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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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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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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系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热心于本职工作,热心为学生服务,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4.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学生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 5.具有团队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6.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配合学院开展各项活动 三、选拔任用程序 第六条 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程序如下: 1.自愿报名 2.资格审查 3.公开竞聘 4、公示阶段对竞聘的干部将在全校公示2天,同时公布相关部门的举报若有举报,学校将进行认真调查,对确实有不符合干部条件的同学,将不予以聘用 5.主管部门批准6、试用阶段学校将对公示后的学生干部进行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同时发给聘任证书,聘任时间为一年,期满后进行续聘或重聘,对表现不好的同学将解除聘任试用期满后,表现合格的干部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 班级学生干部采取任命和公开竞聘两种方式选拔任用: 1.学院党总支在新生入学半个月后,根据其在日常活动的表现,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对新生班级的团支部、班委会干部采取任命方式或民主选举、主管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方式任用,任职时间根据其表现及班级具体情况而定 2.民主选举时,到会学生应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4/5,并经过到会学生半数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第八条 学生干部一经确定,应立即公布,任职时间视其表现及班级实际情况而定。

第九条 主管部门对所有学生干部建立档案,并定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四、免职、辞职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现职: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不能保持一致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3.学习成绩排名达不到班级前50%者4.不能认真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者5.学期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2者6.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者7.各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测评;各班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由其员组织全班同学参加测评第十一条 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职务2.自愿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3.引咎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4.责令辞职,是指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不辞职者,应当免去现职5.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学生干部,辞职后一年内,不得在系内担任其他学生干部职务;自辞职一年后,表现突出,经民主选举通过的可重新担任学生干部。

6.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五、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学院全体同学的监督第十三条 每学期对学生干部进行一次测评测评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现职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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