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2016年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简称中国武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WUSHU ASSOCIATION,缩写为:CWA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推动本项目运动发展,促进武术普及,推动武术规范化、标准化和国际化发展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团体成员,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武术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组成,是武术行业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国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积极推广武术段位制;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遵守国际武术联合会章程,按照奥运会模式和标准,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武术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服务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是中国武术协会的注册登记单位,同时接受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政编码 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和在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协商推选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中国武术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省区市一级单位会员组织中的武协主席和主管武术工作的体育局领导,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负责人,相关行业体协主管武术工作的领导,体育专业院校武术院系负责人及武术专家委员会专家代表构成常务委员会实行席位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建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极其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和正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召集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办公室兼行职责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参与,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纪律委员会、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新闻委员会、市场开发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青少年与学校武术指导委员会、段位制推广委员会、泰拳委员会、自由搏击委员会、综合格斗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人数不超过25人,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请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订工作职责,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和荣誉委员 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由常务委员会推荐和聘请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根据需要,可设特邀副主席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证、段位证,由主席办公会议授权本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下一届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常委会可对章程做出临时修改并暂执行,待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正式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地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县市武术协会,可申请为本会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各行业体育协会武术协会和设有武术院系(民族传统体育系)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可申请为本会的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武术组织和武术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凡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少年会员成长至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或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后,应转为普通会员 (三)中国武术协会委员及各专业委员会成员须是中国武术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一级单位会员入会,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 (二)二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中国武术协会,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批准; (三)三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中国武术协会一级或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中国武术协会,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批准; (四)普通个人会员或少年会员入会,可通过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或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相关单位递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批准。
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入会,须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 (五)会员证,由主席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