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之债导 语 俗语云:“天上不会掉馅饼”;也有人说:“幸福不是毛毛细雨,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这里包含着这样一种含义:馅饼也好,幸福也罢,都要通过个人的劳动去获取否则,即使暂时吃上了“天上掉的馅饼”,那也会被追回;感受到了“天上掉的毛毛雨般的幸福”,也只是虚幻的、不真实的,迟早会失去换句话说,任何所得都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只会是水中月、镜中花不当得利恰是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它主张当事人获取利益须有合法的依据,这种合法的依据是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没有合法的依据,也就没有当事人所取得利益的“正当性”,最终也就不能得到该利益l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l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l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l第四节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二、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不当得利与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它们之间是不同的: 依生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方依据该行为取得的利益,因无合法根据,可构成不当得利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二、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在无因管理中,本人因管理人的行为获得的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管理人若不将进行管理行为获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得构成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能从中得利,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侵权行为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 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 其具体表现形式为: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财产消极的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 具体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来不再设定等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二、他方受到损失 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要件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包括两种: 一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 二是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失是受益人获得利益造成的在民法理论上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
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两者之间才为有因果关系 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只要社会观念认为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有牵连关系,就可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依照衡平观念对财产利益的不当变动进行调节,一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他方因而受到损失,应当基于衡平观念并依照社会伦理来确定有无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是采取了非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为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四、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可见,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的; 二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其后该合法根据丧失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这种划分是由其内在的本质特点决定的:给付不当得利在于调整欠缺给付目的的财产变动,非给付不当得利则与给付行为没有关系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一)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1行为不成立、无效、被确认不发生效力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当事人已完成其给付行为的,由于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效力,因此该项给付即属于自始没有给付原因的给付行为为给付行为一方在原物仍然存在时,既可主张物上请求权,要求受领人返还所有物,也可放弃此项效力较强的请求权,转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果原物已被受领人消费,或由第三人合法取得,或标的物为种类物,无法进行原物返还的,给付行为人可对受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一)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即是所谓的非债清偿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既包括履行根本不曾存在过的债务,也包括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二)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向他人为给付时尚存在给付原因,但履行给付行为后法律上的原因不存在或消灭的,也会构成不当得利。
这种不当得利就是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二)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这种不当得利就是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1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为给付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其此前所为给付,如果原物仍然存在的,既可主张效力较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原物已被消费,或由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为种类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果给付目的嗣后因某种原因不能实现,给付受领人的受领给付也构成不当得利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三)给付不当得利的排除1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为维护社会道德,受损人的给付若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虽无法律上原因,也不得请求返还,以免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2放弃期间利益的期前清偿放弃期间利益的期前清偿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至前放弃期间利益履行未到期债务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债务人也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三)给付不当得利的排除3明知无债务的清偿一方明知自己没有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若对方接受该财产,应视为赠与,不能以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4不法原因的给付 不法原因的给付是指给付的标的和目的具有不法性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因给付一方所主张的利益是基于不法原因而取得的,因此,给付一方不能以不当得利请求对方返还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时,给付一方可以请求返还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三)给付不当得利的排除5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给付 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履行债务的,属于放弃时效利益的给付,并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所发生的不当得利 (一)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是以受益人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条件的,往往又构成侵权行为,属于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二)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是因受损人自己的事实行为而使其受到损失并使他人得利的情形。
若受损人实施行为时有使他人得利的目的,则因其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对他人的财物支出费用为常态,属于支出费用不当得利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三)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是因第三人的行为使一方得利而另一方受损失的情形 (四)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在有些情况下,因自然事件的发生,也会发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的结果,这就会成立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第四节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四节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第四节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第四节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本章小结】本章阐述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依是否基于给付行为,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不当得利成立后,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受损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复习思考题】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