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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林榕年 叶秋华 著 第 15章 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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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林榕年 叶秋华 著 第 15章  日本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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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章 日本法,,第一节 日本法的发展与演变,,一、封建时期的日本法,日本奴隶制国家适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 “大化革新”废除了奴隶制,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创建了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制度,完成了由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从大化革新至1868年明治维新止它的封建法律制度从建立时起就始终受到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封建法律的模式发展起来的,大体可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公元646年至1192年,是古代天皇制时期天皇被奉为神之子孙,是民族和国家的象征,也是国土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与最高统治者这一时期仿照唐朝推行律令制,基本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192年至1868年明治维新前,是幕府统治时期这一时期,天皇的权力为将军所挟持,以将军为首领的幕府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幕府依靠一定的武士集团,不执行朝廷的政令和法律,实行武家专制统治与政治体制的变化相适应,律、令、格、式的作用迅速减弱,渐被废弃,武家法典作为幕府基本法律被广泛推行二、日本近代法制的确立,(一)明治维新及其法制改革 明治政府成立后,立即通过一系列改革纲领,着手进行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

1868年3月,天皇发布“五条誓文” 在经济方面,为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宣布取消职业规章和行会制度 在司法体制和刑法制度方面,也进行了初步改革设立刑部省(后改为司法省),统一领导司法行政,下置各种法院专掌审判修改刑律,废除笞、徒、杖、流四刑,改为惩役和死刑两种,并减轻刑罚,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此外,为了沟通日本与西方在法学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关系,聘请法、德等国法学专家来日讲学,创办法政研究所和法政学校,翻译研究外国法律,培养法律人才等二)近代日本法律体系的建立,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长期的摸索过程 前期主要仿效法国法模式,在当时日本政府的顾问、法国法学家巴黎大学教授的直接指导下,以法国法为蓝本,先后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 后期以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为转机,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最典型的例子,是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定的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继宪法颁布之后,日本政府又成立法典调查委员会,以德国法典为模式,对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订,并对前一时期德国人起草的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重新审议至1907年,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组成的日本六法全部编制完毕,日本近代法律制度得以最后确立。

三、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日本法律制度的演变,(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法制的改革 日本一方面对原来的各部法典(宪法除外)进行全面的修订,对其中一些明显不适应日本社会需要的规定进行修改;另一方面,日本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法规对原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使原有的法律部门不断丰富和完善,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社会法等也逐渐发展起来 (二)1932年以后法律制度的全面法西斯化 主要是通过对原有法律进行补充修订、制定单行法和国家主义统制立法逐步完成的单行法规和统制立法,不仅数量大,而且效力高于普通法甚至优于法典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法制的发展,1.虽仍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较多地接受了美国法的影响,法律风格有所变化如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受到重视,英美法的原则和制度也在制定法中具有明显影响 2.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将战前以天皇为中心的君主立宪政体,改为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但仍保留了天皇 3.通过立法,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并在形式上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 4.废除了行政法院,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直接受理,并借鉴美国司法制度的经验,将违宪审查权授予最高法院,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地位。

5.适应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虽没有形成统一的经济法典,但也建立了门类齐全、较为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二节 宪法,,一、《大日本帝国宪法》,(一)《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 1881年,天皇政府正式宣布在10年内召开“民选议会”,并在1882年派当权派代表伊藤博文等四人去欧洲考察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伊藤博文认为普鲁士的政治制度与日本国情最为接近,回国后,天皇便指令他组织宪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的工作1888年,宪法起草完毕,提交枢密院审议通过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二)《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这部宪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第二,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第三,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加以限制 国家管理形式为君主立宪政体,但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事实上是用一件薄薄的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制度,主要表现在: 1.天皇 2.内阁 3.军部。

4.议会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宪法的变化,(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宪政制度的完善 1.议会地位有所提高 2.政党内阁的出现 3.放宽选举资格 (二)宪政制度的法西斯化 首先,扩大军部的权力,确立军部的法西斯独裁统治 其次,削弱议会的作用三、1946年《日本国宪法》,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是日本现行宪法同战前《大日本帝国宪法》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二)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实行“国民主权”的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根据宪法,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三者互相制约 (三)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以宪法形式规定,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原则,这在资产阶级宪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四)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对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作了比较广泛的规定,共计31条,将近宪法条文总数的1/3第三节 行政法,,一、 日本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早在明治维新初期,日本就有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对于地方行政官吏的违法行为,民众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但统治集团考虑到这样可能带来司法官牵制行政之弊,于是1889年《明治宪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与普通司法审判相互独立的原则。

根据宪法,1890年颁布了《行政裁判法》,引入法国和德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此后,日本连续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令,对文官制度、治安、财政税收以及行政执行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1946年《日本国宪法》的颁布为日本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英美行政法某些原则和制度的引入也对日本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二、 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一)行政组织 日本的行政由国家行政和地方行政组成国家行政由国家行政组织执行,地方行政则由地方自治组织执行 (二)公务员制度 除宪法外,1947年《国家公务员法》和1950年《地方公务员法》是调整、规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日本的公务员,是指除参、众两院议员外在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 (三)国家赔偿制度 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17条规定:“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受到损害时,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要求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据此,日本于1954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对国家和公共团体赔偿责任的范围、条件,对受害国民的救济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行政诉讼制度 1946年《日本国宪法》撤销了明治时代设置的行政法院,将行政诉讼交给普通法院管辖,日本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由大陆法模式转变为美国模式。

1962年颁布了《行政案件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三、 日本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领域没有制定系统的、独立的法典 行政法的渊源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两部分成文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命令、地方自治立法和条约等,不成文的渊源包括习惯、判例等,原则上以成文法源为主,以不成文法源为辅 (二)行政实体法相当发达,而程序法却相对薄弱 (三)现代日本行政法兼具大陆法和英美法的色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影响下,根据《日本国宪法》的规定,废除了行政法院制度,引入美国行政法的原则和制度,建立各种行政委员会,实行司法审查制度,使日本的行政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传统的公法、私法划分并没有被否定,行政法仍然被认为是关于行政的公法,仍以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为主要对象第四节 民商法,,一、日本民法,(一)1898年《日本民法典》 第1编总则,共6章,是关于自然人、法人、物、法律行为及时效等基本民法制度的规定 第2编物权,共10章,是关于物权的总则和各种物权的一般规定该编集中体现了资本主义无限私有制原则 第3编债权,共5章,规定了债权的总则、契约、事务管理、不当得利以及不法行为。

法典肯定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将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视为契约成立的要件 第4编亲属,共8章,规定了亲属的总则、户主及家族、婚姻、亲子、亲权、监护以及抚养义务等内容 第5编继承,共7章,规定了户主身份继承(日本称家督继承)、遗产继承、继承权的承认及抛弃、财产的分离、遗嘱和特留分等内容二)民法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民法典中有关财产法部分不断通过颁布单行民事法规的形式加以补充和调整,其中以建立调停制度和信托制度最为突出1920年到1932年,日本制定了各种调停法 1922年,日本还将英美国家采用的信托制度引进并制定成单行法,认为信托制度灵活方便,有利于对他人财产进行控制 在婚姻、继承方面,于1925年和1927年以草案形式公布了亲属编和继承编的修改纲要,限制或缩小了户主的同意权和离籍权,废除妻的无能力制度和法定夫妻财产制,修改了不利于妻提出离婚的理由,并使妻和女子的继承地位有所提高但该草案未送交议会通过,始终没有成为法律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法典的修改 在总则中规定了“私有权应尊重公共福祗”,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义务,并禁止滥用权利民法典修改最多的是亲属编和继承编二、日本商法,(一)1899年《日本商法典》 由总则、公司、商事行为、票据以及海商5编构成,共689条。

其中,将票据作为独立一编,是日本商法典的创新之处,其他各编从形式到内容大致与德国商法典相同 1911年对商法典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一半以上涉及公司法,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垄断组织的经济扩张和投入企业的银行资本的利益此外,在海商法中新设了海难救助一章,以同西方各国在此问题上取得协调一致 (二)商法的发展 1940年修改商法典,1926年颁布了《商事调停法》 ,1922年还颁布了新的破产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商法典的修改 变动较大的是公司法部分将公司限定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种,删除了股份两合公司的规定第五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一、经济法,(一)日本经济法的形成 早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为了保护和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就颁布过《造船奖励法》、《生丝直接出口法》及《远洋渔业奖励法》等一系列法规19世纪末,随着垄断资本的逐步形成,日本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颁布了涉及银行、证券交易、运输、渔业、森林以及产业组合等方面的若干法规 日本经济法的真正形成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应付和摆脱危机,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为了配合全面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颁布了大量的“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将全部经济生活纳入战时轨道,(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法的发展,战后日本经济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时期: 1、1945年至1955年,日本经济的恢复时期。

这一时期经济领域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两个:一个是必须通过社会经济改革,消除资本主义经济中残存的封建因素,实行经济民主化;另一个是必须改革由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后进性所造成的工业结构 2.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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