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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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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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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客观、 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在籍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 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而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 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 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二章申诉机构及人员组成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 学生的申诉第五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学 生工作部、教务部、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 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 回避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 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 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 人应填写《学生申诉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第十条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申诉委员会应当 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 诉人第十一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 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 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 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 关问题进行复查:1. 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 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自行组织调查;2. 其他必要的方式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 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 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情况复 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 长10日。

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 关决定第十五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诉第十六条在申诉期内,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继续有效, 不停止执行第十七条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 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第十八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XX省 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 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 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 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抵触的,可以向XX省厅投诉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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