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史学视野下的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比较史学视野下的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 ——苏联、南斯拉夫与美国联邦制的比较苏联、南斯拉夫与美国联邦制的比较 /张建华张建华提要:苏联和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典型代表,它们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的政治剧变中纷纷解体通过与美国联邦制的比较,可以发现联邦制的扭曲变形、主权划分不清、民族自决权设置不当是苏、南解体的重要原因关键词: 苏联 美国 联邦制 主权 纵观世界历史和国际政治的发展历程,联邦制单一制是现代国家结构的两大基本形式之一苏联(1922 年 12 月)和南斯拉夫(1945 年 11 月),以及捷克斯洛伐克(1969 年 1月)三个社会主义国家均采用了这一国家结构形式,此外美国、英国、加拿大、联邦德国等西方国家也采用了联邦制1986 年 5 月 25 日的《洛杉矶时报》(Los Angeles Times)发表了美国著名的盖洛普民意测验机构经过广泛的调查确定瑞士、英国、瑞典、西德、加拿大、美国、丹麦、荷兰、澳大利亚和日本为世界上治理最好的国家,计算机分析的结果表明联邦制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国家体制,因为在上述国家中瑞士、西德、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均为联邦制国家。
苏联联邦制作为苏联模式(斯大林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体制的成功模式和经验然而,20 世纪 90 年代初发生了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多米诺骨牌式的政治和社会剧变,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国连锁解体各国学者在探讨苏、南、捷解体的原因时,得出了大体相似的结论,即苏、南、捷的联邦制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严重扭曲对它们的解体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那么为什么联邦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能够从 18 世纪 80 年代运行至今,以至于被认可为合理的国家体制,而联邦制在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却是无果而终呢?本文拟采用比较史学和比较政治学方法,对苏、南、美三国的联邦制进行对比,探究三国联邦制的差异以及不同的发展趋势,并求证联邦制与苏联南斯拉夫国家解体以及社会主义失败的关系一、学术视野下的联邦制一般而言,国家政体指的是国家政权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在各政治力量集团(阶级)间的横向分配关系依此推断,苏联和南斯拉夫是民主集中制政体,美国是共和制政体国家结构是一个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即国家政权在上述两个方面的纵向分配关系联邦制是国家结构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型的国家体制依此推断,苏联、南斯拉夫和美国都是联邦制国家。
然而,在东西方学术语境中,联邦制都是一个内涵严格界定的政治学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和歧义颇多的概念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联邦制(federalism)的定义是:一种立法权由中央立法机构和组成该联邦的各州或各地域单位的立法机构分享的立宪政体,公民则因不同的目的而服从两个不同的法律机构,并且组成联邦的各个单位通常还设有与联邦一级的行政、司法机构相对应的行政、司法机构这种权力的配置是由宪法规定的,不能由任何一级立法机构单独改变米勒、彼格丹诺 1992:255)《苏联大百科全书》中“联邦制”条(федерация)的定义是:是国家政治组成的一种方式,由某些国家在法律上组成一个联邦国家其特征表现:“(1)联邦版图由某些主体——州(专指美国)、县( 专指瑞士)、加盟共和国的版图构成2)联邦的各主体一般拥有制宪权3)联邦与其主体间的权限受联邦宪法的制约4)各联邦主体拥有自己的法律和司法体系5)大部分的联邦制国家同时实行唯一的联邦国籍和加盟共和国内的唯一国籍在一些联邦制国家中在联邦议会中设有代表联邦各成员利益的院Прохоров.А.М. 1977.255)但苏联学者同时强调:“社会主义联邦制有别于资产阶级联邦制,是建立在统一的原则基础之上的。
在苏联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联邦制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国家方式社会主义联邦制是以民族区域原则和联邦有主权与平等成员的自愿结合为基础的,这些成员拥有自由退出联邦(脱离)的权利Прохоров.А.М.1977:255)在探讨联邦制的特征时,人们一般都要谈及集权和分权,谈及联邦主权和联邦主体权力的划分,谈及单一制和邦联制联邦制国家的政权体系在宪法上一般被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授予中央政府,另一部分授予地方政府,这是分权制的联邦制国家体制与集权制的单一制国家体制的根本区别即主权统归联邦中央,联邦主体享有程度不同的自治权《新编不列颠百科全书》对“主权”(sovereignty )概念的解释是:“主权可以说是一个关于国家决策过程中最终负责者或权威以及关于维持秩序的法则的政治理论(对内主权或政治主权),就狭义而言,主权即制定或变更法律的权力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对外主权)”,西方学者认为“在国际法中,主权意味着国家自主或独立对外主权的性质主要是消极的,即不屈从于外国的权威,对内主权则更为积极,它本国领导范围内树立起超乎于任何人上或集团之上的最终权威西方学者承认:“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一律平等是一个基本原则,但这种‘平等’完全是一种虚构。
(Robert P.Gwinn.1984:309)《苏联大百科全书》对“主权”(суверенитет)的解释是:“表现于国家对内和对外活动相应形式之中的最高的和独立的国家权力”“国家政权的对内的国家主权与其对外的独立是密切相关的,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表现其独立性,此时它是以国际法的独立主体而出现Прохоров.А.М.1976:26)上述论述似乎与西方学者观点较为接近,但苏联学者又强调:“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主权具有不同内容,决定于该社会的国家政权和经济制的社会阶级性质人民的充分公民权是社会主义国家主权的基础……主权首先是以国家实现的方式来实现其职能的然而它更直接地表现于国家政权体系,正是国家的至高无上保障了国家权力,其中包括主权Прохоров.А.М.1976:26)但是马丁·戴蒙德在研究了独立战争以来美国从邦联制到联邦制的建国历程后,认为联邦制与单一制和邦联制本无绝对的界线,1787 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不过是“联邦制(邦联制)和单一制特性的混合物他解释说:“这样看来,邦联制和单一制国家(nation)是两个极端邦联制的特征是联合起来的国家保留其全部主权,中央政府在法律上完全依赖它们的意志,单一制国家的特征是中央政府掌握全部主权,地方政府在法律上完全依赖国家的意志。
那么,这样看来,联邦制的确是中间术语,因为其特征是修正并结合了其他两种政府形式的特征联邦制把在一定范围内以邦联(confederally)的形式保留主权的国家与在另一个范围内以单一制国家(nationally)的形式拥有主权的中央政府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名叫联邦的新的不同事物Matin. Diamond 1961:)通过对上述几组概念的区分,可以看出,联邦制与单一制即区别于权力(主权和自治权)的划分,又关联于权力(主权和自治权)的相互依赖联邦制的特征既具有单一制的集权又具有邦联制的分权这就使得联邦制常常陷入集权与分权的困惑之中,联邦制的本质到底是集权还是分权?抑或是均衡?目前,学术界对联邦制的看法主要是在分权和均衡的表面层次上,很少对其背后的深层意义进行研究,而对这方面的研究更能使我们对联邦制有更深刻的理解笔者认为之所以分权是由国情所决定的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地域广阔、自然环境差异、各民族不同的信仰、生活习惯等因素,实行单一制集权型的国家结构形式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因而不得不采取联邦制,通过让予一定的权力来协调地区间的差异与矛盾之所以均衡,则是由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这里的“均衡”并不是指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绝对平均,而是有主有次的。
作为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中央(联邦政府)必须拥有最高权力在分权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国家最高主权的完整性,而不能赋予地方过多地权力否则,联邦制就演变成了邦联制,“国家”也就不成为一个国家了均衡实质上是一种权力的相对集中在研究联邦制时,不能只看到分权而且更要重视联邦制的集权,分权是为了更好的集权不管是美国、苏联还是南斯拉夫,它们建国时都是以多民族共同体和民族国家为单位的作为一个民族国家,首要的就是处理好民族问题,维护国家的统一这就需要权力的相对集中它们采取联邦制并不是为了分权而分权,而是希望能够通过分权来更好的达到集中从某种角度看,不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都是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的,而非目的本身,各国历史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十月革命前,列宁是反对联邦制而主张单一制国家体制的,列宁早在 1903 年就曾表示坚决反对联邦制而主张单一制国家体制,他在《论阿尔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的宣言》中强调:“鼓吹联邦制和民族自治并不是无产阶级应该做的事情,提出这类必然导致要求成立自治的阶级国家的要求也不是无产阶级应做事情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就是要把所有民族中尽可能广泛的工人群众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以便在尽可能广阔的舞台上为建立民主共和国和社会主义而斗争。
列宁 1986:89)而且列宁认为联邦制是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相违背的,如他在 1913 年表示:“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列宁 1990:379)直到 1917 年 8 月,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仍然坚持集权的单一制而反对分权的联邦制的(列宁 1985:70-71)1917 年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后,在原俄罗斯帝国的版图内先后出现了近 70 个大大小小独立的民族国家张建华 2002:66)俄国的现实情况促使列宁的思想发生重大转变,他转而支持建立联邦制国家列宁在 1918 年 3 月所著的《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提出:“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民族差别为基础,那末它跟民族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列宁 1985:228)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列宁思想的根本转变,而是认识问题角度的转变,列宁始终是将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和各民族的融合视为社会主义政治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和结果的列宁始终认为“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列宁 1986:162)斯大林在 1918 年也明确表示:“各州、各邦联合成统一的国家整体的条件一成熟,联邦就被废除和抛弃。
斯大林1955:680)时至今日,作为西方联邦制国家典型代表的美国已远远不同于 1787 年美国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制了联邦中央的权力越来越大,在各个领域已经渗透到州一级,而州的权力在某些领域则受到了大大的限制这种权力的相对集中是时代的要求,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国及各地区的竞争越来越残酷,美国各州在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的基础上,也越来越感觉到联邦中央的重要性,不断的扩大联邦中央的权力30 年代的罗斯福新政,70 年代以来尼克松政府的新联邦主义政策、卡特政府的反滞胀经济政策、以及里根、布什和克林顿政府的振兴和稳定发展经济政策都充分发挥了国家干预和政府调节的作用,其结果是推动了美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加强了联邦政府权力中心因此,似乎可以认为,权力的相对集中不但不会造成对联邦制的破坏,相反这正是联邦制对时代要求的一种积极回应联邦制并不等于纯粹的分权,单一制也不等于无限制的集权过度的分权是对联邦制的扭曲,尤如过度的集权同样是对单一制的危害一样事实上在目前实行单一制的国家里,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存在着分权,甚至某些单一制国家的分权程度比一些联邦制的国家还要高。
单一制与联邦制在某些方面是共通的,没有孰优孰劣之分,也不存在过渡的问题关键在于,国家是一个整体,代表国家整体利益的联邦中央的主权始终应该是第一位的,总是要高于联邦主体的自治权(或主权),而各联邦主体作为构成联邦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政权机构其自治权(或主权)也是不容侵犯的问题是哪些权利划归联邦中央的主权范围,哪些权利应该属于联邦主体的主权范围,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