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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采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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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采取的原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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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公司设立采取的原则 篇一:公司设立采取的原则 摘 要 我国公司法未对发起人的行为才能做明确规定,简单造成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要求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居处,使在一些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但可能在中国投资的人拒之门外关于发起人出资缺乏的责任规定对比重,加重了其他股东的负担 关键词 公司设立 发起人 责任制度 一、公司设立原则 公司设立原则,也称为公司设立主义,是国家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一种态度,是公司设立的根本依据与准则依照通说历史上先后出现过这四种公司设立原则: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主义与准则设立主义 (一)中国公司设立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做了一致的规定,均采取了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设立原则主要表达在我国《公司法》第6条我国公司法确立了以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例外的公司设立原则,但并不十足排除在个别状况下采取特许主义的原则来设立公司 (二)俄罗斯联邦公司设立原则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人的成立是自其依照联邦法人国家登记法规定的程序举行登记时起视为法人成立。

一般公司只要符合登记条件要求登记机关就务必登记,登记机关不做登记条件以外的审查,但是需要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首先要通过机关批准,才能登记成立不经过批准,只要符合登记条件就直接登记成立是公司成立的根本原则 (三)中国与俄罗斯公司设立原则上的异同 第一、我国和俄罗斯联邦在大的原则上都奉行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原则,即在一般民用产品生产和销售方面成立的公司都不举行限制这样做有利于引进外资和发展经济 其次、我国采用核准设立的公司法人是金融业、国防,以及涉及自然资源开采的行业俄罗斯联邦仅对政党、社会组织和宗教组织等公司法人保存了批准登记制度俄罗斯联邦准则主义设立公司的范围,比我们国家广,这样更简单促进公司的设立,形成行业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二、公司发起人 (一)我国公司发起人的相关规定 第一、发起人的才能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行为才能没有直接举行界定 ①自然人对作为发起人的自然人的行为才能没有明确规定,到底行为才能有缺点的自然人可不成以作为发起人,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答案 ②国家和政府我国公司法只是规定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但没有明确规定国家或政府是否可以作为发起人。

③法人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对于国有企业和公司以外的法人或组织,如社会团体法人、村委会等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发起人的居处 ①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居处并没有限制,只要具备发起人其他的条件限制,无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无论其居处在哪里都可以成为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 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的居处仍规定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居处 第三、发起人的人数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人数没有十分规定,只是把股东人数限制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二)俄罗斯公司发起人的相关规定 第一、发起人的行为才能 ①自然人俄罗斯联邦公司法规定,只要是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公司的发起人无论是完全行为才能人还是行为才能欠缺的人均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②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俄罗斯联邦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无权成为公司的发起人,但是联邦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寻常状况下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但是法律十分规定的可以成为发起人 。

③法人俄罗斯联邦公司法明文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也就是说非法人组织是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的 其次、发起人的居处 俄罗斯公司法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没有对公司发起人的居处举行限制只要公司发起人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关于发起人其他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居处在不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均可以成为俄罗斯联邦公司发起人,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吸引外资 第三、发起人的人数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举行相关规定,只规定这种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发起人为50人以下,开放式公司的发起人数不受限制 (三)中国与俄罗斯公司发起人规定的异同 第一、发起人的行为才能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对发起人的行为才能做明确的规定,这简单造成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规定的对比明确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才具有发起人资格,自然人中包括了完全行为才能人和无民事行为才能人、限制行为才能人这样规定有利于广泛的利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同时,法人有独立的财产,能更好的承受发起公司设立时的法律责任。

结果,排除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成为公司发起人,可以有效防止国家资金的流失 其次、发起人的居处 我国公司法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要求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居处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的筹办工作之需以及公司的设立责任的承受问题公司在设立之初有好多的事务要处理和决定,这样规定有利于公司设立事务的即时处理和快速决定但是,这种规定并不利于外资的引进,会将一些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但可能在中国投资的人拒之门外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没有对发起人居处做任何限制性规定这种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吸引外资,可以促使国外的资金更大的涌入国内,从而带动俄罗斯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规定,也使公司在设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即时确切的处理同时,在发起人设立责任的承受上有一定的风险和难度,没有更好的改善和保护到其他利益 第三、发起人的人数 我国和俄罗斯联邦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规定是一致的,即都要求在50人以下 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国法中规定的下线都是2人我国法中的上线规定为200人以下;俄罗斯法中对开放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没有规定上线中国法中规定了上线,可以防止公司设立人以发起设立的形式达到募集设立的效果,从而规避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的严格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加重了发起人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法中没有对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上线举行规定,尽管可能产生上述规避的弊端,但是这种没有上线的规定,可以促使更多的发起人参与公司设立,从而相应地减轻了发起人的责任和所承受的风险,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设立,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 三、公司发起人 的责任制度 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和公司成立后,法律对公司发起人或出资人课以十分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导力气,与股份认购人相比,公司发起人有着更多的权利如:优先认购的权利,报酬请求权以及要求十分利益的权利等 (一)我国公司法中的发起人责任制度 第一、出资缺乏的状况出资缺乏指认购了股款,但是没有按认购数额缴纳够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受违约责任 股份有责任公司发起人不按前款规定 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受违约责任 在股东没有按认购数额缴纳够自己股款的状况下,要对其他的发起人承受没有履行的责任,并且要补缴 其次、出资不实的状况出资不实指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以该财产认缴的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并由除其外的其他发起人承受连带责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交由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并由除其外的其他发起人承受连带责任 对于出资不实,我国公司法规定,除认购股东补足外,还加重了其他发起人的责任,即其他发起人对缺乏的价值承受连带责任 (二)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中的发起人责任制度 第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未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公司股东,在公司每一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部分价值的限度内对公司责任承受连带责任 其次、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足额支付股款的股东,应在属于共有的股份未支付价款部分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受连带责任 就以上内容规定分析而论,在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无论是出资不实还是出资缺乏,只要是没有缴纳够自己的认购数额的股东,不对其他股东承受责任,其他股东也不对公司承受连带责任,而是由该股东在没有足额支付的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价款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受连带责任。

(三)我国和俄罗斯联邦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的差异 我国公司法在发起人没有缴纳够认购数额的状况下区分缴纳缺乏和不实,状况不同承受的责任不同,区别对待在出资缺乏的状况下,明显的是发起人有意缺乏额缴纳,所以要求发起人在补足的状况下,还要对其他的发起人承受违约责任在出资不实的状况下,说明发起人缴纳了股份,但是实际价值不够,主观恶性不严重,公司只要求其他发起人对该股东要缴纳的股款承受连带责任,这样有利于公司的即时成立,但同时也加重了其他股东的负担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没有区分上述状况,也没有把责任转移到其他发起人身上,这样没有加重其他发起人的责任,有利于激发发起人创立公司的积极性当公司发生债务时,没有足额缴纳股款的发起人才负相应的连带责任,这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似有不够,可能会造成债权人利益无法收回 四、 发起人制度和发起人责任制度之补阙 (一)明确规定自然人的行为才能 生活中大量限制行为才能人和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也拥有大量可用于投资的财产,假如阻止他们作为公司发起人,将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公司法应成为一部激励投资的法律,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也是公司法的价值取向。

(二)增设组织的行为才能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只有法人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对于政府机关、村委会、慈善机构也没有举行明确限制既然法律没有阻止,那么就可以认为它们能够成为公司发起人但是公司发起人对发起行为要承受相应法律责任,十分是当发起失败时,公司发起人要承受因发起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假如认为政府机关等公法人组织能够成为发起人,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所以我国公司法应明确限制政府机关、村委会等非法人组织成为公司发起人,只有法人组织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 (三)取消发起人居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有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居处的规定,此项规定提高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实际上,就促进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心,保护第三人和公众利益的需要而言,发起人是否在我国境内有居处,影响是不大的由于即使发起人在我国境内有居处,但假如其没有清偿债务的才能,该项规定的目的还是无法实现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包括俄罗斯联邦公司法,对发起人的国籍或居处的限制都浮现出越来越宽松的趋势,目的在于激励更多的想投资的人在本国开设公司或是吸引外来投资者来本国开设公司 (四)健全发起人责任制度 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出资缺乏的责任规定对比重,除了补足以外还要对其他发起人承受违约责任;关于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规定加重了其他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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