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2目录v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v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v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v 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律实践3 第一节第一节 概说概说一、一、国际环境问题国际环境问题1 1、概念、概念2 2、来源、来源(1)越境的大气污染、酸雨或水污染问题(区域性)(2)大规模或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活动(区域性+全球性)(3)气候变暖、臭氧层耗竭以及生物多样性破坏等(全球性)3 3、国际环境问题的成因、国际环境问题的成因4二、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及渊源二、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及渊源1 1、定义、定义 国际环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的一切自然环境,包括陆地、海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一切环境构成因素,例如土壤、水、空气、矿物资源、动植物资源,以及人类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等 环境保护有两个意义,一是防止对环境的损害,二是保护环境处于完美的正常状态2 2、特点、特点((1)调整范围的全球性(2)调整方法的综合性(3)法律理念的生态性(4)法律规范的技术性53 3、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环境条约、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1 1)框架公约:)框架公约:是指只对有关目标原则作出规定、而对具体的权利义务事项则留待事后通过议定书或附件等形式来明确的公约。
这种方式通常被称为“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模式2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原则((3 3)软法:)软法:它是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像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决定、宣言和建议标准等绝大多数都属于这一范畴6三、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三、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1 1、产生、产生2 2、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国际环境法的发展3 3、国际环境法的完善、国际环境法的完善四、环境保护国际组织四、环境保护国际组织1 1、政府间环境组织、政府间环境组织2 2、非政府环境组织、非政府环境组织7 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二、国际合作原则: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四、预防原则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所谓责任的共同性是指环境作为全人类共同利益所在,保护环境需要所有国家的合作与努力 所谓责任的区别性是指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及其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因此,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而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8 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v一、环境污染防治一、环境污染防治v(一)(一)国际水道的保护国际水道的保护v 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v1966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一份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一份《《赫尔辛基规则赫尔辛基规则》》v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19911991年通过年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款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款草案草案》》,进一步规定:,进一步规定: v 一、水道国应以不致对其他水道国造成明显损害的方一、水道国应以不致对其他水道国造成明显损害的方式利用水道;式利用水道;v 二、应在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二、应在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以便实现国际水道的最佳利用和充分保护;以便实现国际水道的最佳利用和充分保护; 9 三、应单独或共同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三、应单独或共同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四、应单独或共同预防、减少和控制可能对其他水道国或四、应单独或共同预防、减少和控制可能对其他水道国或其环境带来明显损害的国际水道污染;其环境带来明显损害的国际水道污染;五、若国际水道发生损害的紧急情势,水道国应毫不迟延五、若国际水道发生损害的紧急情势,水道国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地通知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六、水道国应酌情与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各主管国际六、水道国应酌情与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拟订应急计划以应付紧急情势。
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拟订应急计划以应付紧急情势《《赫尔辛规则赫尔辛规则》》只是一个学术团体拟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只是一个学术团体拟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它所规定的规则可被视为对管理、分享和律拘束力,但它所规定的规则可被视为对管理、分享和保护国际水道的习惯规则的表述,在建立国际水道管理保护国际水道的习惯规则的表述,在建立国际水道管理制度中有很大的影响制度中有很大的影响《《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款草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款草案案》》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文件,目前虽尚未成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文件,目前虽尚未成为现行法规,但反映了国际水道立法的一般趋势为现行法规,但反映了国际水道立法的一般趋势10(二)海洋环境的保护(二)海洋环境的保护v 1 1、防止陆地来源和来自大气层的污染、防止陆地来源和来自大气层的污染 2 2、防止来自、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船舶的污染一是由于船舶在操作过程中因排油或排放而造成的污染;一是由于船舶在操作过程中因排油或排放而造成的污染;v二是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污染二是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污染 1 1)防止船舶排放造成的污染)防止船舶排放造成的污染根据根据《《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公约》,》,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方面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方面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1 1))船旗国的调查义务:船舶违章污染,船旗国应立即船旗国的调查义务:船舶违章污染,船旗国应立即调查并适时起诉该行为;调查并适时起诉该行为;((2 2))属地管辖权:各国对其管辖水域的发生的外国船舶属地管辖权:各国对其管辖水域的发生的外国船舶的污染行为有权调查;的污染行为有权调查;((3 3))协助义务:一国对于位于其港口或内水的外国船在协助义务:一国对于位于其港口或内水的外国船在他国的违章行为应满足发生地国和船旗国的调查请求。
他国的违章行为应满足发生地国和船旗国的调查请求112 2))防止船舶事故污染 1969《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简称《干预公约》)规定:受海上油污威胁的沿海国为了防止、减轻或消除油污对其海岸线及有关利益的威胁,有权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在采取措施之前应与其他受影响的国家,特别是船旗国进行协商(情况极为紧急者除外),并将此措施通知所有将受到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措施应与实际损害的情况相适应,措施不得超出达到目的的实际需要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民事责任公约》)规定:事故发生时,船舶所有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污染负责,船舶所有人承担有限的责任但如果事故是由船舶所有人的过失或暗中参与造成,则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不受限制 为了使受油污损害者得到足够的赔偿,1971年通过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规定设立油污基金12 3 3.防止海底开发造成的污染.防止海底开发造成的污染 海底开发包括在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底土等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区域的开发和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区域”的开发由于这两个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同,防止污染的立法和执行就不相同 由于参与"区域"活动的主体是船舶、设施或结构的所属国,它们的管辖权只能由所属国行使。
因此,《海洋法公约》要求所属国制订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区域"内开发活动造成的污染,此种国内法的法律和规章,不应低于国际海底管理局所定的国际法律和规则 13 4 4、防止倾倒污染、防止倾倒污染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敦倾倒公约》)给倾倒的定义是从船舶或航空器或从其他海上人工结构有意地向海上倾倒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的处置废物它把废物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毒害最大的废物(“黑名单”),应禁止倾倒; 第二类是毒害较大的废物(“灰名单”),应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才可倾倒; 第三类是其他废物(“白名单”), 应事先获得一般许可证才可倾倒v一类是列入“黑名单”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含汞、镉和有机氯化合物的废弃物,强放射性废弃物,原油和石油产品,塑料废弃物等,这一类是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v二类即列入“灰名单”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含砷、铅、铜、锌、氰化物、氟十七物、铍、铬、镍等废弃物,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各种废金属和金属容器以及某些杀虫剂等,这类废弃物要采取特别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经特别许可后才能倾倒;v三类即“白名单”的物质,也就是除上述一二类以外的其他无毒无害或毒性害处很轻的废弃物,倾倒这类废弃物也要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15《海洋法公约》对倾倒问题的规定,除了与《伦敦倾倒公约》相同的之外,还作了更多规定,如:非经沿海国明示核准,不应在该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进行倾倒; 关于对倾倒行为的执行问题,《海洋法公约》规定: (一)凡发生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倾倒,由该沿海国执行; (二)船舶和飞机的倾倒行为,由船旗国执行; (三)在一国领土或码头装载废料的行为,由港口国执行 对于违章进行倾倒的船舶,在不妨碍港口国和沿海国执行其法律的情况下,船旗国应立即进行调查并提起司法程序,不论该行为发生在何处,也不论该行为所造成的污染在何处发生或发现16 (三)空间环境的保护(三)空间环境的保护v1 1、防止大气层受污染、防止大气层受污染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在日内瓦制订《远距离跨国界大气污染公约》,在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成员国间适用v 该公约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还没有规定实质性的规则后来,缔约国缔结了四个实施该公约的议定书: (一)1983年《日内瓦议定书》 (二)1985年《赫尔辛基议定书》 (三)1988年《索非亚议定书》。
v (四)1994年《奥斯陆议定书》172 2、保护臭氧层、保护臭氧层 1)1985年《保护臭氧层公约》 2)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 3)1990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修正议定书》(简称《修正议定书》) 1992年《进一步调整与修正议定书》此议定书进一步扩大受管制物质的范围和禁止使用的期限 (四)危险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控制制度(四)危险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控制制度v19721972年的年的《《伦敦倾废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和和19891989年的年的《《控制危险废物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简称(简称《《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主要内容:主要内容:v一、各国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一、各国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只有在一国没有技术能力和设施作出无害的方式处理,只有在一国没有技术能力和设施作出如此处置和他国有需要利用该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如此处置和他国有需要利用该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料的场合才允许越境转移。
业的原料的场合才允许越境转移v二、缔约国有权禁止此危险废物的进口二、缔约国有权禁止此危险废物的进口v三、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三、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有害废物越境转移v四、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四、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五、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五、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移v(五)核活动及其损害的控制(五)核活动及其损害的控制19 二、维护气候体系二、维护气候体系 19921992年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了使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的水平,公约规定了五个原则: (一)缔约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二)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要求和特殊情况 (三)采取预防措施 (四)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开放国际经济体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所有缔约国的共同义务是: (一)编制和公布有关温室气体人为排放和清除的全国性清单,制订和执行国家计划和区域计划;(二)促进合作发展与应用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防止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技术;(三)向缔约方会议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20 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具体减排目标,此外它还允许三种减排折算方式:(1)集团方式,即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2)排放权交易,排量超过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排量低于其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总量仍然达标;(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 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21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v1 1、鲸鱼的保护、鲸鱼的保护1946年《国际捕鲸规则公约》公约设立捕鲸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5年把鲸鱼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保全品种,全面禁捕;第二类是持续管理品种,严格控制商业性捕杀;第三类是初步管理品种,允许对特定地区的特定品种进行商业性开发v2 2、水禽的保护、水禽的保护1971年《关于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所的湿地公约》(简称《国际重要湿地公约》)v3 3、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建立严格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以免这些动植物因过度捕采而灭绝。
v4 4、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1992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的是"保护、持久使用生物资源,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22 四.自然地域的保护四.自然地域的保护v1 1、湿地保护、湿地保护2 2、自然遗产保护:、自然遗产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界定界定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类目前我国长域、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类目前我国长域、孔庙、黄山、布达拉宫等已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单孔庙、黄山、布达拉宫等已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单3 3、南极环境保护、南极环境保护4 4、防止荒漠化、防止荒漠化v五.关于贸易与环境影响问题五.关于贸易与环境影响问题v(一)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一)贸易对环境的影响v1 1.涉及对环境影响的商品交易.涉及对环境影响的商品交易v2 2.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贸易活动.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贸易活动v3 3.因国际投资带来的环境影响.因国际投资带来的环境影响v(二)环境政策对自由贸易的影响(二)环境政策对自由贸易的影响绿色贸易绿色贸易“壁垒壁垒” WTO/TBT协定 允许措施/内外一致 绿色贸易壁垒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是指进口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和环境为理由,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绿色壁垒的特点绿色壁垒的特点 v广泛性 v相对性和时效性 v难以区分措施的合理性 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 贸易保护主义 v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解决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顺应绿色潮流,提高环保意识2.积极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并将环保纳入外贸发展战略3.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4.严禁国外不符和环境标准的产品,废旧物质和污染产业流入国内5.关键——技术进步、关注并参与标准、政府支持26第四节 国际环境影响评价一、国际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1、缔约国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2、环境影响来源国有义务将拟议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通知受影响国;3、环境来源国应向受影响国提供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资料;4、来源国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文件作成后,来源国应与受影响国协商,研究减轻环境影响或消除其影响的措施27 第五节第五节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律实践中国与国际环境法律实践一、当前全球国际环境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国家经济利益的差别与矛盾(二)发展中国家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规制与标准均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四)传统经济学理论与全球环境问题的现实脱节二、中国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的贡献三、国际环境法在中国的适用(一)国际环境法与中国国内环境法的关系(二)国际环境法在中国适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