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论因果关系理论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法律适用 这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医疗损害鉴定概念的提出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有紧密关系,启动医疗损害鉴定是法官解决审判中遇到专业性问题的主要方法鉴定观法经常成为法官裁判的最重要证据,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往往是专业鉴定中的难点 第一章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根基第一节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用于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事实以及损害范围好多国家的侵权责任法未明确定义因果关系,正如台湾学者曾世雄所言:任何国家之法学领域中均不能制止因果关系之问题,却未见任何一成文法典对之做成概括模范,在法学领域殊少见之尽管如此,学者们在对因果关系的研宄中仍提出各自的见解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它是指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此种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归属与操纵责任范围的重要要件可见,因果关系要件成为损害后果能否被归责于行为,确立被告承受赔偿责任的依据关于侵权法因果关系中理由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过错,其次类是指违法行为,第三类是指加害行为及行为人应负责之事情或危害源。
从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考察,理由理应是可诉行为,除非其他事情能够摈弃可诉行为作为理由因此,因果关系中的理由是指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包括应由行为人负责的第三人行为以及应当由行为人负责的物的内在危害实现结果即是现实的损害事实受害人遭遇的人身及财产的不利益各国在司法实践中总结与创造出多种因果关系学说和理论,用于判断行为人加害行为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两大法系有独立的理论体系,但是在进展中也是不断融合其次节医疗侵权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受赔偿责任医疗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查明因果关系有无,是医疗侵权成立与否的关键因此,对医疗侵权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特点举行系统的分析与总结,有助于理解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对是否构成医疗侵权,切实划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一、专业性强:医疗损害鉴定占主导医学是自然科学分类之一,医疗活动以治疗和预防身心疾病、提高人体健康水平为目的,人体健康是医学研究的对象,从事医学临床工作的医生务必经过专科的学习和培训,掌管医学相关理论学识和诊疗技术,不断积累工作阅历,具有临床思辩才能。
因此,诊疗活动属于高度专业性的技术领域,仅凭普遍群众的生活阅历无法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科学判断更加在举证责任调配给患方承受时,借助专业的医学鉴定几乎是唯一的取证手段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法官凭通常之阅历法那么与伦理法那么同样无法判断,故而主动提示原告申请医学鉴定在司法实务中,医学会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成为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关键证据几乎全体的医疗侵权案件都会先行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虽然法律规定鉴定观法在提交法庭后,法官要对其举行合法性审查,审查主要涉及鉴定程序和鉴定人员资质法官对鉴定观法的实质审查,往往就显得力不从心,对此,有望在引进专家辅佐人以后有所改善其次章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因果关系类型化实证第一节简朴因果关系之例证分析一因一果关系最为简朴,医疗过错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理由,过程中没有其它的介入理由例如:输入血型不匹配的血液后展现过敏性休克,手术中误伤邻近组织器官,或开腹术中腹腔遗留纱布等等一因多果关系中的多个不同结果是同一理由也是唯一理由引起的由于只有一个理由,其与多个后果中每个后果之间依旧是简朴的一因一果关系而且分析因果关系时都是在展现后果后再去探索理由。
由于理由是单一的,而结果又是明显的,所以一因多果关系分析起来并不会比一因一果关系繁杂这是一起典型的一因多果医疗侵权案件,器官移植告成的首要因素即是供受双方组织配型告成,其中最重要的免疫配型包括四类:1、血型2、群体反性抗体(PRA)检测3、交错配型即淋巴细胞毒试验4、HLA配型医方在移植术前竟然遗漏了其中两项,移植术后第七天受体即展现急性排斥回响,两周内移植肾坏死假设事先完善配型检查察觉受体与其母亲配型不告成,移植手术本不应举行,患者可以持续等待适合的供体本案中没有举行淋巴细胞毒试验和PRA检测是一个理由,但至少引起了两个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一是患者承受了不应有的手术痛楚;二是患者母亲白白损失一个健康的肾脏当然除此之外还有经济和精神损害这两类损害均与诊疗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节共同因果关系之例证分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过错行为结合共同造成了医疗损害后果,在因果关系上,每个过错行为单独缺乏以造成最终的损害后果,虽可能在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发生了作用,每个过错行为均为损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医疗损害鉴定分析认为医方1无急诊行胆囊切除指证且漏诊胆总管结石切除胆囊后,患者疼痛未改善且很快展现肝功能奇怪伴黄疸。
术后一周才检查明确为胆总管结石患者需再次手术治疗'解除胆总管梗阻由于患者术后较长时间梗阻性黄疸、肝功能奇怪等对消化吸收功能也产生严重影响患者住院10天内体重由62g骤降至51g,医方1对禁食患者术后肠外养分明显缺乏与患者最终因严重养分不良导致的脑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医方2对胆道术后胃轻瘫;的患者,未考虑肠内养分支持,患者术后长期T管引流、发热导致每日大量体液流失,在患者禁食期间每日液体入量缺乏,更未赋予氨基酸、脂肪乳、微量元素、复合维生素等肠外养分支持治疗及足够的能量,再次转院前患者体重已缺乏40g,患者住院期间养分不良持续加重,最终发生代谢性脑病结论两医方共同承受患者代谢性脑病完全责任第三章医疗损害鉴定中因果关系认定实证...............15第一节事实縣关系认定之实证.............15一、必要条件规矩适用之实证.............15二、重要因素规矩适用之实证.............17第三章医疗损害鉴定中因果关系认定实证第一节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之实证事实因果关系是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桥梁,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常用认定规矩有必要条件规矩、重要因素规矩、盖然性规矩。
必要条件规矩也称BUT FOR规矩、若无那么不规矩,它是英美法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该规矩系指假设没有被告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发生就不会有损害的发生反之,假设没有被告之行为,损害依旧发生,那么被告的行为不是损害的理由;它是最常用的事实因果关系判断方法,主要适用于单一理由致单一后果的情形实际应用中该规矩用来认定因果关系有两种处境:假设行为人所为积极行为,那么使用剔除法;,即假设行为人不实施此积极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么该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反之假设损害后果照旧发生,那么两者没有因果关系结论因果关系问题是侵权法领域公认的难题之一,尤其是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医疗损害责任不成回避的片面由于医疗行为专业性、医学进展的局限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多因性,医疗诉讼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务必依靠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明确的因果关系认定规矩和标准,再加上医学鉴定专家普遍缺乏法学背景,在医疗损害鉴定中认定因果关系时轻易依靠个人情感和一般认知得到相对主观的鉴定观法,给法官下一步的采信带来困难—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