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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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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总价合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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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总价合同变动总价合同篇一: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一)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二)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

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 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一)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 ,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二)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即初步的合同总价与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之和发生矛盾时,则以后者为准,既单价优先来源:招标师( 学习群:) ,欢迎分享本文 !篇二:所谓总价合同所谓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 ,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常见争议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XX-5-16 15:58:43 访问次数: 作者:武汉市审计局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武汉市审计局 胡家明摘要:近年来,很多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本文简述了固定总价合同特点,对固定总价合同结算过程中存在的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漏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施工范围不清等常见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解决争议问题的依据、思路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 情势变更 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以及概算容易控制等特点,近年来很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所谓固定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但是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在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往往是偏重考虑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简单优点,而忽略了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变更内容多的特点,在项目结算中产生了很多争议。

我们都知道许多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是一个较长的阶段,往往有两三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社会环境有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例如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会造成施工单位成本控制困难甚至失控;其次是招标、投标过程中自身的因素,如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漏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另外实施过程中施工范围不清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特点,造成在合同的要求与执行、竣工结算及审计等环节存在很多争议,从而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稳定与和谐笔者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固定总价合同结算过程中存在的常见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粗浅见解 问题一:关于建材价格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能否调整?(一)固定总价合同可以调整的法律依据首先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民法理论上,存在所谓情势变更,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这就是说,在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而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上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就可以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其次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的规定:1、如果工程施工期间,由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文件,应调整合同价款;2、如果工程施工期间,由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措施费中的不可竞争性费用的费率、规费费率、税率发生变化,应调整合同价款;3、当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 5%、机械使用费变化幅度超过 10%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其三是合同变更通常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协议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又称为合意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发生法定可以变更合同的事由时,经一方当事人要求而对合同内容作的变更法定变更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发生为法定可以变更合同条件,即可以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变更。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变更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变更合同不进行任何干预,国家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当事人变更合同进行一定限度的管理,以保证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不致于危及他人、国家或者社会其他合法方的利益如政策性的调整,是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物价波动幅度较大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超出原招标条件下承包商可承受能力,或者符合“情势变更”情况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承包商有理由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提出补偿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该给予支持如果不具备上述法律法规的条件,合同是不能调整的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时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看预付款的比例,按行业交易习惯,通常应在预付合同年度总价款一定比例后,一般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此前提下承包人就不能再提出显失公平主张;其二要看风险费的比例,合同约定风险费只承担约定比例风险的,价格异动未超过约定的风险比例,是商业风险范围内,一般也不能再主张调整合同价格,否则会显失公平;其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价格异动的调整规定可作为衡量显失公平的标准。

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如何衡量显失公平标准的情况下,即无法区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是合同进行调整的依据问题二:关于签定固定总价合同后,在项目设计变更时,因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不准、漏项情况下,如何进行结算(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分析首先,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一般约定了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此时投标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设置主要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应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图纸上所有的建设项目都应当完成,而不是依据工程量清单的建设内容其次 XX 清单下的宣贯教材有专门说明;对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 ,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第三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订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这也说明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数量不是结算的依据二)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在工程量清单有量差条件下的结算分析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当有设计变更时,原工程量清单数量是否有效,如何调整呢?在实际结算中有很大争议例如某一项目施工图总价包干 800 万元,电梯间墙面变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电梯间墙面砖”一项数量为 1000 平方米,综合单价为 160 元/平方米,总价为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电梯间墙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墙面” ,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电梯间墙面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 平方米的墙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电梯间墙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 200 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墙面的价格为 560 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 200×(560-160)=80000 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造价80000 元,即工程总价 808 万元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

假定在报价的时候,是分开报价为“一层 300 平方米,二层 300 平方米,三层 400 平方米,单价 160 元/平方米” 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如何计算呢?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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