 特困职工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界定为特困职工2) 重困职工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于遭受严重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界定为重困职工3) 一般困难职工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界定为一般困难职工2. 补助标准(1) 困难补助特困补助:努力争取国家低保政策在我单位的落实对没有获得地方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给予不少于6000元的补助重困补助:对界定为重困职工的家庭,每户每年给予不少于4000元的补助。
困难补助及其他补助:对界定为困难职工的家庭,每户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补助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慰问补助及其他情形的困难补助,由公司工会规定范围和标准2) 帮困助学困难职工家庭,靠其自身收入无法维持其子女完成小学、中学、高中、高职高专和中专技校教育的,给予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资助;有子女考入国家统招大专院校及其以上的困难职工家庭,给予一次性不少于3000元的资助3) 大病医疗补助大病医疗补助标准为:患病职工住院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按照自付比例计算的合计数(注意:国家规定药品目录以外的全自费药品及其他不予支付不属于医疗范围的费用除外)达到或超过5000元的,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的40%;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的50%o自付费用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4) 其他补助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本人去世,凭死亡证明和相关资料,给予5000元的补助3. 审批程序(1) 困难补助和帮困助学:职工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基层单位调查核实后,填写“三不让”困难职工申请表和“三不让''帮困助学申请表(见附表1、附表2),报公司“三不让”领导小组核查审批、公示2)大病医疗补助:家庭困难的大病职工本人申请,附住院证明、发票、出院小结等,住院所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以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保)提供的证明为核算依据,填写“三不让”大病医疗补助职工申请表(见附表3),报公司“三不让”领导小组核查审批。
3)其他补助:职工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基层单位调查核实,填写“三不让”职工出险补偿申请表(见附表4),报公司“三不让"领导小组核查审批五、具体要求1. 落实“三不让”承诺,是公司党委、公司的要求,是各级党政工团的神圣职责,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做好“三不让”承诺兑现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广大职工继承发扬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和互助精神,积极投入到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各项活动中,共同构建和谐企业2. 各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界定标准,分类设置、建立“特困职工、重困职工和一股困难职工”档案;对其子女上学情况建立台账;对患大病职工按照因病、工伤、工伤致残分别建立台账,每年进行动态更新管理公司“三不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指导检查3. 患大病职工住院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以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保)提供的证明为核算依据4.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会“三不让"承诺实施细则》(公司工〔2015)6号)同时废止六、本细则解释权在公司落实“三不让”承诺领导小组七、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