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资料

上传人:E**** 文档编号:99818082 上传时间:2019-09-21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78.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资料(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 平安平安 平安福平安福 终身寿险终身寿险 合同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5.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3.2、8.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

2、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5.3 减额交清 5.4 保单贷款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

3、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9.释义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毒品 9.6 酒后驾驶 9.7 净保险费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

4、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自动垫交 险种简称:平安福 险种代码:1118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3349 号,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

5、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1) 、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1.3 投保年

6、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 1.4 犹豫期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见 9.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

7、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2.3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5)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6)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 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

9、保险金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3.1 受益人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 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

10、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3.2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11、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

12、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3.4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13、和资料的, 上述的 30 日将扣除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3.5 宣告死亡处理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14、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 可以一次性领取, 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 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如何支付保险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4.2 宽限期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