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改进运钞车及业务用车购置更新管理的通知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效能建设,充分发挥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 社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职能,切实提高工作效能,经研究决定,自年4月30日 起,不再对各行、社购置和更新运钞车及业务用车进行事先核准各行、社购置和 更新运钞车及业务用车,应根据《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 信用社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配置标准,自行办理,并承担 相应责任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配备业务用车及运钞车的标准及要求:一、业务用车结合《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 行、社业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等级为三级以上(含本级,下同)的,由各行、社董(理)事会研究决 定总部配备业务用车的数量、排气量和单价;(二)等级为四级至六级的,总部业务用车每辆的总投资(包括各种税费)应 控制在25万元以托(三)等级为七级的,总部业务用车每辆的总投资(包括各种税费)应控制在20万元以内;(四)等级在四级以下且不超过30个营业网点的行、社,总部业务用车的配备 数量应控制在3辆以内,超过30个营业网点的行、社最多可配备5辆。
五)农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否配备业务用车,由各行董事会研究决定;(六)基层信用社(银行)不配备业务用车,已经配备的车辆要限期处置二、运钞车各行、社运钞车的采购必须在省联社统一招标(每年招标一次)中标的运钞 车供应商范围内选择;对运钞车的配备,应根据业务发展规模、网点数量及实际需 求,本着经济适用、量力而行、节约投资的原则,统一配备、集中管理基层行、社不配备运钞车,其钞币调运由各行、社统一安排 三、各行、社不得因购置业务用车而违反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的固定资本比例上限四、各行、社应加强对运钞车及业务用车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运钞 车、业务用车的使用行为,严禁将运钞车与业(公)务车混用,确保车辆安全、高 效运行五、现有业务车辆超过使用年限,或毁损无法正常使用,确需更新的,应先处 理旧车后购置新车,严禁超数量标准新旧并用更新运钞车的,应在新车到位后一个月内将旧车处置完毕 六、省联社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行、社的车辆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违规情况的,将根据《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给 予行、社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七、抵债车辆转为自用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省联社此前发布的有关运钞车及业务用车购置更新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