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实验小学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21世纪的现代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 、 《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教的方针,以德育为首,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点,优化课程结构、优化教学过程、创设育人环境,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高质量、有特色,在全市同类学校处于领先地位的文明单位、模范学校、管理精品学校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区属完全小学学制为五年,现在正向六年制过渡1949年3月6日为学校成立日第四条 学校以“踏踏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为校训,以“崇德、尚贤、进取、创新”为校风,以“严谨、务实、爱生、敬业”为教风,以“勤学、好问、善思、探究”为学风第五条 办学理念是:为了每个学生的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好基础办学目标是:努力把淄川实验小学建设成教学质量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育设施一流的有特色、有示范性的现代化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校徽由“实验小学”四个字的拼音简写变形组成,象征实小学生像早晨的太阳在科学知识的海洋里遨游校旗:背景红旗,图案是校徽第二章 党 政管理第七条 学校由淄川区教育体育局主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主任、教师和其它人员按规模设置校长室、党支部、副校长室、工会、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及其它校内管理处室,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在校长、书记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某方面的党政工作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工资浮动制、校务公开制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三)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四)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有权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第九条 校长主要的职责:(一)校长对外全权代表学校,对内全面领导。
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三)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近期工作目标,学校阶段性工作,坚持德育为首,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文件,规范学校管理,团结和依靠广大教职员工,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民主管理学校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努力建设德才兼备,一专多能的教师队伍,培养优秀的骨干教师群体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目标责任制,保证师生的人生和学校财产的安全八)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开拓进取九)负责定期召开学校行政人员会议、教职工会议,传达并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第十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完成好分管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支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政治任务外,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生员工及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重大活动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从严治党,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团组织、工会等组织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放矢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对知识分子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信任、生活上体贴选拔、教育、培养、发展优秀党员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各项任务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五)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和管理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实施民主管理,加强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相关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其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二)监督、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罚、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讨论制定学校职级范围内涉及教职员工福利方面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党支部书记为首的,由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他们的合理化建议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定岗、定编、定人、定责一)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按规定程序任免二)对于不能担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对未聘人员,或限期待岗学习、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或请示教育局另行处理三)未被聘任上岗的教职工,从次月起一至三个月内,扣除校内浮动工资,待岗期内学校福利不得享受四)落聘满三个月,学校给予一次上岗机会服从学校安排的,工资待遇随岗而定,不服从安排或再上岗后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浮动工资、福利不享受,只享受基础工资五)新分配教师上岗之前必须与学校签订《见习试聘合同书》 ,试聘期为一年,其间新教师必须履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约定的事项期满后,学校对其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不予聘任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将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职务,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按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小学管理规程》 、 《小学教学大纲》 、 《德育纲要》,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其它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素质教育的核心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努力创设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氛围,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开展“一日常规竞赛” “八好竞赛”等评比活动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四)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校风五)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重视交通、消防等方面的专题教育,提高学生自护能力第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的严肃性第二十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强化“科研兴教”意识,加强对教学五认真的检查和考核,鼓励教师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科研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第二十二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第二十三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第二十四条 改革考试制度坚持“三重一面向”的原则,即重基础知识,重实践能力,重创新精神,面向全体学生重视口试及实践能力的考查第二十五条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 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第二十六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加强心理及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做好学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四章 教师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三十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 《师德八条》和“十不准”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教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 ,以身立教、为人师表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各项纪律、规章,保质保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 ,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学校进行定期考核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和教科研突出成绩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奖励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第五章 学生管理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尊敬师长,规范言行,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德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第四十二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