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66R1-01 附录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的规定按照 CCAR-66R1 部第 66.44 条执照转换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65) 颁发的民用航空器 维修人员执照2008 年 1 月 1 日废止相关的执照持有人在废止日期之前通过相应专业类别的基础知识差异考试,可以换领本规则规定的执照基础知识差异部分考试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现将执照转换工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1、差异考试的规定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含)前,持有 CCAR-65 部规定维修人员执照人员或持有 CCAR-65 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合格证,但尚未办理执照的人员,可申请 CCAR-66 部规定的差异考试其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申请程序与本通告 6.1 初次考试申请相同差异考试只进行笔试和口试,免考基本技能考试笔试保留原有的一次性考试,考试内容按照 2003 年颁布的咨询通告 AC-66-03 中的差异考试大纲进行对于已经按照本附录 2 款要求换领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不得再申请差异考试注:对于在执照更换过程中由于没有 CCAR-65 部维修人员执照本而无法颁发执照而由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视为有效。
2、换领执照持有 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的部件修理人员或航空器整机放行工作的维修人员,如欲从事部件修理放行工作,可持CCAR-65 部 规定的维 修人员执照原件、填写并提交《CCAR-65 部维修人员执照换领 CCAR-66 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表》(申请表后附),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直接向考管中心申请与原执照上所签署专业相对应的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专业对应如下:原 A-现 STR、LGR、MEC(01、02、05、06、07、08、09、10);原 P-现 PWT、MEC(03、04);原 AV-现 AVC;原 E-现 ELC;原 R-现 AVC(01、02、06);原 I-现 AVC(03、04、05)注:对于已经申请参加差异考试的申请人不允许再申请换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3、机型签署因 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上机型 II 类所做的工作,相当于 CCAR-66 部规定的 维修人员执照中的 I 类和 II 类所做的工作, CCAR-65 部 规定的维 修人员执照中的 I 类已经不能满足 CCAR-66部的放行要求,故 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上已经签署有关机型 II 类的 维修人员 ,可在 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上直接签署相应机型及类别,此机型和类别应当按照 AC-66R1-01 附录一机型类别表中的机型类别进行签署。
对于原执照上没有签署发动机的,则应当根据其培训记录或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补签对于 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上有关机型签署为 I 类的维修人员,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含)前,接受过与 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 I 或 II 类相对应的机型培训后可在 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上签署相应类别具体的签署办法如下:(1)完成 I 类机型培训的,在 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类别”内签署 ME 或 AVI/CCAR-66;(2)完成 II 类机型培训的,在 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类别”内签署 ME 或 AVII/CCAR-66对于上述人员在申请机型签署时应当提交 CCAR-66R1 部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附件 6)以及申请表要求提交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 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或 CCAR-66 部规定的 维修人员执照原件4、项目签署对于 CCAR-65 部维修人员执照上已经签署部件修理专业的持照人员,如欲 继续从事部件修理放行工作,需对照 CCAR-66 部附件八的相应项目填写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表(附件 5),持 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CCAR-65 部维修人员执照、 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者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文件到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签署相应项目。
CCAR-65 部维修人员执照直接更换 CCAR-66 部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书申请人资料: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 联系: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国籍: 出生地点: 毕业学校: 学历: 申请内容:(在适合的 内打√)原执照: A P E 申请更换修理基础执照:STR LGR MEC PWT ELC AVC 近一年维修工作经历 时间 证明人CCAR-65 部维修人员执照直接更换 CCAR-66 部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书培训纪录 时间 证明人我在此申请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并确保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正确。
任何不正确的信息都将影响我资格的有效性签名: 日期: 申请人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工作经历证明文件(近一年内的) 最高学历证明 (复印件) 申请日前 60 天内的健康证明 CCAR-65 部旧执照复印件或适航部门颁发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复印件 照片一张 (一寸彩色免冠近照)备注: (1)若需邮寄执照,请在此 内打√,并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收件人,以确保邮寄的安全和顺利,否则后果自负 (2)请将准备好的所有材料寄至:天津 中国民航学院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编: 300300 联系:022-24092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