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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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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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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各单位的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坚持“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逐级落实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管安全领导综合监管、主管业务领导直接负责、安全总监负责监察的规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三)坚持安全准入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投入与有效实施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四)坚持科技兴安,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安全技术和工艺装备,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安委会主任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担任,安全总监、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各级安委会应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三)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四)审批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五)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重大问题,制定解决办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七)加强应急管理,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审批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院及承担研制、科研生产固(液)体推进剂、发动机、火工品或承担总装、试验、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单位,或具有Ⅰ级危险点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均应设置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 单位安全总监人选应报上级单位批准 第八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设置 院、有关专业公司本级应设置安全生产处,配备符合工作需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属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核准从事军工危险作业的单位,或具有Ⅰ级危险点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均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单位在岗员工总数的4‰ 具有Ⅱ、Ⅲ级危险点的单位,在岗员工300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单位在岗员工总数的3‰ 具有Ⅱ、Ⅲ级危险点的单位,在岗员工300人以上的,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无危险点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在岗员工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员工在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单位所在省市有关规定高于上述要求的,可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 新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本科毕业并在基层工作3年以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督查,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承担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根据安委会的决定事项,督查落实情况; (四)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有关文件; (五)负责对需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单位的安全生产达标情况进行审核与上报; (六)根据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求援工作; (七)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审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八)会同人力资源、党群、监察等部门审查、报批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九)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配合财务金融部门对所属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按年度考核; (十)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考核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十一)依据国家法规,配合规划计划部门,监督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参与安全审查与验收,对违规项目,执行安全否决;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和科研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 (十四)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持续改进、提升安全绩效;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严格考核; (二)建立健全全体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查批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对重大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做出决策,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四)审查批准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五)考核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主管业务领导、安全总监和下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六)按规定设置单位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根据集团公司规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人、财、物的有效投入与实施; (八)对Ⅰ级危险点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九)批准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一)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监管执行情况;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 (十三)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向上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二)协同主管业务领导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五)定期组织对Ⅰ级危险点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作业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六)监督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求援工作的落实; (八)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 (九)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十)组织开展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评价,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十二)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据上级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十三)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和安全科技成果; (十四)组织或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求援及外派专家工作; (十五)向行政主要负责人提交安全生产年度工作履职报告。

第十四条 所属单位主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年终向行政主要负责人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 主管规划、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和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时,负责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同步审查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二)负责考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完成情况 总会计师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负责对单位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定期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的情况进行考核 主管机构设置、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行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和科研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二)会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三)负责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考核 主管研发、科研生产工作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进度服从安全的原则,在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组织科研生产; (二)及时组织解决科研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

主管航天技术应用产业、航天服务业工作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属地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与考核职责; (二)监督检查全资或控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全资或控股公司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情况; (四)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同步审核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察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根据安委会的决定,监察单位按期完成整改事项; (三)监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提出监察意见; (四)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结Ⅰ、Ⅱ级危险点(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开展动态安全评估,负责提出监察意见; (五)监察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有效使用情况,负责提出监察意见; (六)监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事项,行使安全否决权; (七)监察单位在研制、科研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监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 (九)监察岗位员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情况; (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一)每季度向上级及单位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监察情况,年终向行政主要负责人提交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在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安全总监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申报、管理安全生产经费,监督并组织事故隐患整改;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应急演练工作,对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行使安全否决权,并及时报告; (五)组织或参与研制、科研生产、型号大型与飞行试验等项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及使用情况; (六)按照规定,负责统计分析与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七)组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达标情况的自查与申报; (八)加强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情况; (九)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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