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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八件事要注意三大问题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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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八件事要注意,三大问题成焦点 导语: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由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小小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可能存在巨大的风险,如何识别这些风险?本文将介绍股权转让协议应留意的八大事项及三个易生纠纷点,防患于未然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假如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假如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留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供应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四、明晰股权结构受让方应当通过审读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五、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要求企业供应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状况;核实企业全部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推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状况调查 六、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1应留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2应留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3应留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七、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证 1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b、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c、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d、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全部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e、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担当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 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担当。

2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a、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担当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b、保证按合同商定支付转让价款 八、应准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许多企业都没有准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蔽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需准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 三个易生纠纷点 一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20XX年12月26日,某自来水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打算将其持有的100万股某银行的国有法人股,全权委托某水务公司办理转让事宜所转让的法人股已经过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 20XX年1月24日,水务公司以委托人身份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同年2月6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并由某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受依据拍卖结果,水务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投资公司起诉,要求自来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的100万股国有法人股 水务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的授权,代理自来水公司转让诉争股权,由于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故投资公司的诉讼恳求不能支持 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打算;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根据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本案中,虽然诉争股权已经过评估且报国资委备案,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中的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与上述规定不符,故被认定为无效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20XX年6月10日,美籍华人王先生与中国公民孙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王先生受让孙先生在X市某贸易公司的50%股权。

贸易公司亦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孙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王先生同时商定,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同意其股份以其兄名义持有随后,王先后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贸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变更股东变更,孙先生也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导致发生纠纷 本案名为股权转让纠纷,实际上,王先生作为美籍公民,其购买中国公民孙先生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中商定的“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同意其股份由其兄的名义持有”,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规避行政审批的行为,属于无效商定,此无效商定致使合同无法连续履行,导致合同效力属于未生效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全部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为需经批准才能生效而当事人商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义持有股份,实际上是掩盖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本条商定无效,而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王先生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恳求,不能支持 三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20XX年10月杨先生到龚先生任法定代表人的X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出于杨先生对公司的贡献,龚先生在20XX年5月24日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商定龚先生同意将所持科技公司的股份25万元转让给杨先生《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杨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但科技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另查明,科技公司另有股东王先生、陈女士龚先生出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70%科技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转让出资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争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杨先生起诉龚先生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故杨先生的诉讼恳求不能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上述规定,就是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保障了股东退出的自由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假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后记在法律适用上,股权转让协议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调整,与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应当留意到,股权转让涉及到团体的稳定,应当遵守团体法(公司法)上的特别规定,尤其是程序性规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在协议的详细权利义务设置上,可依据合同法的详细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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