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次1总则 22基本规定 33水质和水量 63.1水质 63.2水量 74水源和取水工程 95给水厂 105.1一般规定 105.2厂区 105.3给水处理工艺 105.4构筑物 115.5药剂及仪器设备 125.6附属设施 126给水泵站 167给水管网 177.1一般规定 177.2输配水管道 187.3附属设施 18附:起草说明 2011总则1.0.1为保障城乡用水安全,维护水生态环境安全,节约资源,保证城乡给水工程建设质量和给水系统正常运行,强化政府监管,制定本规范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规模5000m3/d及以上的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1.0.3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1.0.4城乡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1.0.5 本规范是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城乡给水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6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城乡给水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1.0.7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 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系统,供水量应与水资源相协调2.0.2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并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与城镇排水、再生水、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进行衔接2.0.3 城乡给水工程应具有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2.0.4城乡给水工程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2.0.5城乡给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2.0.6 城乡给水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安全裕度2.0.7城乡给水工程中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2.0.8城乡给水工程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0.9城乡给水工程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2.0.10城乡给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应严格执行2.0.11城乡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2.0.12城乡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时,应保障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2.0.13 城乡给水工程应建立全过程档案2.0.14城乡给水工程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0.15城乡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及程序要求2.0.16城乡给水工程的供电系统应满足给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满足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2.0.17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2.0.18城乡给水工程电气系统作业应符合电业工作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要求2.0.19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取自动监视、报警等技术防范措施,保障给水设施的安全。
2.0.20城乡给水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给水调度系统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给水调度系统应具有实时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并应提供纳入城市信息系统的接口,运行数据至少保存30年2.0.21城乡给水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不应低于第二级,给水调度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不应低于第三级2.0.22城乡给水工程建设规模的划分应符合表2.0.22的规定表2.0.22 城乡给水工程建设规模的划分建设规模给水工程Q(万m3/d)一级Q≥50二级30≤Q<50三级10≤Q<30四级5≤Q<10五级0.5≤Q<52.0.23给水工程中的取水工程、净(配)水工程、转输厂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2.0.23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表2.0.23 给水工程供电负荷等级城市规模永久性设施临时性设施主要厂站次要厂站中等及以上城市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中等以下城市二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注:主要厂站是指该厂站的停产会严重影响供水安全3水质和水量3.1水质 3.1.1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3.1.2水厂出水水质必须保证用户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同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
3.1.3供水单位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必须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水样类别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水源水地表水地下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每日不少于1次地表水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和水源地补充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地下水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常规指标每月不少于1次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每日不少于1次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以及非常规指标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1次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以及非常规指标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1次,以地下水为水源每年1次管网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管网末梢水还应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每月不少于2次管网末梢水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以及非常规指标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1次3.1.4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必须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监测点。
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对应水厂自动控制系统3.1.5当水质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增加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3.1.6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执行3.2水量3.2.1给水工程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3.2.2当一年中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95%以上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扩建的论证给水工程扩建应结合节水措施论证规模3.2.3居民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量不应大于表3.2.3的限值表3.2.3 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限值 [L/(人·d)]区域城镇规模超大城市(P≥1000)特大城市(500≤P<1000)大城市中等城市(50≤P<100)小城镇Ⅰ型(300≤P<500)Ⅱ型(100≤P<300)Ⅰ型(20≤P<50)Ⅱ型(P<20)一区480450420390360330300二区260240230210200190180注:1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二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甘肃、新疆、青海、西藏 2 P为城区常住人口,单位:万人。
3.2.4 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取用水定额限值3.2.5城镇给水系统的应急供水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水量的要求3.2.6城镇给水系统必须具备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的能力3.2.7城镇供水范围内下列水量应进行计量:1 自产供水量;2 外购供水量;3 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公共服务用水、生产运营用水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3.2.8用于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更换和检定,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直径DN15~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a;2 管道直径DN40~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a;3 管道直径大于DN 50或常用流量大于16m3/h的流量表,检定周期为2a4水源和取水工程4.0.1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4.0.2 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应具有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4.0.3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应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4.0.4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4.0.5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
4.0.6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4.0.7 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防冰、避咸、除藻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安全可靠4.0.8取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厂外预处理用水量、水厂自用水量及原水输水管(渠)漏损水量4.0.9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岸上取水泵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井(进水池)时,井(池)顶高程也应按江心式、岸边式取水泵房的防洪标准设计4.0.10 在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通航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警示灯和防撞保护设施4.0.11在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必须进行巡视管理4.0.12在地表水源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必须进行巡视管理5给水厂5.1一般规定5.1.1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最高日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的要求,并应考虑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引起的规模降低。
5.1.2给水厂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5.1.3给水厂应对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制定和实施巡查维护保养制度,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5.1.4给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持健康证上岗5.2厂区5.2.1城镇给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5.2.2城镇给水厂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