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 号 1、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2、商号的选定与商号选定的限制 3、商号权的概念与特点 4、商号权的性质 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号的概念: 商号是商主体依法取得的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在我国,商法理论和现行法律对商号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字号 广义:商业名称(包括工商企业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字号) 二、商号的法律特征: (一)商号是商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标志 (二)商号是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或标记 (三)商号是能够维系和表彰商主体商业信誉的标志 第二节 商号的选定 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 一、各国商法采用的不同原则: (一)商号限制主义: 法律对商号选定严格加以限制,商号必须能够真实地反映商人的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必须与商主体的营业种类、经营范围、投资状况等相一致,否则禁止使用法国、瑞士德国1998年修订商法典时修改了原来的真实主义原则,现为折衷原则) (二)商号自由主义: 商主体商号的使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加以确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美、英、日) 二、我国商法对商号选定的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一)对商号结构的规定: 商号结构是指商号的组成部分和各部分的组成顺序。
在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 1、商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1)经批准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商主体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 (3)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2、商主体的具体字号(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商主体的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三、商号选定的限制: (一)商主体原则上只能使用一个商号 (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的商号) (二)内容和文字涉及法律列举的不得使用事项的商号将被禁止使用 1、有损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商号; 2、可能对公众和社会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商号; 3、以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作为地名的商号; 4、以党政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作为内容的商号; 5、以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作为文字的商号;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商号 (三)商号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 要求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1、在商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商主体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的字词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以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中的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第三节 商号权 一、商号权的概念: 商号权是商主体依法对其拥有的商号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包括转让权等权利) 二、商号权的取得方式:(一)使用取得主义 商号一经公开使用,使用者即可取得该商号的专用权而无须履行法定登记手续法国)(二)登记对抗主义 商号权的取得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则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日本、韩国)(三)登记生效主义 商号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使用,具有排他性专用权(德国) 我国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三、商号权的性质(三种观点): 人格权论 财产权论 双重性论 商号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理由是商号权是商主体在营业上表彰自己的名称,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与商主体的存在共始终,与财产无直接联系商号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因为: 1、商号是商主体所创造的商誉的载体,商誉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决定了商号的财产权属性。
2、商号能通过转让和授权使用给商主体带来经济利益 3、商号受侵害后能获得损害赔偿商号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讨论的背景资料 我国著名水稻专家、被称为“杂交水稻之父”的袁隆平先生,其姓名“袁隆平”三个字的价值评估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1996年6月,湖南农业科学院等5家单位发起设立“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隆平与该公司签订了有偿使用其姓名权的协议,以其姓名价值中的380万元折股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成为该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结论:商号权的性质为“商事人格权” 商事人格权的概念是江平教授在第二届罗马法国际研讨会上所作的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的演讲中提出来的 所谓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是一种兼具了传统人格权与财产权特征的新型权利一方面,它仍保留了部分传统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如它仍是主体因其特定人格自身所产生的权利,而不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又适应社会商品化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兼具财产权的属性,如可以转让、继承以及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方式的适用等 四、商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 (一)商号权的内容: 1、商号排他使用权 是商主体对其商号享有的独占使用的权利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
注意:商主体享有的商号排他使用权,具有严格的区域限制 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这一规定采取了行政区域和行业两个要件,即只有在同一登记辖区内,并且属于同一行业时,才存在侵犯商号权的问题 2、商号转让权: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1)绝对转让主义(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 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规定商号只能与营业一起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 (2)相对转让主义(法国等): 在立法上奉行商号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商主体可单 独转让其商号而不转让其营业,且仍享有商号使用权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第3款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原商号 我国采取的是绝对还是相对转让主义? 3、商号变更权: 商主体有权变更其商号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商号许可使用权: 商主体有权将其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转让与他人日本商法典和韩国商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5月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至少连锁企业中的商号许可使用权已经获得了我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二)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1、商号管理机关(工商)行使商号保护权 2、商号权人行使商号保护权 在我国,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1)责令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包括直接发生的物质损失和商誉损失 (3)没收非法所得 (4)罚款行为人侵害其他商号权,主观上有明显故意,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盗用、假冒商号骗买、骗卖或生产、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吊销营业执照 (6)用侵权商号非法提供的商品可禁止出口、扣押或查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9条) 思考题 1、什么是商号?它与商店招牌、商标有何区别? 2、我国商法关于商号的选定有那些规定? 3、什么是商号权?它包括那些具体权利? 4、谈谈你关于商号权性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