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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考点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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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考点题4注册会计师考试模拟题: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考点题4 注册会计师精英通关课程 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某纳税人2016年5月之前是营业税纳税人,全面“营改增”之后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自查发现2016年3月有一笔收入需补税,按税法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营业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法从旧举例】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不溯及以往,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 【程序法从新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银行账号,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以上就是今天整理的全部内容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需要考生们多多关注的分享,这样才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方面的信息,请登录注册会计师考试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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